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CA 反通知寫錯會被告偽證罪?律師幫你把關

DMCA 反通知寫錯會被告偽證罪?律師幫你把關
摘要
DMCA 反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是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第 512(g) 條設計的「回復機制」,讓被下架的使用者能夠以「具結聲明」請求平台恢復內容。然而,這份聲明是在「偽證罪處罰下」作出的聯邦宣誓陳述——若內容不實且出於故意,行為人不僅面臨民事賠償,更可能觸犯 18 U.S.C. § 1621 的聯邦偽證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台灣著作權法第 90-9 條雖有類似機制,但反通知的聲明性質與法律後果截然不同,混淆兩者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刑事風險。本文從法定要件、偽證罪門檻、實務案例到律師審查清單,完整拆解 DMCA 反通知的風險地圖。
一、為什麼 DMCA 反通知會牽涉偽證罪?
1.1 反通知的法定結構
DMCA 第 512(g)(3) 條規定,有效的反通知必須包含六項要件,其中第 (C) 款是風險的核心:
「在偽證罪處罰下(under penalty of perjury),聲明訂閱者有善意確信,該資料係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或阻斷。」
這不是一句制式的「我發誓」,而是美國聯邦法上的具結陳述。第 512(g)(3) 條同時要求反通知人同意接受聯邦法院管轄,並接受訴訟文書送達——這意味著簽下反通知的那一刻,你已經把自己置於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管轄之下。
1.2 偽證罪的法律依據
18 U.S.C. § 1621 規定,任何人在宣誓或具結後,於「聲明、證明、驗證或依 28 U.S.C. § 1746 所允許的偽證罪處罰下的陳述」中,故意作出不實陳述,即構成偽證罪,可處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併罰。
反通知中的善意確信聲明,正是 28 U.S.C. § 1746 所涵蓋的「偽證罪處罰下的聲明」類型。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反通知中聲稱「我善意確信內容是被錯誤移除的」,但實際上你明知該內容確實侵權,這個聲明就可能構成聯邦偽證罪。
1.3 台灣著作權法的對照:看似相同,實則不同
台灣著作權法第 90-9 條規定了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轉送義務與使用者的回復通知權利,第 90-11 條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的關鍵差異在於:台灣法的反通知不涉及刑法偽證罪。台灣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僅適用於「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的具結證言,不涵蓋向私人平台提交的聲明文件。反通知如果涉及不實內容,在台灣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或加重詐欺罪,而非偽證罪。
| 比較項目 | 美國 DMCA 反通知 | 台灣著作權法回復通知 |
|---|---|---|
| 聲明性質 | 偽證罪處罰下的聯邦具結陳述 | 一般書面聲明 |
| 刑事風險 | 18 U.S.C. § 1621 偽證罪 | 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罪(視情形) |
| 民事責任 | 17 U.S.C. § 512(f) 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 90-11 條損害賠償 |
| 管轄同意 | 必須同意聯邦法院管轄 | 無此要件 |
二、偽證罪的門檻有多高?不是「寫錯」就會被告
2.1 主觀故意的要求
偽證罪的核心在於「故意」(knowingly)。聯邦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Dunnigan 案中明確指出,偽證罪的成立必須證明被告「明知陳述不實」且「有意作出該陳述」。單純的錯誤、疏忽、或對法律理解的偏差,不構成偽證罪。
這意味著:如果你善意地相信自己的內容是合理使用(fair use),但事後法院認定該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這不會讓你自動變成偽證犯。Lenz v. Universal Music Corp. 案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著作權人在發出下架通知前,必須先考慮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合理使用的判斷本身充滿不確定性,法院不應以事後見解來認定主觀故意。
2.2 「善意確信」的判斷標準
