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可以只刪名字嗎?法院紀錄部分遮隱技術實務
判決書可以只刪名字嗎?法院紀錄部分遮隱技術實務

判決書可以只刪名字嗎?法院紀錄部分遮隱技術實務全解析
導言:當公開審判遇上隱私保護
走進任何一間地方法院的閱卷室,你會看到一幕奇特的景象:有人捧著厚厚一疊判決書逐字研讀,有人對著電腦螢幕快速截圖,還有人低聲與身旁的律師討論著什麼。這些人多半不是案件當事人,而是記者、研究者、徵信業者,或者單純對某個案件感到好奇的民眾。
判決書公開,是司法透明化的基石。但公開到什麼程度?當事人的姓名一定要完整揭露嗎?能不能只刪掉名字,保留其他內容?這些問題在數位時代變得愈發尖銳。一份判決書一旦上網,就等於永久烙印在搜尋引擎的資料庫裡。對當事人而言,這可能意味著求職碰壁、社交困擾,甚至是永遠無法擺脫的汙名。
本文將深入探討臺灣法院判決書遮隱的技術實務,從法律依據到操作細節,從人工遮隱到AI輔助,完整呈現這個鮮為人知卻影響深遠的司法行政環節。
第一章:判決書公開的法律架構與遮隱義務
1.1 公開原則的憲法基礎
司法的公開性並非單純的行政選擇,而是憲法層次的要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早已揭示,審判公開是保障人民訴訟權的重要內涵。公開的意義在於:讓人民得以監督司法權的行使,防止黑箱作業,同時也讓法律見解得以流通,形成法秩序的穩定性。
在此理念下,各級法院的判決書原則上均應公開。但公開不等於毫無保留地揭露所有個人資訊。這裡存在一個根本性的張力: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兩個都是憲法保障的價值,卻在判決書公開的場景中正面碰撞。
1.2 法院組織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交錯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了判決書公開的基本架構。依照該條規定,各級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判決書。但同條也設有但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姓名應予遮隱。
這個「應予遮隱」的用語,具有強制性。換言之,法院不是「可以選擇」遮隱姓名,而是「必須」遮隱。這與一般人對判決書的想像可能有落差——很多人以為判決書上一定看得到當事人全名,其實剛好相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則從另一個角度切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判決書公開雖然是法定職務,但公開的範圍仍應符合比例原則。這就導出了遮隱的技術性問題:要遮到什麼程度才算「合乎比例」?
1.3 遮隱的法律定性:義務而非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遮隱在臺灣法制下是一項法律義務,而非法院可自由裁量的行政便利措施。這一點可以從兩個層面觀察:
首先,從文義解釋來看,法院組織法第83條使用「應予」一詞,與「得予」的裁量性格截然不同。立法者在這裡做出了明確的價值判斷:姓名遮隱是預設狀態,除非另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不得公開。
其次,從體系解釋來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的要求是「最嚴格」的。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在處理包含大量敏感個人資料的判決書時,更應謹守最小蒐集原則。
1.4 只刪名字的迷思:遮隱範圍的實質內涵
許多人直覺認為,遮隱就是「把名字換成甲○○、乙○○」而已。這種理解過於簡化。實際上,單單遮隱姓名往往不足以達到保護目的,因為在資訊發達的今日,透過判決書中的其他線索——地址、職業、案發地點、特殊情節——要拼湊出當事人身分並不困難。
舉例而言,一則涉及「某國立大學化學系教授」的貪汙判決,即使姓名改為甲○○,但只要學校名稱、系所、職稱未一併處理,稍有搜尋能力的人都能在幾分鐘內鎖定特定人士。因此,實務上的遮隱必須採取「整體性判斷」,將所有可能間接識別個人的資訊一併納入考量。
第二章:遮隱實務的技術操作
2.1 人工遮隱的標準流程
在多數地方法院,判決書的遮隱作業仍以人工方式進行。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階段:書記官初稿處理。 判決書由法官撰寫完成後,書記官會先進行第一次檢視。這個階段主要處理明顯的個人識別資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車牌號碼、金融帳號等。書記官通常使用Word的「尋找與取代」功能,但更精細的部分仍需逐字檢查。
