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如何補件?實戰經驗分享
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如何補件?實戰經驗分享

「陳律師,怎麼辦?我的判決書上,孩子的學校、我上班的區域,甚至我母親的病歷資料都被寫進去了⋯⋯我明明聲請隱匿,法院卻直接駁回,是不是沒救了?」
這不是小說情節,而是我去年接到的一通真實電話。當事人陳小姐(化名)剛拿到家事判決,原以為法院會依職權把個資遮掉,結果不只她與孩子的姓名以「甲○○」代替,判決理由裡竟詳細記載了孩子就讀的國小、她任職的產業園區,甚至引用她母親的診斷證明內容。她立刻寫了一份「聲請隱匿姓名及個資狀」遞進法院,卻被一紙「聲請駁回」裁定澆了滿頭冷水。
問題來了: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到底該如何補件?還能不能救?
這篇文章就是我用超過十五年的實戰經驗,從駁回原因、分析策略、補件書狀寫法、抗告程序,一直到特殊案件處理技巧,完整拆解給你看。我還會附上範例、檢查表、常見問答,讓你不只「知道該怎麼辦」,還能一次做對。文章很長,因為每個環節都是成敗關鍵,請耐心讀完,或許就能扭轉你的處境。
一、先搞懂遊戲規則:法院何時會隱匿判決書上的姓名?
補件之前,一定要清楚「法院為什麼應該隱匿、又為什麼可以不隱匿」,否則只會重複踩雷。這裡我用白話說清楚。
1. 原則:裁判書公開,但自然人姓名應隱匿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各級法院的裁判書,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為原則。不過同條第2項明定:「除另有規定外,裁判書應記載受裁判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之姓名、住所、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但同時授權司法院訂定「裁判書公開時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要求自然人之姓名應以甲○○、乙○○等方式遮掩,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也應適當隱匿。
換句話說,現在你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看到的判決,絕大多數都已做基本遮隱:當事人姓名變成「甲○○」、地址隱去、身分證字號只留前幾碼。這是法院的「職權隱匿」,不待當事人聲請。
2. 聲請隱匿的空間在哪?當「職權隱匿不夠」時
實務上,法院職權遮隱往往只做到「最低標」,例如:
- 姓名改成甲○○,但理由中反覆出現「任職於○○市○○路之科技公司」,周遭人能輕易比對。
- 家事案件中,寫出未成年子女就讀「○○區○○國小」,同校家長一望即知。
- 刑事判決載明被害人「於○○醫院精神科就診之病歷號」,間接洩漏身分。
這時候,當事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9條及《裁判書公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就特定足資識別之資訊再予隱匿。若法院認為確有隱匿必要(例如有遭受騷擾、名譽受損、人身安全風險等具體情狀),就會裁定准許,並重新上傳遮隱版本。
3. 駁回聲請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駁回理由通常圍繞一個核心:「該資訊無隱匿必要,或聲請人未釋明具體損害。」白話文就是:你只說「這是個資」,卻沒讓法官感受到「不遮會有什麼具體危險」。法律不是橡皮圖章,你得拿出讓法官能准的理由。
下一章我會把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攤開來,一一解析,讓你對號入座。
