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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假影片影響股價?上市公司資訊揭露與證交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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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造假影片刪除

AI假影片影響股價?上市公司資訊揭露與證交法責任

AI假影片影響股價?上市公司資訊揭露與證交法責任完整解析

2023年5月,一張AI生成的「五角大廈爆炸」假照片在社群平台快速瘋傳,美國股市在消息澄清前一度下跌0.26%

;2024年4月,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NSE)執行長的深偽(Deepfake)薦股影片在網路流傳,迫使交易所緊急發布聲明澄清

;2026年1月,中國果鏈巨頭立訊精密因網路流傳的不實資訊緊急公告澄清,並明確表態「對於任何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公司將依法保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這三個事件指向同一個正在發生的現象:生成式AI讓「眼見為憑」徹底失效,而股市恰好是全世界最依賴「即時資訊真實性」的場所之一。一則精心製作的AI假影片,可能在數分鐘內引發恐慌性賣壓、觸動個股漲跌幅限制、扭曲衍生性商品定價,甚至讓不知情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失。

對台灣市場而言,這個問題同樣真實。2024年間,台灣恩德集團即曾遭不法分子利用深偽技術偽造高階經理人影像與會議影片,導致市場誤信、股價波動,公司被迫對外澄清並報案處理。這類事件暴露出一個法律與實務的灰色地帶:當AI假影片衝擊股價,責任歸屬該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澄清義務從何時啟動?散戶若因誤信假訊息而買賣股票,能否求償?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與第171條的操縱股價與散布不實資訊規定,在面對深偽內容時是否足以因應?

本文將從技術面、市場面、法制面與實務因應策略四個維度,完整拆解AI假影片與資本市場的衝突,並提供投資人、上市公司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皆可參考的系統性分析。


一、什麼是AI假影片?深偽技術如何攻破「眼見為憑」

1.1 深偽技術的基本運作原理

深偽(Deepfake)一詞由Deep Learning(深度學習)與Fake(偽造)組合而成,核心技術是生成對抗網路(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 GAN)與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簡單來說,AI系統會分析大量目標人物的公開影像與音訊,學習其面部特徵、表情肌肉運動模式、語音聲紋與說話節奏,再生成目標人物「從未說過、從未做過」的影片與聲音。

對股市操縱者而言,這項技術的危險性在於三個層面:

技術特徵對資本市場的威脅
口型同步(Lip-sync)技術成熟可讓假影片中的人物「自然說出」虧損、裁員、財報造假等關鍵訊息
語音複製(Voice Cloning)僅需數十秒樣本取得公開法說會錄音即可複製董事長聲線,製作虛假電話會議
即時換臉(Real-time Deepfake)可冒充高階主管參與線上會議,直接指示交易或資金調度

香港奧雅納(Arup)工程顧問公司2024年遭遇的深偽詐騙案即為經典案例:詐騙集團利用即時換臉技術冒充公司財務長召開多人視訊會議,一名財務員工在會議中「眼見」多位「同事」確認指示後,分批匯出折合新台幣約7.8億元的款項。這起案件被國際刑警組織列為全球首宗「多人深偽視訊會議詐騙」,其恐怖之處在於:受害者在當下根本沒有任何可靠手段可以辨識真偽。

1.2 為什麼股市成為深偽攻擊的「完美標的」

股市具備三項特性,使其成為AI假影片操縱者的首選戰場:

第一,價格對資訊的即時敏感性。 股價本質上是市場對未來現金流的折現預期,任何改變預期的訊息都會立即反映在價格上。深偽影片的製作成本可能不到新台幣數千元,但只要引發1%的股價波動,在大型權值股上的不法獲利空間即可達數億元。

第二,資訊驗證的時間差。 當一則假影片在盤中擴散時,上市公司需要時間確認、查證、撰寫並發布重訊澄清;證券交易所與主管機關也需要時間啟動查核程序。這數十分鐘至數小時的「真空期」,正是操縱者出貨或進場布局的黃金窗口。