第二階段:法官覆核。 法官在判決書原本上簽名前,會再檢視一次遮隱是否完整。這個階段的重點在於判斷「間接識別資訊」是否過多。例如,一個涉及特定村里小型工廠的案件,如果村里名稱保留下來,當地居民很容易辨識出當事人。法官需要運用法感與經驗,判斷哪些看似中性的資訊實際上具有識別力。
第三階段:閱卷時的動態遮隱。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環節。即使判決書已經上網公開,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聲請閱覽卷宗。卷宗內的資料遠比判決書豐富,包括筆錄、證據、鑑定報告等。法院在准許閱卷時,必須就卷內文件逐一判斷是否遮隱。
2.2 遮隱的具體項目與格式
實務上,遮隱的格式有固定規範。司法院頒布的《裁判書遮隱處理原則》提供了詳細指引:
姓名遮隱格式: 以「甲○○」、「乙○○」依序替換。若涉及多人,則以天干地支順序排列。同一人在同一判決書中應使用同一代號,不可前後矛盾。
地址遮隱格式: 以「○○市○○區○○路○○號」的方式處理。但若地址本身與案情密切相關(例如不動產糾紛的標的物),法院可保留部分資訊,以維持判決的可讀性與論證完整性。
特殊標記的運用: 在某些情況下,單純以○○取代可能造成閱讀困難。例如涉及數個不同公司的商業訴訟,全部以「○○公司」表示會讓讀者無法區分。此時法院可採用「A公司」、「B公司」或「甲公司」、「乙公司」的標記方式。
2.3 常見的遮隱疏漏與風險
遮隱工作看似簡單,實際上充滿陷阱。以下列舉幾個實務上常見的疏漏類型:
疏漏類型一:證人姓名的連鎖曝光。 刑事判決中,證人姓名固然需要遮隱,但證人與被告的關係說明——例如「被告之配偶張○○」、「被告之胞弟王○○」——如果姓氏保留,加上親屬關係的描述,身分幾乎呼之欲出。
疏漏類型二:時間與地點的組合效應。 單獨看「民國112年3月15日」和「臺中市北屯區某社區」都沒什麼,但兩者結合,再配上案件類型,就足以讓當地居民鎖定特定人物。尤其在新聞報導發達的時代,許多人可能記得「那天那個社區發生了什麼事」。
疏漏類型三:特殊專業身分的間接辨識。 「某醫院心臟外科主任」、「某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某市議員候選人」——這類描述在判決書中屢見不鮮。即使姓名已遮隱,這些職銜本身就是高度識別性的資訊。
疏漏類型四:兒童與弱勢群體的額外保護。 涉及兒童及少年的案件,遮隱標準應更為嚴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事件之調查報告、審理筆錄等均不得公開。但在一般刑事判決中,若被害人為兒童,其就讀學校、班級等資訊也應一併遮隱。
2.4 電子檔與紙本的一致性問題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技術細節是:電子檔與紙本的遮隱必須一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電子檔已遮隱、但紙本判決書仍保留完整姓名的情況。這造成了一個荒謬的處境:上網查得到的是遮隱版,但到法院閱卷卻能看到完整版。
這種不一致性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遮隱義務,不應因載體不同而有所區別。司法院近年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在內部稽核中將「電子與紙本一致性」列為檢查重點。
第三章:遮隱與不遮隱的例外空間
3.1 法定不遮隱的類型
並非所有判決書都必須遮隱姓名。法院組織法第83條但書提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這就預留了例外空間。實務上,以下幾類案件通常不遮隱姓名:
公眾人物的案件。 當事人若是政治人物、知名企業家、演藝人員等公眾人物,法院往往傾向不遮隱姓名。理由在於:公眾人物的言行具有公共性,人民對其行為的知情權大於隱私保護的需求。但這個界線並非絕對——公眾人物的家人若只是被牽連,仍應遮隱。
法人與商業組織。 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的名稱原則上不遮隱。消費者保護案件、商業糾紛、智慧財產權爭訟等,公開被告公司名稱對公眾具有重要意義——讓消費者知道哪些企業有不良紀錄,本身即是司法公開的社會功能。
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 食品衛生案件、環境汙染案件、重大公安事故的刑事判決,涉案廠商名稱、產品名稱等資訊的公開,具有警示公眾的作用。
3.2 當事人聲請不遮隱的可能性
一個較少被討論的問題是:當事人可否主動要求「不要」遮隱自己的姓名?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實務上有些曖昧。一方面,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遮隱義務是強制性的,似乎不允許當事人放棄。但另一方面,若當事人認為公開姓名對自己有利——例如刑事被告獲判無罪,希望公眾知道自己的清白——法院是否應予尊重?