二、為什麼你的聲請被駁回?10大常見致命錯誤完整盤點
從我處理過的上百件聲請案中,整理出最容易被駁回的10種情況。先看表格,有概念,再聽我逐一講解實例與破解方向。
| 項次 | 駁回原因關鍵字 | 具體狀況 | 法院心證 | 補救方向 |
|---|---|---|---|---|
| 1 | 未釋明具體損害 | 僅空泛主張「侵害隱私」「個資外洩」 | 認為無實質危險 | 提出具體騷擾事證、心理壓力證明、地緣關係等 |
| 2 | 資訊已為公開資訊 | 地址、公司名已出現於商業登記或社群媒體 | 無隱匿實益 | 證明公開資訊結合判決內容將產生新風險 |
| 3 | 不符「足資識別」門檻 | 僅揭露「北部某科技公司」,未達特定人辨識 | 資訊過於模糊 | 補強該資訊對特定族群之識別力(如小村莊、特殊行業) |
| 4 | 要求隱匿當事人姓名本身 | 聲請「將我的姓名全部拿掉」 | 違反裁判書公開原則 | 調整為隱匿其他輔助識別資訊,非姓名本身 |
| 5 | 聲請程式不合法 | 未依裁定格式、未附委任狀、用紙不當 | 程序駁回 | 補正程式,重新遞狀 |
| 6 | 已在其他案件公開 | 同一資訊在他案判決已揭露 | 隱匿無實益 | 舉證本案揭露範圍更廣、受眾不同 |
| 7 | 涉及公共利益或新聞事件 | 案件具社會矚目性,公眾有知的權利 | 公益大於隱私 | 限縮聲請範圍,僅遮與公益無關部分 |
| 8 | 要求隱匿「法院職權已遮」部分 | 當事人姓名早已是甲○○,仍要求再隱匿 | 重複聲請 | 精準指明未遮的「其他」識別資訊 |
| 9 | 未於適當時機提出 | 判決確定後數月才聲請,且無急迫事由 | 失權效或怠於行使 | 敘明延遲理由、釋明事後發生之新風險 |
| 10 | 法律依據引用錯誤 | 引用非現行法或錯誤條文 | 基礎薄弱 | 正確引用法院組織法、個資法及注意事項 |
深入拆解幾個最常出事的案例:
案例一:只說「這是我的個資」,卻沒講「為什麼不能公開」
王先生涉入一件損害賠償訴訟,判決書記載他居住的「○○縣○○鄉○○村○○路」。他聲請隱匿,主張「侵害居住安寧」。法院駁回,理由是鄉村路名廣泛,不足以識別個人,且王先生未釋明實際受騷擾情形。後來他補件時,附上連續三週遭不明人士按鈴、信箱被塞黑函的照片與報案三聯單,法院才改裁准許。關鍵:讓法官看見「具體損害」或「高度風險」,不是形容詞堆砌。
案例二:要求隱匿姓名本身,忽略法規底線
李小姐在離婚判決中,要求將自己與子女的「甲○○」代號也全部刪除,改成「原告」、「被告」。法院直接駁回,理由是裁判書公示制度下,自然人必須留存代號,否則形同完全不公開。她修正聲請,改為隱匿未成年子女就讀安親班名稱、詳細接送時間,以及她自己任職的連鎖藥局分店名稱,最後獲准。策略:不要挑戰姓名遮代碼這條紅線,專攻輔助資訊。
案例三:判決寫「北部某醫學中心」,自以為已經夠模糊
林醫師涉及醫療糾紛,判決載明他任職於「北部某醫學中心之○○科」。他認為「北部醫學中心」很多間,何必隱匿?沒想到同業一看科別、案情,輕易比對出是哪家醫院,他開始被網路留言攻擊。聲請隱匿時,他強調「該醫學中心全國僅少數,且特定科別醫生人數有限,結合判決事實已達可識別」,並附上網路討論串連結。法院接受,改為「國內某醫院之○○科」。啟示:識別力要從「特定社群」角度說明,不要用自己的視角。
其他原因如程式不合法(例如用A4紙手寫、沒簽名、沒附委任書),看似低級錯誤,但我在法院文書科看過太多。這些程序細節,後面補件章節會再提醒。
三、收到駁回裁定,別急著上訴!先做這3件事
很多人一收到「聲請駁回」裁定,立刻想到「我要抗告」。錯了。抗告是下一步,但不是第一步。沒有補足理由就直接抗告,就像考試答案不變卻去要分數,通常只會再被二審駁回。標準SOP如下:
第一步:從裁定書找出「不淮的理由」
法院的駁回裁定通常會附理由(除非是程序駁回,只寫「不合程式」)。請用螢光筆劃出關鍵句,例如:
- 「難認有立即且明顯之侵害危險」
- 「聲請人未具體指明何部分足資識別」
- 「該等資訊業經本院職權隱匿完備」
把這段話抄下來,這就是你的補件「靶心」。
第二步:盤點你有的「新事證」或「可補強論述」
沒有新東西,法院不會變魔術。補件必須是「補充理由」而非「重複原話」。可以準備的素材包括:
- 騷擾證明:電話錄音、簡訊、Line對話、派出所報案紀錄、家暴通報單。
- 地緣識別風險:你居住地的人口數(例如全里僅200人)、職業特殊性(全台僅3人)、社群圈辨識度。
- 心理影響證據:心理師諮商紀錄、診斷證明(無須揭露詳細病情,重點是有「因個資外洩導致焦慮」的記載)。
- 其他法院類似裁定:蒐集其他法院准許遮隱的案例,當說理參考(非拘束力但可讓法官有安全感)。
第三步:決定「補件」還是「直接抗告」
- 若裁定是「程序駁回」(例如欠缺委任狀、未簽章):直接補正文件,重新遞一份合程式的書狀即可,無須抗告。實務上多數會收。
- 若裁定是「實體駁回且你已有新事證」:優先向「原審法院」提出「補充理由狀」,相當於補件。原審法官看到新事證,有可能自己撤銷原裁定,改為准許,省時省力。
- 若裁定是實體駁回、但你不服且無新事證,或認為法官見解有重大違誤:可提起抗告,但風險較高。抗告狀就是「上級審重新判斷」,必須指出原裁定法律錯誤、邏輯矛盾,而非只是重申個人感受。
小訣竅:補件時,書狀名稱可用「民事(或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並在案號欄引用原駁回裁定案號,讓法院知道這是針對該裁定的補充。
四、補件狀怎麼寫?實戰範例與段落解析
這邊我直接提供一份我替當事人撰寫、最後成功獲准的補件狀範本(部分改編,遮蔽真實個資)。請注意,這是民事事件的補充理由狀,刑事或家事可以調整。我的建議:不要照抄,要理解每個段落的目的,再填入你自己的案情。
【範例】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
案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原裁定案號:○年度聲字第○○號)
聲請人:甲○○ (即原聲請人)
相對人:乙○○
為聲請隱匿判決書個人資料之補充理由事:
一、原裁定駁回要旨
鈞院○○年度聲字第○○號裁定,以「聲請人僅泛言資訊公開將侵害其隱私,然未具體釋明有何足資識別之危險」為由,駁回聲請人之隱匿聲請。
二、補充理由如下
(一) 系爭資訊確具高度識別性
原判決第5頁第12行記載聲請人任職於「○○市○○路○段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該址所在之○○市○○區,僅有此一家科技公司,且該公司資本額未達新臺幣○○萬元,員工總數○○人,其中擔任「研發經理」一職者僅聲請人一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組織架構圖可憑(證物一)。任何閱覽判決書之第三人,均可輕易特定聲請人身分,顯已逾越裁判書公開之合理範圍。
(二) 聲請人已遭現實騷擾,非僅抽象擔憂
自判決書上傳後,聲請人於○○年○月○日至○月○日間,陸續接獲匿名簡訊5則(證物二),內容提及「你家在○○路對吧,走著瞧」等語;另有不明人士至聲請人住所按門鈴3次,經裝設之監視器錄影(證物三),已向派出所報案(證物四)。顯見資訊公開已造成具體、持續之侵害,非原裁定所稱「無立即危險」。
(三) 隱匿範圍具體特定,無礙裁判公示
聲請人非請求隱匿全部當事人資訊,僅聲請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為「國內某科技公司」、將路段刪除,保留「○○市」之區域描述,已足供公眾檢視裁判而無損識別性。此舉亦與司法院頒「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第○點之精神相符。
三、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
重新審酌前開補充事證,賜准裁定將系爭判決書中聲請人任職公司名稱、詳細路段予以隱匿,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物列表:
-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組織架構圖。
- 匿名騷擾簡訊截圖5則。
