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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如何補件?實戰經驗分享

Request to redact names from court judgment rejected-04
法院紀錄刪除

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如何補件?實戰經驗分享

「陳律師,怎麼辦?我的判決書上,孩子的學校、我上班的區域,甚至我母親的病歷資料都被寫進去了⋯⋯我明明聲請隱匿,法院卻直接駁回,是不是沒救了?」
這不是小說情節,而是我去年接到的一通真實電話。當事人陳小姐(化名)剛拿到家事判決,原以為法院會依職權把個資遮掉,結果不只她與孩子的姓名以「甲○○」代替,判決理由裡竟詳細記載了孩子就讀的國小、她任職的產業園區,甚至引用她母親的診斷證明內容。她立刻寫了一份「聲請隱匿姓名及個資狀」遞進法院,卻被一紙「聲請駁回」裁定澆了滿頭冷水。

問題來了: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到底該如何補件?還能不能救?
這篇文章就是我用超過十五年的實戰經驗,從駁回原因、分析策略、補件書狀寫法、抗告程序,一直到特殊案件處理技巧,完整拆解給你看。我還會附上範例、檢查表、常見問答,讓你不只「知道該怎麼辦」,還能一次做對。文章很長,因為每個環節都是成敗關鍵,請耐心讀完,或許就能扭轉你的處境。


一、先搞懂遊戲規則:法院何時會隱匿判決書上的姓名?

補件之前,一定要清楚「法院為什麼應該隱匿、又為什麼可以不隱匿」,否則只會重複踩雷。這裡我用白話說清楚。

1. 原則:裁判書公開,但自然人姓名應隱匿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各級法院的裁判書,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為原則。不過同條第2項明定:「除另有規定外,裁判書應記載受裁判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等之姓名、住所、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但同時授權司法院訂定「裁判書公開時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要求自然人之姓名應以甲○○、乙○○等方式遮掩,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也應適當隱匿

換句話說,現在你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看到的判決,絕大多數都已做基本遮隱:當事人姓名變成「甲○○」、地址隱去、身分證字號只留前幾碼。這是法院的「職權隱匿」,不待當事人聲請。

2. 聲請隱匿的空間在哪?當「職權隱匿不夠」時

實務上,法院職權遮隱往往只做到「最低標」,例如:

  • 姓名改成甲○○,但理由中反覆出現「任職於○○市○○路之科技公司」,周遭人能輕易比對。
  • 家事案件中,寫出未成年子女就讀「○○區○○國小」,同校家長一望即知。
  • 刑事判決載明被害人「於○○醫院精神科就診之病歷號」,間接洩漏身分。

這時候,當事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9條及《裁判書公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就特定足資識別之資訊再予隱匿。若法院認為確有隱匿必要(例如有遭受騷擾、名譽受損、人身安全風險等具體情狀),就會裁定准許,並重新上傳遮隱版本。

3. 駁回聲請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駁回理由通常圍繞一個核心:「該資訊無隱匿必要,或聲請人未釋明具體損害。」白話文就是:你只說「這是個資」,卻沒讓法官感受到「不遮會有什麼具體危險」。法律不是橡皮圖章,你得拿出讓法官能准的理由。