第 512(g)(3)(C) 款要求的是「善意確信」(good faith belief),而非「正確的確信」。你可以善意地相信自己的內容沒有侵權,即使這個信念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偽證罪要處罰的,是你明知自己的信念是虛假的,卻仍然作出陳述。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明知」時,會採用「刻意漠視」(willful blindness)標準。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Lenz 案中指出,如果被告「主觀上相信某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高」且「採取刻意行動避免知悉該事實」,則可認定為明知。但這個標準的門檻相當高——單純的疏忽或未諮詢律師,不足以構成刻意漠視。
2.3 實務上的偽證罪追訴率極低
儘管法律上存在偽證罪的風險,實務上聯邦檢察官對 DMCA 反通知中的偽證行為提起刑事追訴的案例極其罕見。原因包括:舉證門檻高(需證明主觀故意)、檢察資源有限、以及這類案件的公共利益權衡。
然而,「追訴率低」不等於「零風險」。近年來,著作權人越來越傾向於透過民事訴訟中的 512(f) 條款來追究不實反通知的責任,而民事訴訟的舉證門檻遠低於刑事偽證罪。Filing a false Counter Notification constitutes perjury 的警告,在各大平台的版權政策中已是標準用語。
三、民事責任的現實風險:512(f) 才是真正的戰場
3.1 512(f) 的損害賠償範圍
17 U.S.C. § 512(f) 規定,任何人「明知且重大不實地陳述」資料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應對因此受損害的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包括訴訟費用與律師費。
Lenz 案上訴法院進一步確認,原告不需證明實際金錢損失,即可請求「名義損害賠償」(nominal damages)。這大大降低了提起 512(f) 訴訟的門檻。在 Viral DRM, LLC v. Thanh 案中,法院對 512(f) 違反判予 2 美元的名義賠償;在另一相關案件中判予 4 美元。金額雖小,但律師費的轉嫁才是真正的財務風險。
3.2 反通知人的 512(f) 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 512(f) 條的文字同時涵蓋「通知」和「反通知」中的不實陳述。雖然早期的 512(f) 案例多涉及著作權人濫發下架通知,但近年來針對反通知人不實陳述的訴訟正在增加。
在 Handshoe v. Perret 案中,原告 Leary 主張 Handshoe 在反通知中「在偽證罪處罰下宣誓,他善意確信自己對 Leary 受著作權保護圖像的使用不構成侵權」,但實際上該使用確實構成侵權。法院駁回了 Handshoe 的駁回動議,認定 512(f) 的主張可以成立。
在 Executive Lens LLC v. Rapkin 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在反通知中明知且重大不實地陳述,違反 512(f)。Cordova v. Huneault 案中,法院則對反通知人的 512(f) 責任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強調必須證明反通知人「明知」其善意確信是虛假的。
3.3 台灣的 90-11 條實務
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 113 年度民著訴字第 43 號判決中,對著作權法第 90-11 條採取了限制性解釋。法院認為,非著作權人向 YouTube 檢舉他人影片涉及侵權,是否構成不實通知,仍需就檢舉人「明知為不實」盡舉證責任,且法院會綜合審酌受檢舉人本身的侵權行為,來判斷檢舉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的啟示是:即使在台灣,不實通知或反通知的民事責任也不是自動成立的,原告必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意。
四、律師審查反通知時在看什麼?
4.1 五個核心審查面向
一份合格的 DMCA 反通知律師審查,不會只檢查格式是否填對。以下是專業律師會逐項確認的核心問題:
一、善意確信的事實基礎是否充分? 律師會要求你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你創作該內容的過程、使用的素材來源、授權文件、合理使用分析的依據。如果這些事實基礎薄弱,律師不會讓你簽下偽證罪處罰下的聲明。
二、合理使用的抗辯是否經過實質評估? Lenz 案確立了著作權人在下架通知前須考慮合理使用,但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反通知人。如果你主張合理使用,律師會逐項分析四個法定因素:使用的目的與性質、著作的性質、使用的比例、對市場的影響。
三、是否有替代的法律路徑? 有時候,直接與著作權人協商授權、或是提出撤回下架通知的請求,比提交反通知更安全。律師會評估哪條路徑的風險最低。
四、管轄同意的後果是否充分理解? 反通知中的管轄同意條款意味著你自願接受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如果你的內容涉及跨國著作權爭議,這可能將你捲入你原本不會面對的訴訟。
五、民事賠償的暴露程度? 512(f) 的賠償包括對造律師費。如果你的反通知被認定為明知不實,你可能需要承擔對方數萬美元的律師費,即使最終沒有刑事責任。
4.2 實務檢查清單
| 審查項目 | 風險等級 | 律師行動 |
|---|---|---|
| 善意確信有事實依據 | 高 | 要求提供創作紀錄、授權文件 |
| 合理使用分析已完成 | 高 | 逐項分析四因素 |
| 管轄同意已理解 | 中 | 書面確認客戶知悉後果 |
| 反通知內容與事實一致 | 高 | 逐句核對,避免過度斷言 |
| 替代方案已評估 | 中 | 比較協商、反通知、不作為的風險 |