- 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畫面說明。
- 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影本。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甲○○ (簽章)
撰狀人:陳○○律師 (簽章)
段落解析與撰寫心法
- 「原裁定駁回要旨」:一定要正面回應法官之前駁回你的那句話,展現你有認真看裁定,不是來亂的。這讓法官覺得你是理性溝通。
- 「補充理由」核心論述:採「識別性+具體損害+衡平原則」三段論法。
- 第一段證明「這資訊確實能讓特定人認出你」,最好用數據、對比(全台僅此一家、同職位僅一人)。
- 第二段證明「已經出事或即將出事」,附上證據。就算還沒被騷擾,也可提「地緣特殊性+網路肉搜文化」等合理恐懼,但證據愈具體愈好。
- 第三段展現「我只是要遮一點點,不過份」,讓法官覺得准了你也不會破壞制度。
- 聲明要精準:明確寫出想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成「國內某科技公司」,而非模糊地說「請隱匿公司名稱」。你講得愈清楚,法官作業愈方便,准的機率愈高。
- 證物編號清楚:像寫起訴狀一樣,讓書狀有憑有據,法官不用猜。
五、補件全攻略:應備文件、遞狀流程與黃金時限
應備文件清單
| 文件項目 | 說明 | 備註 |
|---|---|---|
| 補充理由狀(或聲請狀)正本 | 依上述格式撰寫,簽名蓋章 | 1份給法院,自行保留繕本 |
| 原駁回裁定影本 | 方便法院迅速查閱 | 非必要但加分,可註記「原裁定案號」 |
| 釋明證據 | 騷擾證明、診斷書、地理位置圖、網路肉搜截圖等 | 影本即可,必要時當事人可帶正本供核 |
| 委任狀 | 若有委任律師或代理人 | 注意委任狀格式,需簽名蓋章 |
| 證物清單 | 所有證物依序編號,附於狀末 | 簡潔清楚 |
| 聲請人聯絡資料 | 電話、地址(可記載於狀首) | 法院聯繫補正用 |
遞狀流程
- 確認原審法院:補件向原駁回裁定之法院遞狀(民事通常向原審法院,刑事亦同)。
- 遞狀方式:
- 親自遞狀:至法院收狀櫃檯,索取收狀收據。
- 郵寄:雙掛號,保留掛號執據。
- 電子遞狀:如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系統」,可掃描上傳,但若有大量證物,仍建議紙本。
- 法院分案:通常會併入原聲請案號(即「聲字第○○號」),由同一股法官審查。若法官發現新事證充分,可自行撤銷原裁定,另為准許裁定。
- 等待裁定:法院處理速度不一,通常2週至1個月內會有結果。可電詢書記官進度,態度溫和為上。
黃金時限
法律並無嚴格規定補件期限,但建議愈快愈好。因為:
- 判決書公開在司法院網站,每晚一天就多一天風險。
- 若拖延過久,法官可能認為你無急迫性。實務上,我建議在收到駁回裁定後10日內遞出補充理由狀,因為日後若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民事訴訟法第487條),你可在抗告期間內先行補件,若補件不准,仍可接續抗告,不失權。
六、補件又被駁回?下一步的抗告實戰
補件後法官仍不准,或你一開始就認定原裁定法律見解違誤,那就走抗告程序。
抗告的基本規則
- 民事事件: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再由原法院送交抗告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
- 刑事案件: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5日內(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可能有不同,實務上多為5日),流程相同。
- 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10日內。
抗告狀怎麼寫?