下一章我會把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攤開來,一一解析,讓你對號入座。


二、為什麼你的聲請被駁回?10大常見致命錯誤完整盤點

從我處理過的上百件聲請案中,整理出最容易被駁回的10種情況。先看表格,有概念,再聽我逐一講解實例與破解方向。

項次駁回原因關鍵字具體狀況法院心證補救方向
1未釋明具體損害僅空泛主張「侵害隱私」「個資外洩」認為無實質危險提出具體騷擾事證、心理壓力證明、地緣關係等
2資訊已為公開資訊地址、公司名已出現於商業登記或社群媒體無隱匿實益證明公開資訊結合判決內容將產生新風險
3不符「足資識別」門檻僅揭露「北部某科技公司」,未達特定人辨識資訊過於模糊補強該資訊對特定族群之識別力(如小村莊、特殊行業)
4要求隱匿當事人姓名本身聲請「將我的姓名全部拿掉」違反裁判書公開原則調整為隱匿其他輔助識別資訊,非姓名本身
5聲請程式不合法未依裁定格式、未附委任狀、用紙不當程序駁回補正程式,重新遞狀
6已在其他案件公開同一資訊在他案判決已揭露隱匿無實益舉證本案揭露範圍更廣、受眾不同
7涉及公共利益或新聞事件案件具社會矚目性,公眾有知的權利公益大於隱私限縮聲請範圍,僅遮與公益無關部分
8要求隱匿「法院職權已遮」部分當事人姓名早已是甲○○,仍要求再隱匿重複聲請精準指明未遮的「其他」識別資訊
9未於適當時機提出判決確定後數月才聲請,且無急迫事由失權效或怠於行使敘明延遲理由、釋明事後發生之新風險
10法律依據引用錯誤引用非現行法或錯誤條文基礎薄弱正確引用法院組織法、個資法及注意事項

深入拆解幾個最常出事的案例:

案例一:只說「這是我的個資」,卻沒講「為什麼不能公開」
王先生涉入一件損害賠償訴訟,判決書記載他居住的「○○縣○○鄉○○村○○路」。他聲請隱匿,主張「侵害居住安寧」。法院駁回,理由是鄉村路名廣泛,不足以識別個人,且王先生未釋明實際受騷擾情形。後來他補件時,附上連續三週遭不明人士按鈴、信箱被塞黑函的照片與報案三聯單,法院才改裁准許。關鍵:讓法官看見「具體損害」或「高度風險」,不是形容詞堆砌。

案例二:要求隱匿姓名本身,忽略法規底線
李小姐在離婚判決中,要求將自己與子女的「甲○○」代號也全部刪除,改成「原告」、「被告」。法院直接駁回,理由是裁判書公示制度下,自然人必須留存代號,否則形同完全不公開。她修正聲請,改為隱匿未成年子女就讀安親班名稱、詳細接送時間,以及她自己任職的連鎖藥局分店名稱,最後獲准。策略:不要挑戰姓名遮代碼這條紅線,專攻輔助資訊。

案例三:判決寫「北部某醫學中心」,自以為已經夠模糊
林醫師涉及醫療糾紛,判決載明他任職於「北部某醫學中心之○○科」。他認為「北部醫學中心」很多間,何必隱匿?沒想到同業一看科別、案情,輕易比對出是哪家醫院,他開始被網路留言攻擊。聲請隱匿時,他強調「該醫學中心全國僅少數,且特定科別醫生人數有限,結合判決事實已達可識別」,並附上網路討論串連結。法院接受,改為「國內某醫院之○○科」。啟示:識別力要從「特定社群」角度說明,不要用自己的視角。

其他原因如程式不合法(例如用A4紙手寫、沒簽名、沒附委任書),看似低級錯誤,但我在法院文書科看過太多。這些程序細節,後面補件章節會再提醒。


三、收到駁回裁定,別急著上訴!先做這3件事

很多人一收到「聲請駁回」裁定,立刻想到「我要抗告」。錯了。抗告是下一步,但不是第一步。沒有補足理由就直接抗告,就像考試答案不變卻去要分數,通常只會再被二審駁回。標準SOP如下:

第一步:從裁定書找出「不淮的理由」

法院的駁回裁定通常會附理由(除非是程序駁回,只寫「不合程式」)。請用螢光筆劃出關鍵句,例如:

  • 「難認有立即且明顯之侵害危險」
  • 「聲請人未具體指明何部分足資識別」
  • 「該等資訊業經本院職權隱匿完備」

把這段話抄下來,這就是你的補件「靶心」。

第二步:盤點你有的「新事證」或「可補強論述」

沒有新東西,法院不會變魔術。補件必須是「補充理由」而非「重複原話」。可以準備的素材包括:

  • 騷擾證明:電話錄音、簡訊、Line對話、派出所報案紀錄、家暴通報單。
  • 地緣識別風險:你居住地的人口數(例如全里僅200人)、職業特殊性(全台僅3人)、社群圈辨識度。
  • 心理影響證據:心理師諮商紀錄、診斷證明(無須揭露詳細病情,重點是有「因個資外洩導致焦慮」的記載)。
  • 其他法院類似裁定:蒐集其他法院准許遮隱的案例,當說理參考(非拘束力但可讓法官有安全感)。

第三步:決定「補件」還是「直接抗告」

  • 若裁定是「程序駁回」(例如欠缺委任狀、未簽章):直接補正文件,重新遞一份合程式的書狀即可,無須抗告。實務上多數會收。
  • 若裁定是「實體駁回且你已有新事證」:優先向「原審法院」提出「補充理由狀」,相當於補件。原審法官看到新事證,有可能自己撤銷原裁定,改為准許,省時省力。
  • 若裁定是實體駁回、但你不服且無新事證,或認為法官見解有重大違誤:可提起抗告,但風險較高。抗告狀就是「上級審重新判斷」,必須指出原裁定法律錯誤、邏輯矛盾,而非只是重申個人感受。

小訣竅:補件時,書狀名稱可用「民事(或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並在案號欄引用原駁回裁定案號,讓法院知道這是針對該裁定的補充。


四、補件狀怎麼寫?實戰範例與段落解析

這邊我直接提供一份我替當事人撰寫、最後成功獲准的補件狀範本(部分改編,遮蔽真實個資)。請注意,這是民事事件的補充理由狀,刑事或家事可以調整。我的建議:不要照抄,要理解每個段落的目的,再填入你自己的案情。

【範例】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

案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原裁定案號:○年度聲字第○○號)
聲請人:甲○○ (即原聲請人)
相對人:乙○○
為聲請隱匿判決書個人資料之補充理由事:

一、原裁定駁回要旨

鈞院○○年度聲字第○○號裁定,以「聲請人僅泛言資訊公開將侵害其隱私,然未具體釋明有何足資識別之危險」為由,駁回聲請人之隱匿聲請。

二、補充理由如下

(一) 系爭資訊確具高度識別性
原判決第5頁第12行記載聲請人任職於「○○市○○路○段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該址所在之○○市○○區,僅有此一家科技公司,且該公司資本額未達新臺幣○○萬元,員工總數○○人,其中擔任「研發經理」一職者僅聲請人一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組織架構圖可憑(證物一)。任何閱覽判決書之第三人,均可輕易特定聲請人身分,顯已逾越裁判書公開之合理範圍。

(二) 聲請人已遭現實騷擾,非僅抽象擔憂
自判決書上傳後,聲請人於○○年○月○日至○月○日間,陸續接獲匿名簡訊5則(證物二),內容提及「你家在○○路對吧,走著瞧」等語;另有不明人士至聲請人住所按門鈴3次,經裝設之監視器錄影(證物三),已向派出所報案(證物四)。顯見資訊公開已造成具體、持續之侵害,非原裁定所稱「無立即危險」。

(三) 隱匿範圍具體特定,無礙裁判公示
聲請人非請求隱匿全部當事人資訊,僅聲請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為「國內某科技公司」、將路段刪除,保留「○○市」之區域描述,已足供公眾檢視裁判而無損識別性。此舉亦與司法院頒「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第○點之精神相符。

三、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

重新審酌前開補充事證,賜准裁定將系爭判決書中聲請人任職公司名稱、詳細路段予以隱匿,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物列表

  1.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組織架構圖。
  2. 匿名騷擾簡訊截圖5則。
  3. 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畫面說明。
  4. 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影本。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甲○○ (簽章)
撰狀人:陳○○律師 (簽章)


