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交通意外案底報導刪除|過咗三年仲搜到點算?
「明明單交通意外案底已經過咗三年,點解上網一打自己個名,法庭線嗰篇報導仲係大大個顯示出嚟?」、「而家見工、申請簽證,人哋一 Google 就睇到我幾年前唔小心駕駛單新聞,仲連名帶姓、年齡、職業同案情細節都寫晒出嚟,好似永遠都洗唔甩咁,點算好?」 呢個唔係你一個嘅煩惱。筆者過去幾年處理過唔少類似求助,清楚明白嗰種「刑事責任已經完晒,但網絡紀錄彷彿終身監禁」嘅無力感。以下實戰指南,唔會拋一堆法律術語嚇你,而係一步一步,用最實在嘅方式,話你知究竟可以做啲乜——特別係當案件已經過咗三年,而香港嘅《罪犯自新條例》明明已經將你嘅案底「喪失時效」,偏偏法庭線呢類嚴肅法庭新聞平台嘅報導,一啲都冇「過期」嘅意思。 認清兩樣嘢:「案底」同「法庭報導」根本係兩回事 好多人混淆咗「刑事定罪紀錄」(俗稱案底)同「網上新聞報導」。要解決問題,你首先要搞清楚兩者嘅分別。 1. 警方保存嘅刑事定罪紀錄 當你喺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因為交通意外罪名成立(例如「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酒後駕駛」等),警方會喺佢哋嘅刑事紀錄資料庫入面留低一個永久嘅案底。呢個紀錄一般唔會向公眾開放,只有政府部門、部分特定行業嘅僱主(如紀律部隊、金融監管機構)先有權查閱。 但重點係:根據香港法例第 297章《罪犯自新條例》 ,如果你被判嘅刑罰唔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是否緩刑)或者罰款唔超過港幣$10,000,而且由定罪當日起計 3年內 冇再被定罪,呢個案底就會被視為 「已喪失時效」。即係話,喺絕大部分情況下(除咗某啲特定豁免情況),你有權當自己冇案底,唔需要向僱主披露,連警方喺一般查詢中都唔會透露呢項紀錄。 但有一點常被誤解:如果判刑超過3個月監禁,或者罰款超過一萬,又或者係某啲嚴重罪行,《罪犯自新條例》就未必適用,案底可能永遠「新鮮」。呢點對之後點樣說服平台刪除報導非常關鍵。 2. 法庭線等媒體嘅公開報導 法庭新聞報導,係建基於 「公開司法」 原則。除咗極少數閉門聆訊,幾乎所有刑事審訊,包括交通案件,公眾同傳媒都可以入庭聽審,被告嘅姓名、年齡、職業、案情撮要、求情理由、判刑結果,全部都係喺庭上公開宣讀嘅資料。傳媒如「法庭線」(The Witness)係依法報導,佢哋唔需要你同意,亦唔會因為你覺得尷尬或者影響生計就刪文。對佢哋嚟講,呢啲係事實嘅歷史紀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