跟補件狀最大的差別:抗告狀必須攻擊「原裁定的法律或邏輯錯誤」,而不是單純補充事證。雖然你也可以附新事證,但核心是「原裁定違法或不當」。
抗告狀必要內容:
- 表明對原裁定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
- 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誤,例如:「原裁定認聲請人未釋明識別風險,卻忽略聲請人已提出村里人口僅50人之客觀事實,此等論理顯有矛盾。」
- 聲明:請求抗告法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或自為裁定准許隱匿。
- 補充新證據(如果有的話)。
抗告成功的關鍵
抗告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打臉下級審,除非有明顯瑕疵。我曾成功抗告的案例,多半是原審有「漏未審酌重要證據」或「錯誤適用法律」的情形。例如原裁定說「已職權隱匿完備」,但我們對照判決書明顯發現仍有具體地址,此時提出對照表,成功率高。
七、特殊類型案件的隱匿聲請眉角
不同案件,隱匿的策略與法規依據略有不同,這裡挑幾類最常遇到的分析。
1. 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是重中之重
家事事件法雖未明文獨立隱匿規定,但依《裁判書公開注意事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精神,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資訊應特別保護。常見爭執點:
- 子女就讀學校、安親班名稱、班級導師姓名。
- 描述居住環境(「住在市場旁的公寓三樓」)可能使同社區者辨識。
- 扶養費給付方式提及特定金融帳號。
補件策略:援引《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隱私權,強調資訊揭露可能導致子女在校被標籤化、遭受霸凌。若能提出學校輔導紀錄或導師陳述,更佳。
2. 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保護優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明定,裁判書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但實務上,有時會在判決理由中敘述「被害人任職於○○KTV」、「於○○大學就讀」,導致間接識別。補件時,直接引用該法條,並舉出司法院函釋(如院台廳刑二字第○○號),要求再行隱匿。這類案件法院配合度較高,只要精確指出問題字句,幾乎都會准。
3. 營業秘密及商業案件
公司聲請隱匿判決書中的客戶名單、技術參數、財務數字。法律依據是《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祕密保持命令,但這通常用在審理階段限制閱卷;判決書公開部分,須另以「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處理。補件時,須說明該資訊為「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並提出保密協議、內部管制文件。法院往往擔心遮太多影響公信,所以你要明確劃定「公開部分」與「遮蔽部分」的界線,提出替代用語(例如「A客戶」代替公司名)。
4. 證人、告發人保護
刑事案件中,證人害怕報復,法院得隱匿其姓名年籍(《證人保護法》第11條)。若判決書仍曝露證人特徵(如「住在對面大樓的住戶」),可援引該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隱匿。提出具體恐嚇事證,或證明被告有幫派背景,會增加說服力。
八、不藏私:提高聲請成功率的5個實用心法
這些不是法條,是從數百份裁定裡磨出來的「人情義理」。
- 「代換法」讓法官容易點頭
與其要求「刪除」,不如給出「替代文字」。例如:「請將『○○法律事務所』改為『位於臺北市之事務所』」、「將『A大藥局』改為『某連鎖藥局』」。這樣法官不必重新編輯判決太費工,也感覺你尊重他的職權。 - 善用「被害者視角」證據
法院對抽象隱私主張無感,但對報案三聯單、驗傷單、心理諮商收據很有感。這些證據不必煽情,只要客觀呈現「這件事已經影響到你正常生活」,法官會比較願意當保護者。 - 引用司法院公布之「隱匿範例」
司法院曾發布「裁判書公開隱匿資訊範例」,裡面羅列許多具體遮蔽方式。你可以說:「依司法院○年○月○日函示之隱匿標準,本案應比照辦理。」這等於給法官一個背書。 - 切勿情緒化,文書保持「專業求助感」
我看過當事人寫「法院包庇壞人、害我被笑」,這種書狀只會被貼上「不理性」標籤。試著用「聲請人深感恐懼,懇請鈞院秉權衡保護」之類的語氣,法官更願意幫你。 - 一次精準,不要多次補件
補件次數愈多,法官印象愈差。最好一次把所有要遮的點、所有證據備齊。不妨先在判決書上用螢光筆標出每一處想隱匿的文字,對照寫成清單,再附於狀內。這種清晰度會讓法官覺得你尊重司法行政。
常見問題集 FAQ
以下整理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15個問題,簡潔回答,讓你能快速查找。
Q1:判決書已經上網了,再聲請隱匿有用嗎?