第三,群眾心理的放大效應。 行為財務學研究早已指出,投資人存在「從眾效應」(Herd Behavior)與「損失規避」(Loss Aversion)的心理偏誤。一段看似是「董事長親口承認財務危機」的影片,即使內容荒謬,也可能在社群媒體的算法推播下形成恐慌迴圈,引發非理性的殺盤連鎖反應。


二、AI假影片影響股價的真實案例盤點

2.1 國際案例

案例一:五角大廈爆炸假照片(2023年5月) 一個偽裝成彭博新聞帳號的認證帳號在Twitter上發布AI生成的五角大廈外爆炸圖片,標普500指數應聲下挫0.26%,隨後阿靈頓警方與五角大廈緊急闢謠,市場才快速收復失土。

此案雖涉及指數而非個股,但它證明了「單一假影像足以撼動整體市場情緒」。

案例二:印度NSE執行長薦股深偽影片(2024年4月) 詐騙集團偽造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執行長Chauhan的深偽影片,內容是「推薦特定股票」,影片中甚至出現NSE官方標誌以增加可信度。NSE事後緊急聲明其員工無權推薦或交易股票。

此類「冒用官方機構或高階經理人背書」的手法,後來在ICICI Prudential執行長、印度財經名嘴等多人身上重複出現。

案例三:立訊精密緊急澄清事件(2026年1月) 中國最大果鏈企業立訊精密針對網路流傳的不實資訊發布緊急公告,強調將依法追究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者的法律責任。

該公司當時市值超過人民幣4,000億元,任何影響市場信心的虛假資訊都可能造成百億級別的市值蒸發,凸顯大型上市公司面對AI謠言時的脆弱性。

2.2 台灣案例:恩德集團深偽影片事件

2024年,台灣上市公司恩德集團(股票代號1528)遭詐騙集團利用深偽技術,偽造集團高階經理人發言影片,內容涉及虛假的公司財務與經營資訊,影片透過通訊軟體與社群平台在投資人群組中擴散。由於當時台灣正處於AI伺服器與工具機產業的市場關注熱點,該假訊息迅速引發投資人疑慮,股價出現異常波動。

該事件有三個值得台灣市場深思的啟示:

  1. 深偽內容的在地化:詐騙內容已不再是粗糙的「換臉玩笑」,而是針對特定公司的業務情境量身打造,包含正確的公司名稱、產品線與產業術語,辨識難度大幅提升。
  2. 擴散管道的私密化:影片主要透過LINE群組與Facebook私密社團流傳,避開了公開平台的內容審核機制,等到公司與主管機關察覺時,散布範圍已難以控制。
  3. 澄清效力的有限性:即便公司迅速發布澄清聲明,「闢謠跑不過謠言」的問題依然存在,部分投資人「寧可信其有」的心理使假訊息在澄清後仍持續影響交易決策。

三、AI假影片如何衝擊股價?傳導機制完整解析

3.1 假訊息影響股價的四條路徑

AI假影片並非直接「改變」公司價值,而是透過以下機制扭曲價格發現功能:

路徑一:基本面預期衝擊型 假影片內容宣稱公司爆發財務危機、大客戶流失、產品重大瑕疵或高階經理人涉案。投資人基於錯誤的「基本面資訊」調整估值模型,引發拋售。這是最直接、也最常見的類型。

路徑二:情緒恐慌傳染型 即使影片內容模糊或來源不明,其聳動性足以在社群媒體形成病毒式擴散。投資人擔心「別人先跑」,產生搶跑的拋售潮。2023年五角大廈事件即屬此類——影像本身沒有提供任何企業基本面的具體資訊,但引發了系統性的避險情緒。

路徑三:配合操作型(操縱市場的標準劇本) 這是證交法層級最嚴重的類型,典型操作模式為:

  1. 事先在低檔默默建倉(或先放空)
  2. 於盤中或收盤後發布AI假影片(利多→拉高出貨;利空→打壓回補)
  3. 利用市場反應的真空期執行反向交易
  4. 待真相浮現、股價回歸後了結部位,獲取價差

此模式已構成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所禁止的「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行為。

路徑四:公司內部資訊外流型 深偽技術也可能反向運用:公司內部人士先洩漏真實未公開資訊,再以深偽影片「包裝」成市場傳言,讓真正的內線消息混雜在假訊息中流出,藉此規避內線交易的查緝。這種「以假掩真」的手法,對調查機關的舉證能力構成嚴峻挑戰。

3.2 股價異常波動的量化觀察

從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盤後資訊觀察,涉及假訊息事件的公司通常呈現以下特徵:

觀察指標典型表現解讀
成交量異常放大至日均量的3~10倍假訊息觸發大量追價或殺盤
漲跌幅單日觸及漲停或跌停,或盤中瞬間急拉/急殺情緒主導的價格發現失靈
融資融券融資急增(利多型)或融券急增(利空型)散戶追入或放空者進場
當沖比例當沖成交占比異常偏高短線資金利用波動套利
股東人數後續一期股東人數顯著增加散戶在價格高點接棒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當沖占比過高本身就是一個警訊:如果股價異動主要由當沖資金驅動,代表持股者信心薄弱,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引發連鎖平倉,使假訊息的衝擊被進一步放大。


四、我國《證券交易法》如何規範?條文逐一拆解

4.1 第155條:操縱股價行為的禁止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 第1款: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第2款:(合夥或連續買賣)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自己購買時,使約定人同時為出售
  • 第3款:(對作買賣)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連續以特定價格或高於該價格買進,或以特定價格或低於該價格賣出
  • 第4款:(洗售或相對委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連續辦理特定種類之有價證券之買賣
  • 第5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AI假影片最可能觸犯的是第5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以及與第2至4款交易行為結合後構成的整體操縱行為

實務認定關鍵:司法實務(最高法院歷年判決)對第5款的成立,通常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之意圖」且「客觀上散布的資訊確屬不實」。深偽影片由於是「无中生有」的偽造內容,「不實」要件容易認定;爭議焦點通常落在「意圖」與「影響力」的證明上。

4.2 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的防線與AI假訊息的交錯

內線交易規定禁止公司內部人於重大訊息公開前買賣股票。AI假影片製造出一種新的法律灰色地帶:

  • 問題一:若內部人知道即將有假影片攻擊本公司股價,事先放空避險或放空獲利,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答案是肯定的——重大訊息雖是「假訊息即將散布」,但該資訊本身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
  • 問題二:若內部人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或縱容假影片的製作散布,再從中獲利,則同時涉及第155條與第157條之1的責任競合。

4.3 第171條:刑事責任的刑度配置

第171條是證交法的「刑罰條款」,其規定大致區分兩個層級:

行為態樣基本刑加重事由
違反第155條(操縱股價)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同上
第174條(資訊不實申報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實務上,「犯罪所得」的計算是量刑關鍵。AI假影片案件中,若行為人透過期貨、選擇權、權證等衍生性商品放大槓桿,犯罪所得可能遠超過股票現貨交易的獲利,刑度將直接落入7年以上的加重區間。

4.4 第20條:有價證券買賣的資訊真實性義務

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這是AI假影片最直接的民事請求權基礎之一。當投資人因信賴深偽影片內容而買賣股票受損時,可依第20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且實務上對善意投資人的舉證責任有減輕的空間。

4.5 第32條與第174條:資訊申報不實的連帶責任

若AI假影片的內容涉及公司申報之財務資訊與重大訊息,而公司內部人明知影片不實卻未依法澄清或申報更正,可能涉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的連帶賠償責任)或第174條的刑責。反之,若上市公司「主動」利用深偽影片美化財務或經營狀況,更是直接觸犯第174條第1項的資訊虛偽罪。