目前實務的態度傾向保守:即使當事人表示不介意公開,法院仍會依法遮隱。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一致——個人資料保護是法律保障的權利,但也是法律課予的義務,不容任意拋棄。
3.3 司法新聞與判決書遮隱的落差
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是:報紙、網路媒體報導案件時,往往直接寫出當事人全名,但同一個案件的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上卻顯示遮隱後的版本。這種落差造成了「媒體知道的比判決書還多」的奇特局面。
從法律角度來看,媒體的報導自由與法院的遮隱義務是兩回事。媒體記者可能在法庭旁聽時記錄了當事人姓名,或在偵查階段的記者會上獲取了資訊。法院不能因為媒體已經報導,就主張「反正大家都知道,遮隱無意義」而放棄義務。
但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落差的確削弱了遮隱制度的保護功能。當事人的姓名透過媒體廣為流傳,法院的遮隱變得形式大於實質。這也引發了更深層的思考:在資訊流動如此迅速的時代,司法遮隱的界線是否需要重新檢討?
第四章:數位時代的遮隱挑戰
4.1 搜尋引擎的記憶:被遺忘權的幽靈
判決書一旦上網公開,即使已經遮隱姓名,搜尋引擎仍可能透過其他關鍵字將使用者導向該判決。舉例來說,某人若搜尋「某大學 化學系 貪汙 判決」,即使判決書中姓名已遮隱,但學校名稱、科系、案由等資訊的組合,仍可能讓搜尋結果精準命中特定判決。
這就觸及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核心難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17條賦予當事人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臺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雖未明文規定被遺忘權,但學者與實務逐漸認識到,在數位時代,單純的「遮隱」已不足以保障隱私。
4.2 AI與自動化遮隱的技術前沿
人工遮隱耗時費力,且容易因人為疏失而洩漏個資。近年來,司法院開始探索以人工智慧輔助遮隱的可能性。這項技術的運作原理大致如下:
第一層:規則式偵測。 系統先以規則庫辨識明顯的個資型態——身分證字號的格式、電話號碼的排列、地址的結構等。這個層級類似進階版的「尋找與取代」,但加入了上下文判斷。
第二層:命名實體識別。 透過自然語言處理技術,系統學習辨識文本中的「人名」、「地名」、「機構名」。這比單純的格式比對更為精細,可以捕捉到格式不固定但語意上明顯是姓名的詞彙。
第三層:上下文推論。 最困難的部分在於「間接識別資訊」的判斷。例如「被告曾任職於某縣市衛生局」,系統需要理解「某縣市衛生局」加上案件類型(例如疫苗採購弊案)可能構成間接識別。這需要引入知識圖譜與推論引擎。
目前AI輔助遮隱仍在試驗階段,尚未全面導入。主要瓶頸在於:誤判率仍高,法官對AI的信任度有限。但從趨勢來看,AI輔助遮隱將是必然的發展方向。
4.3 區塊鏈與不可竄改的判決書
另一個前沿議題是:判決書的遮隱版本與原始版本之間,如何確保一致性與可追溯性?區塊鏈技術提供了一種可能:將判決書的雜湊值(Hash Value)寫入區塊鏈,任何對原文的修改——包括遮隱——都會改變雜湊值,從而留下可驗證的紀錄。
這項技術目前尚未在臺灣法院系統中應用,但其潛力在於:建立一個「遮隱可稽核」的機制,讓外部人士可以驗證判決書的完整性,同時又不會暴露被遮隱的內容。
第五章:實務困境與制度檢討
5.1 遮隱與判決可讀性的拉鋸
過度遮隱會損害判決書的可讀性與論證完整性。試想一份商事判決,若所有公司名稱、產品名稱、市場數據全部以○○取代,讀者將難以理解法官的論證脈絡。反之,遮隱不足又可能侵犯隱私。
這是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權衡。實務上的作法通常是:與案情直接相關的核心事實盡量保留,與案情無關的個人細節盡量刪除。例如,一件車禍案件中,「被告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車號遮隱,但「駕駛行為」、「碰撞地點」、「傷勢描述」等保留。
5.2 司法人力不足的現實制約