A1:有用。法院會重新上傳隱匿版本取代舊版,但曾下載過的人仍持有原版,無法回收。所以一定要盡快處理。
Q2:駁回後可以一直補件嗎?還是有限制?
A2:法律沒有限制次數,但每次補件若無新事證,法院可能逕以「無理由」駁回,或不受理。建議一次性補足。
Q3:補件被駁回,抗告又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A3:可考慮再抗告(最高法院),但門檻極高。通常走到這步已屬艱困,需委任律師並主張原裁定有重大違法。
Q4:我聲請隱匿的是「未成年子女姓名」,但法院說已經是甲○○了?
A4:因為法院已將姓名遮隱為代號,你應該要指明「其他」輔助識別資訊,如就讀學校、安親班地址等。
Q5:律師費太貴,我可以自己寫書狀嗎?
A5:可以。司法院網站有提供「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範本,照著填寫,搭配本文的解析,成功率不差。
Q6:刑事案件被害人隱匿有特別規定嗎?
A6:有,性侵害或人口販運等被害人,法院原則上應主動隱匿。若仍被揭露,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立即隱匿,法院通常會馬上處理。
Q7:補件要繳裁判費嗎?
A7:不用,聲請隱匿屬於裁判權之附隨程序,免徵費用。
Q8:法院說「判決已確定,無更正實益」,合理嗎?
A8:不合理。判決公開是持續狀態,無論確定與否,只要公開中就有隱匿實益。可抗告主張此點。
Q9:可以要求在隱匿版本中連「甲○○」都改為「原告」嗎?
A9:不行,那違反裁判書公開最基本要求。實務上從無獲准案例。
Q10:聲請隱匿是否會影響判決效力或執行?
A10:完全不會,只是裁判書上網版本的遮蔽,與判決主文、執行力無關。
Q11:我要隱匿的內容散落在判決四處,該怎麼寫?
A11:製作一個對照表:左欄「原文頁數行數及內容」,右欄「建議修改後文字」。狀內清楚表達,法官容易處理。
Q12:法院要我提出「釋明」,什麼是釋明?
A12:釋明是指讓法官產生「大概如此」的心證即可,不須嚴格證明。提出證據資料、合理推論,就算達到釋明。
Q13:判決書有錯字,可以順便聲請更正嗎?
A13:那是另一個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或刑事訴訟法裁定更正。可以在同一份狀紙中併提,但須分別標明。
Q14:對手會不會知道我聲請隱匿?
A14:法院裁定結果會送達兩造,所以對方會知道你聲請,但如果你理由正當,不必太擔心對方反制。
Q15:有沒有快速通關的方法?
A15:最快速是直接打電話給該股書記官,說明你有急迫危害,並立刻傳真或電子郵件補充證據,請求迅速處理。但這不是正規程序,只能視情況輔助。
結語:你的隱私,值得專業守護
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不代表你的隱私權就走到盡頭。法律程序不是刁難,而是要求你拿出「具體理由」說服另一個獨立判斷的法官。我寫這篇文章,就是希望把十五年來協助當事人「從駁回到准許」的每一步都交給你。補件的關鍵,不外乎:找出駁回死穴、備妥釋明證據、提出精準替代方案。哪怕書狀是自己寫,只要邏輯清楚、有憑有據,法官沒有理由拒絕一份有道理的請求。
最後提醒:每一份判決書背後都是一段人生,個資的揭露可能影響工作、家庭、人身安全。不要輕忽那幾行字的力量。如果有疑慮,寧可先把文章中的檢查表拿出來,比對自己的情況,再動手補件。萬一還是困住,找個信任的律師諮詢,花一點錢換回安心,往往值得。
作者簡介
陳律(化名),執業律師,民國98年登錄至今,現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家事事件、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及刑事辯護。曾任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長年於報章媒體撰寫法律白話文專欄,擅長把艱澀法律程序轉化為民眾可操作的策略。處理過上百件判決書隱匿、個資保護案件,被當事人戲稱為「遮隱律師」。堅信法律不應只是懲罰,更應是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