五、法律責任的完整圖譜:刑事、民事、行政三軌並行

5.1 刑事責任:製作者、散布者、交易者可能各自構罪

AI假影片事件鏈條中,不同角色可能觸犯不同罪名:

角色可能罪名說明
影片製作者證交法第171條(操縱股價預備/幫助)、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個資法製作假影片本身是操縱行為的著手階段
散布者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即使未從中獲利,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本身即構成犯罪
配合交易者證交法第155條各款(結合交易行為)「散布+交易」模式是實務最常見的起訴組合
公司內部共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57條之1提供素材、配合時點、未澄清等消極行為均可能構罪
社群平台/群組管理者幫助犯、刑法第30條若明知為操縱股價之不實資訊仍積極協助擴散

實務難題:跨國與匿名性。 深偽服務與虛擬資產的結合,使操縱者可在境外租用雲端算力、以加密貨幣支付、透過境外券商交易,大幅增加偵查難度。我國檢調機關需透過司法互助取得境外金流與IP紀錄,時效上往往落後於不法所得之移轉。

5.2 民事責任:投資人的求償路徑

散戶若因AI假影片受損,理論上有以下求償途徑:

  1. 證交法第20條損害賠償:行為人對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投資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對製作者、散布者的故意過失不法行為主張連帶賠償。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4條:對因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簽證會計師提起團體訴訟(此路徑較適用於公司自製假影片或配合虛偽資訊之情境)。

現實障礙:民事求償的瓶頸在於「因果關係」與「損害額」的舉證。投資人需證明其交易決策係因信賴該假影片,且損害金額的計算需扣除市場正常波動因素。在訴訟經濟考量下,多數散戶最終選擇放棄求償,這也是為何刑事追訴與行政罰鍰成為主要的嚇阻工具。

5.3 行政責任:金管會與證券交易所的即時管制手段

行政層面的因應工具包括:

  • 停止交易處置:證券交易所依營業細則對異常股票採取「暫停交易」(俗稱「鎖單」)措施,為公司爭取澄清時間。此為目前最直接有效的市場穩定工具。
  • 罰鍰:依證交法第178條,對散布不實資訊者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法人罰鍰上限可提高)。
  • 警示交易帳戶:對異常交易帳戶實施警示與限制,防止操縱者繼續利用假訊息波動進行洗售。
  • 上市公司自律規範:櫃買中心與證交所要求公司建立「不實資訊澄清」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六、上市公司的資訊揭露義務:AI時代的即時澄清挑戰

6.1 重大訊息揭露的時點爭議

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的核心規範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其基本原則是:公司「知悉」重大訊息後應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算一定時限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AI假影片事件製造了一個全新的法學爭議:公司「知悉」的認定時點為何?

  • 公司在接獲投資人詢問後知悉 → 顯然已滿足知悉要件
  • 公司從新聞媒體報導知悉 → 實務通常認為已滿足
  • 假影片僅在LINE群組流傳,公司尚未發現 → 是否可主張「未知悉」而免責?

傳統上,若公司「未經查證即否認重大訊息」而該訊息最終為真,公司可能因未依限揭露而受罰;但AI假影片情境中,公司可能因「過度謹慎」而必須對顯然荒謬的假訊息發布正式澄清,造成資訊超載與「狼來了」效應。合理的平衡點應是:當虛假資訊已明顯影響股價或有相當可能性影響股價時,公司負有查證並即時澄清的義務

6.2 澄清聲明的內容要求

實務上,一份有效的澄清聲明應包含以下要素:

  1. 明確否定:直接指出影片為偽造,不採取「本公司不予評論」的模糊態度
  2. 具體指出不實之處:例如「影片中人物並非本公司董事長」「本公司從未於該時段召開影片所述會議」
  3. 說明查證過程:顯示公司已啟動內部查證,提升聲明可信度
  4. 法律行動宣示:表明已報案或委任律師,對潛在操縱者形成嚇阻
  5. 提醒投資人風險:建議投資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

