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院的公司裁判書可以封存、遮隱或刪除嗎?


關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公開的公司相關裁判書,是否可以申請「封存、遮隱或刪除」,以及相關的成功案例,這是一個涉及司法公開、商業秘密保護與個人資料權益的重要議題。
核心原則:司法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
司法院建置「裁判書查詢系統」將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上網,其核心目的是提升司法透明度、促進法律見解統一、便利民眾查詢法律資訊、並接受公眾監督。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
因此,原則上,已上網公開的公司相關裁判書,無法僅因公司要求就輕易地被「封存、遮隱或刪除」。公司不能單純因為「敗訴」、「判決內容影響商譽」、「不希望商業資訊被競爭對手看到」等理由,就要求將整份判決書下架或隱藏。
例外情況:有法定理由時可申請「遮隱」部分內容
雖然「完全刪除」或「整份封存」極為困難,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包括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對裁判書中「特定部分」的內容進行「遮隱」(也就是將敏感資訊以代碼或馬賽克方式遮蔽)。這是最常見且相對較有可能成功的途徑。
可申請遮隱的法定理由(主要依據)
- 涉及營業秘密: 這是公司最常引用的理由。
- 法律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也規定:「訴訟之辯論…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實務上,若裁判書中確實載有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的營業秘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公開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法院有權也應在公開的裁判書中對該部分資訊進行遮隱。
- 關鍵點: 公司必須具體指明裁判書中哪些段落、數據、製程、客戶名單、行銷策略等資訊屬於「營業秘密」,並說明其符合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以及公開可能造成的具體損害。泛稱「整份判決都是營業秘密」通常不會被接受。
- 涉及個人資料:
- 法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適用範圍: 裁判書中若載有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完整生日、詳細地址、通訊方式、健康狀況、財務細節等敏感性個人資料,或雖非敏感但公開恐對當事人造成不當損害之個人資料(例如,公司負責人、員工、客戶的個資),原則上司法院會主動進行遮隱處理(如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部分遮蔽)。若發現有遺漏,當事人(包括公司,特別是當涉及公司內員工或負責人隱私時)可主動向法院申請補充遮隱。
- 公司角色: 公司本身作為法人,其「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等屬於公開登記資訊,通常不構成可遮隱的「個人資料」。但若判決中涉及公司內部特定自然人的隱私,公司可以代理或為該員工權益提出申請。
- 其他依法應予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事項:
- 例如涉及國家機密、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家事事件(部分情況)、調解或和解內容(若當事人有保密約定且法院認可)等。這些情況較少直接適用於一般公司訴訟。
申請程序
- 提出申請: 由當事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作成該裁判書的「原裁判法院」 提出書面聲請狀。
- 具體說明:
- 案號、股別。
- 請求遮隱的裁判書字號。
- 明確指出要求遮隱的具體段落、文字、數字。
- 詳述理由: 為何該部分資訊屬於「營業秘密」(引用《營業秘密法》第2條,說明秘密性、經濟價值、已採保密措施)或涉及應保護的「個人資料」(說明屬於何種個資,公開如何侵害權益)。附上相關證據(如保密協議、說明資訊非公開性、經濟價值評估等)。
- 請求如何遮隱(例如:將客戶名單以「客戶A、客戶B」代碼取代;將關鍵參數以「○○○」遮蔽)。
- 法院審酌: 承辦法官(或由法院指定專人)會審查申請理由是否合法、具體、充分。法院會權衡「司法公開利益」與「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利益」 孰輕孰重。