遮隱工作的品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的人力配置。在案量龐大的地方法院,一位書記官可能同時處理數十件案件的文書工作,遮隱的正確性往往淪為「有做就好」的形式作業。
資深司法人員私下坦言,人工遮隱的錯誤率「比一般人想像的高」。最常見的錯誤類型是:只遮了當事人姓名,但漏掉了證人姓名;或者同一案件中,前半部遮隱了某人的姓名,後半部卻又出現完整的名字。
5.3 當事人聲請更正或補充遮隱的程序
若當事人發現已上網的判決書中有應遮隱而未遮隱的資訊,可以怎麼辦?
依照現行實務,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更正或補充遮隱。法院受理後,會由承辦法官審查聲請是否有理由。若法官認為確實有疏漏,會重新製作遮隱版本並替換上網版本。
但這個程序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更正的時效性不足,從聲請到完成替換,往往需要數週時間,其間不當揭露的資訊已可能被備份或轉載。第二,已經被搜尋引擎索引的舊版本,即使網站已更新,搜尋結果的快照(Cache)仍可能顯示未遮隱的內容。
第六章:外國法制的比較觀察
6.1 日本的實名公開傳統
日本的裁判書公開制度與臺灣有顯著差異。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資料庫中,刑事案件原則上使用被告實名,民事案件則視情況而定。日本社會對「實名報導」的接受度較高,這與其新聞倫理與隱私觀念的歷史脈絡有關。
但日本近年也開始反思這個立場。2023年,日本最高法院修訂了裁判書公開的內部規則,對性犯罪被害人、少年事件當事人的保護趨於嚴格。這顯示即使在日本這樣相對重視「知情權」的社會,隱私保護的呼聲也在上升。
6.2 德國的匿名化處理模式
德國的裁判書公開制度採取「全面匿名化」原則。聯邦憲法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公開前,一律經過專業的匿名化處理。德國的作法比臺灣更為徹底:不僅姓名、地址,連案件發生的具體地點、時間區間、特殊情節等可能間接識別的資訊,都會一併調整。
德國的經驗值得參考之處在於:匿名化被視為一項專業工作,由受過訓練的專責人員執行,而非書記官的附帶業務。這反映了德國對「程序正義」的重視——遮隱不是文書作業,而是司法程序的一環。
6.3 美國的電子化公開與隱私爭論
美國的PACER(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系統是全球最大的法院電子紀錄公開平台。與臺灣不同,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書原則上使用當事人實名,遮隱僅限於社會安全碼、財務帳號、未成年子女姓名等少數項目。
但美國的作法也面臨愈來愈多的挑戰。批評者指出,在資料探勘技術發達的今日,即使只公開姓名與案由,也足以讓資料仲介公司建立完整的個人訴訟紀錄。部分州法院開始試行更嚴格的遮隱政策,但聯邦層級仍維持相對開放的立場。
第七章:遮隱技術的未來展望
7.1 智慧遮隱系統的建構
理想的遮隱系統應該具備以下能力:自動辨識個人識別資訊、評估間接識別風險、根據案件類型動態調整遮隱標準、生成可讀性高的遮隱文本、提供完整的遮隱決策紀錄。
這需要整合多項技術:自然語言處理、機器學習、知識圖譜、風險評估模型。司法院資訊處近年已啟動相關研究計畫,但距離全面落地仍有相當距離。
7.2 分級遮隱制度的可能性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是「分級遮隱」。現行制度是「全有或全無」——要嘛完全遮隱,要嘛完全不遮。但實際上,不同的案件類型、不同的當事人身分、不同的公開管道,可能需要不同等級的遮隱。
舉例而言:一般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姓名可以遮隱,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食品安全、環境汙染)可以保留被告法人名稱;一般刑事案件遮隱被害人姓名,但被害人主動聲請公開者除外。
7.3 公眾教育與司法溝通的角色
遮隱制度要發揮功能,不能只靠法院單方面的努力。公眾需要理解:判決書上看到「甲○○」不是因為法院偷懶,而是法律對隱私的保障。相對的,法院也應該更積極地解釋遮隱的標準與理由,減少公眾對「黑箱」的疑慮。
第八章:常見問答(FAQs)
問:判決書上的人名為什麼有時候是甲○○,有時候是A某?