6.3 公司治理層面的預防性作為

面對深偽威脅,上市公司的資訊揭露策略需從「被動澄清」升級為「主動防禦」:

建立數位身分認證機制

  • 官方影音管道(YouTube官方帳號、公司網站)應成為唯一可信影音來源
  • 採用C2PA(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等內容來源認證技術,為官方影片加上數位簽章
  • 高階主管的公開發言統一由發言人窗口對外,減少「個人影音被冒用」的風險

建立假訊息監控與回應SOP

  • 與第三方輿情監控服務合作,設定公司名稱、股票代號、高階經理人姓名的即時警示
  • 明確分級:一般謠言(由發言人回應)、已影響股價之謠言(啟動重訊程序)、涉及詐騙或犯罪(同步報案)

內部教育訓練

  • 財務、法務、公關人員需接受深偽識別訓練
  • 建立「影片真偽確認」的雙重驗證流程(技術檢驗+人事確認),避免內部人員被深偽影片詐騙(如奧雅納案的財務長冒充)

七、投資人如何自保?辨識AI假影片與風險控管指南

7.1 技術層面:快速檢查清單

對於涉及投資決策的影音內容,投資人應養成以下檢查習慣:

視覺檢查

  • [ ] 人物臉部邊緣是否有不自然的模糊或光暈?
  • [ ] 眼鏡、耳環、牙齒等細節是否變形或閃爍?
  • [ ] 手部動作是否不自然(AI生成手部仍是弱點)?
  • [ ] 光影方向是否一致?
  • [ ] 影片背景文字(招牌、文件)是否亂碼或扭曲?

聽覺檢查

  • [ ] 語音是否缺乏情緒起伏的「機械感」?
  • [ ] 背景環境音是否過於安靜或重複循環?

來源驗證

  • [ ] 影片首發來源是誰?是否為官方認證帳號?
  • [ ] 公司是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對應公告?
  • [ ] 主流財經媒體是否有報導佐證?
  • [ ] 使用Google以圖搜圖或InVID等工具查核影片是否為舊片剪接?

7.2 交易紀律層面

鐵律一:未經查證,不下單 任何來自社群媒體、通訊群組的「內部消息影片」,在未經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官方管道驗證前,不應作為交易依據。這不是保守,而是AI時代的基本生存技能。

鐵律二:異常波動時,先查再動 當個股出現無明顯原因的急漲急跌,第一步是查詢證交所「異常股票公告」與公司重訊,而非追價或殺低。統計上,因假訊息引發的異常波動,絕大多數在數小時至數日內回歸原有價位,追高殺低者往往成為操縱者的交易對手。

鐵律三:警惕「限時」「限額」「獨家」話術 AI假影片常搭配詐騙話術:「限時進場」「主力已布局」「內部消息不要外傳」。凡是以製造時間壓力與稀缺感的訊息,都應預設為可疑。

鐵律四:保留證據,以利求償 若已因假影片受損,應立即截圖、錄影、保存群組對話紀錄與交易對帳單,作為日後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證據。


八、比較法觀察:各國如何以法制回應AI市場操縱

8.1 美國:SEC的執法立場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AI假訊息的執法,主要依附於《證券交易法》第10(b)條與Rule 10b-5的反詐欺條款。2024年SEC曾對利用AI深度偽造技術冒充馬斯克(Elon Musk)等名人推廣加密貨幣的詐騙集團執法。此外,SEC已要求上市公司在風險因子(Risk Factors)中揭露生成式AI與深偽技術對企業聲譽與營運的潛在風險。

8.2 歐盟:《數位服務法》與《AI法案》的雙軌規範

歐盟採取「平台責任+AI監管」的雙軌制:

  • 《數位服務法》(DSA)要求大型線上平台建立虛假資訊通報與處理機制
  • 《AI法案》(AI Act)對生成式AI系統課以透明度義務,要求AI生成內容需有明確標示,這直接影響深偽影片的散布環境

意大利已率先立法,對未經同意散布AI生成或竄改的影像、影片、聲音內容者,處以1至5年有期徒刑,這是全球少數直接將深偽散布行為入罪的立法例,對我國修法具有參考價值。

8.3 對台灣修法的啟示

我國目前對AI假影片的規範,仍須透過證交法第155條、刑法詐欺與偽造文書等「間接適用」的方式處理,缺乏針對深偽技術本身的直接規範。可能的前進方向包括:

  • 增訂深偽散布罪:參考意大利立法例,對未經同意散布AI生成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影音內容者科以刑責
  • 課予平台快速下架義務:對接獲通知後仍不及時處理的影音平台加重責任
  • 建立強制數位標章制度:要求AI生成內容需隱含機器可讀的內容憑證(Content Credentials)
  • 授權證交所即時停權措施:明文授權證交所在接獲假訊息通報後得對個股採取暫停交易,不受現行較嚴格的要件限制

九、實務情境全解析:五種劇本下的法律責任推演

劇本一:外部駭客製作假影片散布,公司股價暴跌

  • 製作者:構成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散布不實資料,且若藉放空獲利,另構成操縱股價,依第171條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散布者:明知為不實而協助擴散者,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上市公司:若及時澄清無責;若知悉後拖延未澄清,可能因資訊揭露不實受行政處分
  • 投資人:可向製作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實際受償可能性低

劇本二:公司競爭對手委託製作假影片攻擊

  • 除證交法責任外,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公平競爭
  • 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請求損害賠償(含商譽損失與股價異常波動的市場價值減損)
  • 此情境的民事求償可行性較高,因被告(公司)有資力且舉證較易

劇本三:公司內部人自製假影片拉抬股價後出貨

  • 構成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的操縱行為
  • 若使用公司資源或未公開資訊,另構成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
  • 刑責依第171條,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公司董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第32條、第20條)

劇本四:散戶誤信假影片追高,股價回落受損

  • 散戶原則上須自負交易風險,但若製作者構成散布不實資料罪,散戶仍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舉證困難點:需證明交易與假影片的因果關係、損害額的計算
  • 實務上多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降低成本,但最終多因被告無資力而無法實際受償

劇本五:假影片在台灣製作、針對美股或港股散布

  • 涉及國際管轄權問題,但台灣檢調對「在國內犯罪」行為仍有管轄權(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 若被害市場為美國,SEC與美國司法部可能透過司法互助請求引渡或合作偵查
  • 台灣已發生多起「詐騙機房」協助境外證券詐騙的案例,此情境的偵辦難度在於跨境證據調取

常見問答(FAQ)

Q1:AI假影片影響股價,散戶受損可以要求誰賠償? 可向影片製作者與明知不實仍散布者,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請求連帶賠償;若行為構成證交法第20條的虛偽詐欺行為,亦可依該條請求。但實務瓶頸在於這些行為人多使用匿名身分與虛擬資產,判決勝訴後仍可能面臨執行無著的困境。若公司本身對假訊息處理有過失(如知悉後拖延澄清),可考慮一併對公司主張責任。

Q2:上市公司對於網路上的假影片,法律上有沒有「一定要澄清」的義務? 目前並無條文明定公司對所有網路謠言均負澄清義務,但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的精神,當虛假資訊已達「影響股價或有相當可能性影響股價」的程度,公司即有查證並揭露的義務。若公司怠於澄清導致投資人損害,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投資人亦可能主張公司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的民事責任。