- 裁定: 法院會作出裁定。若准予遮隱,會指示司法院資訊處對系統中該份裁判書的特定部分進行技術處理(遮蔽)。若駁回,會說明理由。
「封存」與「刪除」的極高難度
- 封存(意指完全不公開): 實務上幾乎僅適用於依法「不公開審理」且「裁判書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如少年保護事件、部分家事事件、依法核定的國家機密案件)。一般公司民商事或行政訴訟,即使涉及營業秘密,通常也是採取「公開審理」但「部分內容不公開」或「裁判書遮隱」的方式處理,極少整份判決永久不公開(封存)。
- 刪除(將已公開的裁判書從系統下架): 這是最困難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僅因當事人事後要求或後悔就可以刪除已依法公開的司法文書。刪除通常只發生在極特殊情況,例如:
- 該裁判因非常上訴、再審等程序被「廢棄撤銷」,且新判決確定不宜公開(但實務上仍可能保留廢棄前的判決供對照)。
- 發現該裁判書從一開始就因嚴重錯誤(如誤植案號、誤傳非當事人個資且情節重大)而公開,經裁定更正,但這通常也是修正或遮隱,而非整份刪除。
- 單純公司敗訴或內容不利,絕非刪除的合法理由。
成功案例方向與關鍵
所謂「成功案例」,絕大多數是指成功申請「部分遮隱」 的案例,特別是基於「營業秘密」或「個資保護」理由。完全刪除或封存整份判決的案例極其罕見,且多涉及特殊案件類型(如少年事件)。
成功遮隱的關鍵要素
- 資訊確實符合法定要件: 申請遮隱的部分,必須是「真正的」營業秘密(非一般業界已知、有經濟價值、有保密措施)或應受保護的敏感個人資料。籠統聲稱或試圖遮隱對公司不利的事實陳述或法律見解,幾乎不會成功。
- 具體明確: 申請書必須像「畫重點」一樣,明確標示出要遮隱的具體位置和內容,而非整段、整頁或整份判決。
- 充分舉證: 對於營業秘密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說明(如:該資訊非公開、如何取得經濟價值、公司內部有何保密政策與措施)。對於個資,需說明為何該資料敏感或公開會造成不當損害。
-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遮隱範圍應限於「必要的最小範圍」。法院會判斷,遮隱該部分是否足以保護權益,而無需影響公眾對判決其他重要內容(如法律爭點、判決結果、主要事實)的知悉。
- 及時申請: 最好在裁判書公開前(例如宣判時)或公開後發現問題時儘快提出申請。
潛在的成功案例類型(基於遮隱)
- 涉及製程參數、配方: 例如在專利侵權、技術授權糾紛判決中,成功遮隱關鍵的溫度、壓力、成分比例等具體參數。
- 涉及獨特演算法、源代碼片段: 在軟體相關訴訟中,遮隱核心演算法邏輯或關鍵代碼段落。
- 涉及未公開的客戶名單、供應鏈細節: 例如在違反競業禁止、挖角案中,遮隱特定重要客戶的名稱、交易細節或內部聯繫窗口資訊。
- 涉及內部成本結構、利潤率: 在合約糾紛或損害賠償案中,遮隱精確的進貨成本、特定產品利潤率等敏感財務數據。
- 涉及特定員工的詳細個資或健康隱私: 在勞資爭議判決中,遮隱員工的身心健康具體診斷細節、家庭特殊狀況等。
- 涉及和解或調解條款中的保密條款內容: 若判決中需引用和解條件,而該條件本身有保密約定且法院認為合理,可能遮隱具體金額或特殊義務條款。
重要提醒
- 查詢系統的「現行」遮隱標準: 司法院對上網裁判書已有標準化的個人資料遮隱處理(如身分證字號、生日)。公司申請的遮隱是針對「超出標準範圍」的營業秘密或其他敏感個資。
- 不溯及既往: 申請遮隱通常是針對「尚未上網」或「剛上網不久」的判決。對於已公開多年的判決,除非有極強烈理由(如當時嚴重疏漏大量敏感個資),否則申請遮隱或刪除的難度更高。
- 律師協助: 由於涉及複雜的法律要件、具體範圍界定及與法院溝通,委任熟悉營業秘密法、個資法及訴訟程序的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整理證據至關重要,能顯著提高成功機率。
- 無絕對保證: 即使符合要件且準備充分,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法院有裁量權,需平衡各方利益。
總結
- 完全刪除或封存司法院公開的公司裁判書,極其困難,幾乎不可能,除非是極少數特殊法定情形。
- 部分遮隱是可行且相對常見的途徑,關鍵在於證明裁判書中特定部分內容涉及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敏感性個人資料」。
- 成功關鍵在於:資訊本身符合法定定義、申請範圍具體明確、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敏感性與損害可能性、及時提出申請。成功案例多屬於此類「精準遮隱」。
- 公司若欲申請遮隱,應委請專業律師,向原裁判法院提出具體詳盡的書面聲請,清楚指出需遮隱處並附具理由與證據。
公司應理解司法公開的核心價值,但也知悉在符合嚴格法律要件下,保護其核心營業秘密或特定個資的法定權利是存在的,並有實際申請成功的管道,但目標應設定在「必要範圍的部分遮隱」,而非整份判決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