答:遮隱格式依案件類型而異。刑事判決一般使用「甲○○」、「乙○○」的天干代號;民事判決則常見「A」、「B」或以「原告」、「被告」直接替代。司法院的原則是「同一判決書內同一人使用同一代號」,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慣用格式可能略有差異。
問:如果我是案件當事人,判決書上網後才發現有該遮隱沒遮隱的地方,該怎麼辦?
答: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敘明具體的疏漏之處(例如「第幾頁第幾行的地址未遮隱」),請求法院更正。法院審查後若認為有理由,會重新製作遮隱版本並替換。建議同時向司法院網站管理單位反映,以加速處理。
問:判決書遮隱後,媒體還是報導了我的全名,這樣合法嗎?
答:媒體的報導行為受新聞自由保障,與法院的遮隱義務是兩條不同的法律軌道。法院不能阻止媒體使用在法庭上合法取得的資訊。但媒體報導若涉及不實內容或過度侵犯隱私,當事人可依民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權利。
問:法人名稱為什麼不遮隱?公司也有隱私權嗎?
答: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原則上不在其列。而且,公司名稱的公開具有重要的公眾利益——讓消費者知道哪些企業有違法紀錄、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的訴訟風險。但若案件涉及公司內部的個人資訊(如員工姓名、薪資),該部分仍應遮隱。
問:少年案件的判決書會公開嗎?
答:不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案件的保密規定非常嚴格,少年法庭的裁定、判決均不公開。即使少年成年後,過去的少年事件紀錄也受到保護,不得任意揭露。
問:判決書的遮隱是由誰負責?法官還是書記官?
答:實務上,第一線的遮隱作業通常由書記官執行,但最終責任在法官身上。法官在判決書原本上簽名時,必須確認遮隱已完整無誤。若事後發現疏漏,法官需負行政責任。
問:國外有「被遺忘權」,臺灣有嗎?
答:臺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明文規定「被遺忘權」,但學界與實務已有相關討論。在判決書公開的脈絡下,被遺忘權的主張通常體現為「請求刪除已上網的判決書」或「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法院目前對這類請求的態度相當謹慎,尚無明確的處理準則。
問:AI遮隱會不會取代人工遮隱?
答:短期內不會完全取代,但會成為重要的輔助工具。AI可以大幅提高遮隱的速度與一致性,但最終的判斷——尤其是「間接識別風險」的評估——仍需要人類法官的法感與經驗。比較可能的情境是「AI先遮、人工覆核」的混合模式。
問:為什麼有些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上查不到?
答:有幾種可能:案件類型依法不得公開(如少年事件、性侵害案件);判決書尚未完成遮隱程序;或法院基於特殊考量(如涉及國家安全)決定不予公開。另外,部分舊判決因年代久遠,可能尚未完成數位化。
問:我可以在判決書中看到完整的住址嗎?