段落解析與撰寫心法

  • 「原裁定駁回要旨」:一定要正面回應法官之前駁回你的那句話,展現你有認真看裁定,不是來亂的。這讓法官覺得你是理性溝通。
  • 「補充理由」核心論述:採「識別性+具體損害+衡平原則」三段論法。
    • 第一段證明「這資訊確實能讓特定人認出你」,最好用數據、對比(全台僅此一家、同職位僅一人)。
    • 第二段證明「已經出事或即將出事」,附上證據。就算還沒被騷擾,也可提「地緣特殊性+網路肉搜文化」等合理恐懼,但證據愈具體愈好。
    • 第三段展現「我只是要遮一點點,不過份」,讓法官覺得准了你也不會破壞制度。
  • 聲明要精準:明確寫出想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成「國內某科技公司」,而非模糊地說「請隱匿公司名稱」。你講得愈清楚,法官作業愈方便,准的機率愈高。
  • 證物編號清楚:像寫起訴狀一樣,讓書狀有憑有據,法官不用猜。

五、補件全攻略:應備文件、遞狀流程與黃金時限

應備文件清單

文件項目說明備註
補充理由狀(或聲請狀)正本依上述格式撰寫,簽名蓋章1份給法院,自行保留繕本
原駁回裁定影本方便法院迅速查閱非必要但加分,可註記「原裁定案號」
釋明證據騷擾證明、診斷書、地理位置圖、網路肉搜截圖等影本即可,必要時當事人可帶正本供核
委任狀若有委任律師或代理人注意委任狀格式,需簽名蓋章
證物清單所有證物依序編號,附於狀末簡潔清楚
聲請人聯絡資料電話、地址(可記載於狀首)法院聯繫補正用

遞狀流程

  1. 確認原審法院:補件向原駁回裁定之法院遞狀(民事通常向原審法院,刑事亦同)。
  2. 遞狀方式
    • 親自遞狀:至法院收狀櫃檯,索取收狀收據。
    • 郵寄:雙掛號,保留掛號執據。
    • 電子遞狀:如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系統」,可掃描上傳,但若有大量證物,仍建議紙本。
  3. 法院分案:通常會併入原聲請案號(即「聲字第○○號」),由同一股法官審查。若法官發現新事證充分,可自行撤銷原裁定,另為准許裁定。
  4. 等待裁定:法院處理速度不一,通常2週至1個月內會有結果。可電詢書記官進度,態度溫和為上。

黃金時限

法律並無嚴格規定補件期限,但建議愈快愈好。因為:

  • 判決書公開在司法院網站,每晚一天就多一天風險。
  • 若拖延過久,法官可能認為你無急迫性。實務上,我建議在收到駁回裁定後10日內遞出補充理由狀,因為日後若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民事訴訟法第487條),你可在抗告期間內先行補件,若補件不准,仍可接續抗告,不失權。

六、補件又被駁回?下一步的抗告實戰

補件後法官仍不准,或你一開始就認定原裁定法律見解違誤,那就走抗告程序。

抗告的基本規則

  • 民事事件: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再由原法院送交抗告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
  • 刑事案件: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5日內(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可能有不同,實務上多為5日),流程相同。
  • 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10日內。

抗告狀怎麼寫?

跟補件狀最大的差別:抗告狀必須攻擊「原裁定的法律或邏輯錯誤」,而不是單純補充事證。雖然你也可以附新事證,但核心是「原裁定違法或不當」。

抗告狀必要內容

  • 表明對原裁定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
  • 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誤,例如:「原裁定認聲請人未釋明識別風險,卻忽略聲請人已提出村里人口僅50人之客觀事實,此等論理顯有矛盾。」
  • 聲明:請求抗告法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或自為裁定准許隱匿。
  • 補充新證據(如果有的話)。

抗告成功的關鍵

抗告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打臉下級審,除非有明顯瑕疵。我曾成功抗告的案例,多半是原審有「漏未審酌重要證據」或「錯誤適用法律」的情形。例如原裁定說「已職權隱匿完備」,但我們對照判決書明顯發現仍有具體地址,此時提出對照表,成功率高。


