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惡意散布他人性向假消息,侵害名譽權判賠精神慰撫金的案例紀錄
一句話摧毀一個人,在社群時代有多容易? 凌晨三點,就讀大眾傳播系的大三生小綺被一連串的手機通知震醒。她迷迷糊糊點開螢幕,發現自己的Instagram、Facebook、甚至多年沒用的Twitter都被陌生人灌滿了訊息,內容盡是謾罵與羞辱。她花了將近半小時才拼湊出事情的全貌——一位在青少年族群中極具影響力的網紅,前一晚在直播中展示了她上傳在個人帳號的生活照,並以極為肯定的口吻說:「這個女生,我認識的朋友跟她交往過,她是女同志,而且專玩異性戀女生,大家自己小心。」 小綺並不是同志,她和那位網紅甚至沒有任何交集。她試圖在留言區澄清,換來的卻是「妳們看,她心虛了」、「噁心,假裝異性戀騙人」等更激烈的嘲諷。短短兩天之內,她的系辦、打工的咖啡店都接到所謂的「檢舉電話」,連老家的鄰居都轉告她父母「女孩子不要在外面亂搞」。她的生活徹底瓦解,課不敢去上,工作也辭了,夜夜失眠,最後被精神科醫師診斷為重度憂鬱。 小綺的故事並非個案。當網紅為了流量、關注或單純的惡意,將他人的性向當作可任意揉捏的素材,一則貼文、一段直播、幾句限時動態,就能讓一個人的人生支離破碎。這樣的行為,法律究竟如何看待?被害人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又考量哪些因素?本文將透過實務判決的梳理、具體案例分析以及法律程序的詳細解說,為您徹底剖析這道數位時代最鋒利的傷口。 第一章 法律怎麼保護一個人的「性向名譽」?——從民法到個資法的交錯保護網 網紅散布他人不實性向的行為,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至少涉及三個層次的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要理解法院如何判賠精神慰撫金,必須先認識這三張保護網如何交互作用。 一、名譽權:社會評價的隱形城牆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精神慰撫金」或「慰撫金」的直接法律依據。其中「名譽」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所受的客觀評價,並非個人主觀感受的「名譽感情」,這是最高法院穩定見解(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 當一個人在公開場合被指稱為某種性向,而該指稱內容並非事實時,社會上多數人可能因此對該人產生負面觀感、疏離、甚至鄙夷——這就構成名譽的貶損。更精確地說,不是「同性戀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