答:原則上不行。住址屬於個人資料,應予遮隱。但在少數涉及不動產爭訟的案件中,標的物的地址可能保留,因為那是訟爭的核心。不過,即使保留,法院通常也會將門牌號碼以○○取代。
問:聲請閱卷時看到的資料,和上網公開的判決書有什麼不同?
答:閱卷可看到的資料遠比判決書豐富。判決書是法官對案件的「精華摘要」,卷宗則包含所有的證據、筆錄、書狀等原始資料。閱卷時,法院仍會就卷內文件的個人資料進行遮隱,但遮隱的標準可能因「閱卷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而有所調整——當事人本人閱卷時,可以看到關於自己的完整資料,但看不到他人的隱私資訊。
問:如果判決書中出現了我的姓名,但我不是當事人,只是一個證人,我可以要求遮隱嗎?
答:可以。證人同樣受到遮隱保障。若你發現某份已公開的判決書中,你的姓名未被遮隱,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更正聲請。
問:判決書的遮隱會不會影響到法律研究或新聞報導的品質?
答:確實存在這種張力。法律研究者希望看到完整的案件背景以進行分析,新聞記者希望報導具體的當事人與情節。但遮隱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隱私保護優先於研究與報導的便利。研究與報導仍然可以在遮隱後的文本基礎上進行,只是需要更多工夫去交叉比對、拼湊脈絡。
問:未來有沒有可能做到「完全去除所有可識別資訊」的判決書?
答:理論上不可能。一份有意義的判決書,必然包含足夠的具體細節來支撐法律論證,而這些細節本身就具有識別力。完全去除可識別資訊,等於把判決書變成抽象的教科書案例,失去了司法公開的意義。因此,遮隱的目標不是「完全去除」,而是「合理降低」識別風險。
第九章:遮隱制度的社會意義與反思
9.1 遮隱作為司法信任的基礎設施
遮隱制度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當一般人知道「就算涉訟,我的姓名不會被永久公開在網路上」,他們才敢於走進法院主張權利。反之,如果判決書成為一種永久性的公開羞辱工具,許多人可能會選擇放棄訴訟,甚至在權利受損時忍氣吞聲。
9.2 資訊科技帶來的倫理新課題
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發展,讓「匿名化」本身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研究顯示,只要掌握足夠的輔助資料,即使是經過遮隱的文本,也可能被重新識別(Re-identification)。這意味著,傳統的遮隱技術在數位時代可能不足以提供真正的保護。
法院需要持續關注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技術的發展,與時俱進地調整遮隱標準。這不只是一項行政細節,而是司法體系面對數位時代的基本功課。
9.3 從遮隱到「負責任的公開」
最終,遮隱制度的目標不是「隱藏資訊」,而是「負責任地公開資訊」。司法公開的價值在於讓人民了解法律如何被適用、正義如何被實現,而不是把每一個涉訟者的私生活攤在陽光下。
一個成熟的司法體系,應該有能力在透明度與隱私之間找到動態的平衡點。遮隱技術的演進,正是這個平衡點的具體體現。
結語:在公開與保護之間
回到最初的問題:「判決書可以只刪名字嗎?」答案既簡單又複雜。簡單的是,法律明確要求遮隱姓名,這不是可選項。複雜的是,單單刪除名字遠遠不夠——真正的遮隱工作需要對整份文本進行全面的隱私風險評估,考量所有可能的間接識別路徑。
在數位時代,這項工作變得更加困難,也更加重要。每一個「○○」的背後,都是一個被法律保護的人生;每一份公開的判決書,都是司法對社會的承諾。遮隱技術的完善,就是在這個承諾上加上一道精確的刻度。
作者簡介
黃昱誠,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曾任職於司法院資訊處,專責裁判書公開與遮隱制度的實務運作。多年來參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的建置與優化,對司法文書的數位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資訊檢索等議題有深入的研究與實務經驗。現為自由撰稿人與法律科技顧問,持續關注司法透明化與隱私權保障的交會地帶。曾發表多篇關於「數位時代的司法公開」、「AI與法律文書處理」等主題的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