| 平台格式要求已滿足 | 低 | 確認簽名、聯絡資訊、識別資訊 |
4.3 反通知的法定六要件(17 U.S.C. § 512(g)(3))
- 訂閱者的實體或電子簽名
- 被移除或阻斷資料的識別資訊,以及移除前的位置
- 在偽證罪處罰下的聲明:善意確信資料因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或阻斷
- 訂閱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 同意接受聯邦法院管轄的聲明
- 接受訴訟文書送達的聲明
五、常見的認知誤區
誤區一:「我只是轉貼,所以反通知沒問題」
轉貼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使用的性質與比例。如果轉貼的是他人著作的實質部分,且不構成合理使用,你的「善意確信」就不成立。律師會檢視轉貼的具體內容和目的。
誤區二:「平台要我簽我就簽」
平台的反通知表單往往設計得像是例行程序,但裡面的聲明具有聯邦法上的具結效力。部分平台(如 GitHub)明確警告:「提交虛假的反通知構成偽證罪。」
誤區三:「台灣的反通知沒有偽證罪問題,所以美國的也沒差」
這是最危險的誤區。台灣著作權法第 90-9 條的回復通知不涉及偽證罪,但美國 DMCA 反通知的聲明是在聯邦偽證罪處罰下作出的。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類比。
誤區四:「對方是外國公司,不會來告我」
512(f) 訴訟的管轄權基礎來自你在反通知中的管轄同意。即使對方是外國公司,也可以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你,並依據判決在你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申請執行。
六、撰寫反通知時的法律寫作要點
6.1 用語的精確性
反通知中的每一句話都應該精確反映你的實際認知狀態。避免使用「絕對沒有侵權」「百分之百合法」這類過度斷言的措辭。律師通常會建議使用「基於我所知的事實,我相信……」或「我的善意確信是基於以下事實……」,將聲明與具體事實基礎連結。
6.2 事實陳述與法律結論的區分
「我創作了這個內容」是事實陳述;「這個使用構成合理使用」是法律結論。偽證罪處罰的是明知不實的事實陳述,而不是法律結論的錯誤。律師會確保反通知中的事實陳述準確無誤,而法律結論則以「善意確信」的框架呈現。
6.3 管轄同意條款的審慎評估
同意聯邦法院管轄不是形式條款。如果你的地址在美國境外,管轄同意的範圍可能涵蓋任何「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的聯邦法院。律師會評估這個條款在你具體情況下的實際影響。
常見問答
Q1:DMCA 反通知寫錯了,真的會被關嗎?
法律上,18 U.S.C. § 1621 的偽證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單純的錯誤或法律理解偏差不構成偽證罪——必須是「明知不實」的故意陳述。聯邦檢察官對此類案件的追訴極為罕見。真正的風險在於 512(f) 的民事賠償,包括對方的律師費。
Q2:我在台灣,收到美國公司的 DMCA 下架通知,可以提交反通知嗎?
可以,但你必須理解:提交反通知意味著同意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如果你的內容確實涉及侵權爭議,你可能需要在美國聯邦法院應訴。建議在提交前諮詢熟悉美國著作權法的律師。
Q3:反通知中的「善意確信」需要什麼程度的證據?
不需要達到「確定無疑」的程度,但需要有事實基礎。例如,如果你主張合理使用,你應該能夠說明你為什麼認為使用是合理的——使用了多少比例、目的是什麼、對市場的影響為何。單純的「我覺得沒問題」不足以構成善意確信的基礎。
Q4:平台收到反通知後會做什麼?
根據 17 U.S.C. § 512(g)(2)(B),平台會將反通知轉送給原下架通知人。如果原通知人未在 10 至 14 個工作日內通知平台已提起訴訟,平台必須恢復被移除的內容。
Q5:台灣的著作權法第 90-11 條和美國的 512(f) 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處理不實通知/反通知的民事責任,但台灣法要求證明「故意或過失」,美國法要求「明知且重大不實」。台灣法下「過失」也可能構成責任,美國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此外,台灣法的反通知不涉及偽證罪的刑事風險。
Q6:如果我只是「不確定」自己的使用是否合法,可以提交反通知嗎?
「不確定」本身不等於「善意確信」。反通知要求的是你相信內容被錯誤移除,而不是你希望它被錯誤移除。如果你對自己的法律立場沒有信心,提交反通知的風險可能大於讓內容維持下架的狀態。律師的角色正是在這個灰色地帶提供判斷。
總結
DMCA 反通知的偽證罪風險,法律上真實存在,實務上追訴率極低,但民事責任的風險不容忽視。核心判斷標準是「善意確信」的事實基礎——你必須有事實依據相信內容被錯誤移除,而不是僅僅希望如此。
律師審查的價值,在於幫你區分「我有權利提交反通知」和「我應該提交反通知」之間的差距。一個精確、有節制、有事實基礎的反通知,是保護自己免於後續法律風險的最佳策略。如果你正在考慮提交 DMCA 反通知,尤其是在涉及跨國著作權爭議的情況下,尋求熟悉美國著作權法的律師協助,是值得的投資。
作者簡介
陳儀文律師,執業於台北,專長為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與跨境數位內容爭議。曾任職於國際科技公司法務部門,處理多起 DMCA 下架與反通知案件,並為內容創作者與電商平台提供著作權合規諮詢。深信法律寫作的價值在於讓複雜的規則變得可操作,而不是讓人更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