七、特殊類型案件的隱匿聲請眉角

不同案件,隱匿的策略與法規依據略有不同,這裡挑幾類最常遇到的分析。

1. 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是重中之重

家事事件法雖未明文獨立隱匿規定,但依《裁判書公開注意事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精神,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資訊應特別保護。常見爭執點:

  • 子女就讀學校、安親班名稱、班級導師姓名。
  • 描述居住環境(「住在市場旁的公寓三樓」)可能使同社區者辨識。
  • 扶養費給付方式提及特定金融帳號。

補件策略:援引《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隱私權,強調資訊揭露可能導致子女在校被標籤化、遭受霸凌。若能提出學校輔導紀錄或導師陳述,更佳。

2. 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保護優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明定,裁判書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但實務上,有時會在判決理由中敘述「被害人任職於○○KTV」、「於○○大學就讀」,導致間接識別。補件時,直接引用該法條,並舉出司法院函釋(如院台廳刑二字第○○號),要求再行隱匿。這類案件法院配合度較高,只要精確指出問題字句,幾乎都會准。

3. 營業秘密及商業案件

公司聲請隱匿判決書中的客戶名單、技術參數、財務數字。法律依據是《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祕密保持命令,但這通常用在審理階段限制閱卷;判決書公開部分,須另以「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處理。補件時,須說明該資訊為「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並提出保密協議、內部管制文件。法院往往擔心遮太多影響公信,所以你要明確劃定「公開部分」與「遮蔽部分」的界線,提出替代用語(例如「A客戶」代替公司名)。

4. 證人、告發人保護

刑事案件中,證人害怕報復,法院得隱匿其姓名年籍(《證人保護法》第11條)。若判決書仍曝露證人特徵(如「住在對面大樓的住戶」),可援引該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隱匿。提出具體恐嚇事證,或證明被告有幫派背景,會增加說服力。


八、不藏私:提高聲請成功率的5個實用心法

這些不是法條,是從數百份裁定裡磨出來的「人情義理」。

  1. 「代換法」讓法官容易點頭
    與其要求「刪除」,不如給出「替代文字」。例如:「請將『○○法律事務所』改為『位於臺北市之事務所』」、「將『A大藥局』改為『某連鎖藥局』」。這樣法官不必重新編輯判決太費工,也感覺你尊重他的職權。
  2. 善用「被害者視角」證據
    法院對抽象隱私主張無感,但對報案三聯單、驗傷單、心理諮商收據很有感。這些證據不必煽情,只要客觀呈現「這件事已經影響到你正常生活」,法官會比較願意當保護者。
  3. 引用司法院公布之「隱匿範例」
    司法院曾發布「裁判書公開隱匿資訊範例」,裡面羅列許多具體遮蔽方式。你可以說:「依司法院○年○月○日函示之隱匿標準,本案應比照辦理。」這等於給法官一個背書。
  4. 切勿情緒化,文書保持「專業求助感」
    我看過當事人寫「法院包庇壞人、害我被笑」,這種書狀只會被貼上「不理性」標籤。試著用「聲請人深感恐懼,懇請鈞院秉權衡保護」之類的語氣,法官更願意幫你。
  5. 一次精準,不要多次補件
    補件次數愈多,法官印象愈差。最好一次把所有要遮的點、所有證據備齊。不妨先在判決書上用螢光筆標出每一處想隱匿的文字,對照寫成清單,再附於狀內。這種清晰度會讓法官覺得你尊重司法行政。