Q3:只是轉傳AI假影片到群組,沒有從中獲利,會不會構成犯罪? 有可能。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的成立,以行為人「意圖影響股價」為要件,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若轉傳時明知影片內容不實、且該內容足以影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仍可能構成犯罪。即使是出於「提醒朋友」的善意轉傳,若未加查證造成市場誤信,至少涉及民法上的過失侵權責任風險。

Q4:台灣法律對深偽技術本身有沒有直接的處罰規定? 目前尚無專門針對深偽技術的獨立刑事罪名,實務上以證交法第155條、刑法詐欺與偽造文書、個資法等間接處理。但參考意大利2025年立法對未經同意散布AI竄改影音內容處1至5年徒刑的範例,台灣學界已有增訂相關罪名的修法建議,未來立法方向值得關注。

Q5:公司股價因假影片異常波動,證交所會怎麼處理? 證交所可依營業細則對異常個股採取「暫停交易」措施,俗稱鎖單,為公司爭取查證與澄清時間;同時會公布異常資訊,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若發現疑似不法交易,將移請檢調偵辦。投資人可於證交所網站查詢每日的異常股票公告。

Q6:如何查證一支影片是不是公司官方發布的? 最直接的方式是到「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查詢公司是否有對應的重大訊息公告,以及比對公司官網與官方YouTube頻道。若影片內容涉及重大營運資訊卻查無任何對應公告,即應高度懷疑其真實性。此外,C2PA內容憑證技術漸趨普及,未來官方影片將可透過數位簽章驗證來源。

Q7:AI假影片與傳統「股市謠言」在法律责任上有何不同? 責任架構基本相同,均回歸證交法第155條與第171條處理。但深偽影片在證據法上有特殊性:傳統謠言的散布者尚可主張「誤信為真」,而深偽影片的製作明顯出於「无中生有」的惡意,主觀故意的證明更為直接,且技術溯源(如影像中的AI生成痕跡)反而可能成為偵查的突破口。

Q8:投資顧問或網紅若引用AI假影片的內容做分析,要負責任嗎? 若投顧人員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引用虛假資訊提供投資建議,除可能涉及證交法第155條的共同責任外,另違反投顧相關法規的善盡注意義務要求,金管會可處以罰鍰、警告、甚至撤銷業務許可。訂閱戶若因此受損,亦可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結語:在「眼見不為憑」的時代重建市場信任

AI假影片對股市的威脅,本質上是「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極端化。證券市場之所以能運作,建立在投資人相信公開資訊為真的基礎上;當深偽技術可以大規模、低成本地偽造「親眼所見的證據」,這個信任基石正在被侵蝕。

對監管者而言,挑戰在於法律永遠落後技術半步,唯有透過更靈活的行政工具(即時停權、快速下架)與國際合作(跨境追查、司法互助),才能縮小時間差;對上市公司而言,資訊揭露的「速度」與「可信度」將成為新的競爭優勢,主動驗證與數位簽章不再是選項而是必需;對投資人而言,AI時代最重要的投資技能,不是更快的下單速度,而是更嚴謹的查證紀律。

股市操縊者利用的是人性,而AI放大了人性的弱點。法律能做的是在事後懲罰與事前嚇阻之間找到平衡,但最終能保護投資人的,仍是那句古老的投資格言在AI時代的新版本:「眼見不為憑,查證後再行動。」


作者簡介

林彥廷 台灣執業律師,專精於證券金融法規、資本市場與企業合規領域,長期研究金融科技(FinTech)、人工智慧治理與數位資產法律議題。執業期間曾參與多起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爭議、證券交易法刑事辯護與投資人集體求償案件,並擔任多家上市櫃公司與新創企業的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建立AI時代的資訊安全與危機處理機制。著有數篇關於深偽技術法律風險與證券市場監管的專文,經常受邀於財經與法律專業論壇發表演講。本文內容僅為學術與實務研究分享,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投資建議;個案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最後更新:2026年9月|本文所引用之市場案例與法規內容,建議讀者搭配金管會、證券交易所及法院最新公告查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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