常見問題集 FAQ

以下整理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15個問題,簡潔回答,讓你能快速查找。

Q1:判決書已經上網了,再聲請隱匿有用嗎?
A1:有用。法院會重新上傳隱匿版本取代舊版,但曾下載過的人仍持有原版,無法回收。所以一定要盡快處理。

Q2:駁回後可以一直補件嗎?還是有限制?
A2:法律沒有限制次數,但每次補件若無新事證,法院可能逕以「無理由」駁回,或不受理。建議一次性補足。

Q3:補件被駁回,抗告又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A3:可考慮再抗告(最高法院),但門檻極高。通常走到這步已屬艱困,需委任律師並主張原裁定有重大違法。

Q4:我聲請隱匿的是「未成年子女姓名」,但法院說已經是甲○○了?
A4:因為法院已將姓名遮隱為代號,你應該要指明「其他」輔助識別資訊,如就讀學校、安親班地址等。

Q5:律師費太貴,我可以自己寫書狀嗎?
A5:可以。司法院網站有提供「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範本,照著填寫,搭配本文的解析,成功率不差。

Q6:刑事案件被害人隱匿有特別規定嗎?
A6:有,性侵害或人口販運等被害人,法院原則上應主動隱匿。若仍被揭露,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立即隱匿,法院通常會馬上處理。

Q7:補件要繳裁判費嗎?
A7:不用,聲請隱匿屬於裁判權之附隨程序,免徵費用。

Q8:法院說「判決已確定,無更正實益」,合理嗎?
A8:不合理。判決公開是持續狀態,無論確定與否,只要公開中就有隱匿實益。可抗告主張此點。

Q9:可以要求在隱匿版本中連「甲○○」都改為「原告」嗎?
A9:不行,那違反裁判書公開最基本要求。實務上從無獲准案例。

Q10:聲請隱匿是否會影響判決效力或執行?
A10:完全不會,只是裁判書上網版本的遮蔽,與判決主文、執行力無關。

Q11:我要隱匿的內容散落在判決四處,該怎麼寫?
A11:製作一個對照表:左欄「原文頁數行數及內容」,右欄「建議修改後文字」。狀內清楚表達,法官容易處理。

Q12:法院要我提出「釋明」,什麼是釋明?
A12:釋明是指讓法官產生「大概如此」的心證即可,不須嚴格證明。提出證據資料、合理推論,就算達到釋明。

Q13:判決書有錯字,可以順便聲請更正嗎?
A13:那是另一個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或刑事訴訟法裁定更正。可以在同一份狀紙中併提,但須分別標明。

Q14:對手會不會知道我聲請隱匿?
A14:法院裁定結果會送達兩造,所以對方會知道你聲請,但如果你理由正當,不必太擔心對方反制。

Q15:有沒有快速通關的方法?
A15:最快速是直接打電話給該股書記官,說明你有急迫危害,並立刻傳真或電子郵件補充證據,請求迅速處理。但這不是正規程序,只能視情況輔助。


結語:你的隱私,值得專業守護

判決書隱匿姓名被駁回,不代表你的隱私權就走到盡頭。法律程序不是刁難,而是要求你拿出「具體理由」說服另一個獨立判斷的法官。我寫這篇文章,就是希望把十五年來協助當事人「從駁回到准許」的每一步都交給你。補件的關鍵,不外乎:找出駁回死穴、備妥釋明證據、提出精準替代方案。哪怕書狀是自己寫,只要邏輯清楚、有憑有據,法官沒有理由拒絕一份有道理的請求。

最後提醒:每一份判決書背後都是一段人生,個資的揭露可能影響工作、家庭、人身安全。不要輕忽那幾行字的力量。如果有疑慮,寧可先把文章中的檢查表拿出來,比對自己的情況,再動手補件。萬一還是困住,找個信任的律師諮詢,花一點錢換回安心,往往值得。


作者簡介

陳律(化名),執業律師,民國98年登錄至今,現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家事事件、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及刑事辯護。曾任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長年於報章媒體撰寫法律白話文專欄,擅長把艱澀法律程序轉化為民眾可操作的策略。處理過上百件判決書隱匿、個資保護案件,被當事人戲稱為「遮隱律師」。堅信法律不應只是懲罰,更應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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