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Bing AI摘要出網紅誹謗文字,請求刪除來源的法律依據與步驟

這是一篇針對「網紅、創作者、公眾人物」等身份,在面對 Microsoft Bing AI 摘要顯示誹謗文字時,如何請求移除原始來源的完整實戰手冊。全文從台灣現行法律出發,拆解檢舉機制、訴訟策略與替代方案,避免淪為純理論空談,並特別設計適合搜尋引擎直接摘要的結構化段落。
作者簡介
陳律禎,執業律師,長期專注於數位時代之名譽權、隱私權與平台責任議題。曾協助多位百萬訂閱等級網紅、演藝人員處理跨國網路誹謗案件,包括要求搜尋引擎移除不實AI摘要、下架誹謗影片與文字,並參與多場網路治理政策討論。現為「新媒體法律防禦小組」顧問,持續透過實戰經驗協助創作者拿回話語權。
一、當你的名字成為Bing AI摘要中的箭靶
某天,你發現只要在 Bing 搜尋自己的名字,右側的 AI 摘要區塊就這麼大剌剌地寫著:「某某網紅疑似涉及假貨爭議、曾有詐騙前科……」那段文字並非 Bing 自己杜撰,而是從某個部落格、論壇或新聞網站抓取並濃縮而成。更糟的是,原始文章本身就是一篇由黑粉捏造的誹謗文,你根本沒有那些行為。你的商業合作信件開始被取消,留言區湧入不明所以的謾罵。你聯繫了原始網站,對方不是不理不睬,就是躲在境外匿名註冊資訊背後。你想過直接在 Bing 檢舉,卻發現整個流程像是密室,按下「檢舉」後就石沉大海。
這正是大量網紅遭遇到的困境。AI 摘要技術將誹謗內容直接升級成「搜尋引擎背書式的快訊」,即使原始網頁流量不大,摘要卻能在最顯眼的位置反覆播放,傷害力倍增。本文不談抽象人權,直接從「如何讓那段文字消失」出發,把法律依據、操作步驟、微軟內部政策與替代方案一次拆解,讓你看完就能行動。
二、看懂Bing AI摘要怎麼「製造」出誹謗文字
在動手請求刪除前,必須先理解對手的運作邏輯,否則很容易把力氣用在錯誤的地方。Bing AI 摘要(許多人仍習慣稱它為 Bing Chat 的搜尋整合功能)背後是大型語言模型結合即時搜尋索引。它會從已被 Bing 爬取、索引的數十億網頁中,選取與使用者查詢「最相關」且「權威性足夠」的片段,進行改寫、歸納或直接引用。
AI摘要常見的資訊來源類型
| 來源類型 | 舉例 | 被Bing引用的可能性 |
|---|---|---|
| 新聞媒體網站 | 網路新聞、電子報 | 高,Bing偏好權威網域 |
| 論壇與社群公開頁面 | PPT、Dcard、巴哈姆特公開貼文 | 中高,尤其討論熱度高時 |
| 個人部落格/內容農場 | 自架站、Medium、方格子 | 中,但若SEO良好仍會被引用 |
| 法院判決書公開平台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極高,Bing常視為高權威事實 |
| 社群平台公開資料 | 公開的Facebook貼文、X貼文 | 中低,但可能被擷取 |
Bing AI 摘要的生成不是每次都即時擷取,有時它會引用快取版本的內容。也就是說,即便原始網頁已經被你要求刪除、修改或設為私人,Bing 的摘要仍可能因為索引尚未更新而繼續顯示。這是許多當事人挫折感最大的地方——明明原文已經消失,AI摘要卻陰魂不散。
了解這點後,我們就明白,真正要消滅的是兩個目標:一是「Bing搜尋索引中的該網頁記錄」與「AI摘要的快取」,二是「原始網頁本身」。法律行動必須雙軌並進。
三、台灣現行法給你的武器:從憲法層次到平台免責
網紅在台灣請求移除誹謗文字,法律上至少有六道防線可以架構你的主張。這不是一條法條打到底的廉價劇本,而是一個組合拳。
3-1 憲法層次的名譽權與資訊自決權
大法官釋字多次確認,名譽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釋字第509號解釋更揭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同受保障,若言論內容為不實且具惡意,不受保護。更進一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806號等解釋逐步建構出「資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當誹謗文字涉及你的姓名、肖像、社會活動等個資,且散佈於公開網路,就同時觸及名譽權與資訊自決權。這在後續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時會是重要憲法基礎。
3-2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侵害除去與損害賠償
- 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就是你可以請求「刪除網頁、移除摘要、斷開連結」的核心請求權基礎。你不需要先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只要侵害客觀存在且持續中,就能請求除去。
-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是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包含在內。
- 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處「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過去常被拿來請求登報道歉,但現代實務已傾向認為,可請求以適當方式(包括要求平台刪除、刊登澄清啟事於平台)來回復。
對網紅而言,最直接的訴求就是依第18條請求法院命行為人(或平台)「將系爭網頁內容移除並不得再刊登」,並依第195條請求金錢賠償,同時請求平台於原搜尋結果區塊顯示一段澄清文字(實務上罕見,但可嘗試協商)。
3-3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給對手壓力的刑事手段
當文字內容是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你名譽的具體事實,且對方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若屬抽象謾罵,則可能構成第309條公然侮辱。網紅為公眾人物,在誹謗罪的認定上,對方必須能證明所述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才能免責。實務上,許多黑粉攻擊純屬私德捏造,毫無公共利益可言,成罪機會極高。
提起刑事告訴,除了有機會讓對方被判刑,還能利用偵查程序讓檢警查出匿名發文者的真實身分,這對後續民事求償與徹底移除來源非常有效。
3-4 個人資料保護法:直接要求平台刪除的強力工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應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同法第19條、第20條規範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原則上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情形(如當事人同意、契約關係、公共利益等)。若一個部落格、論壇或新聞網站,為了攻擊你而揭露你的姓名、照片、工作經歷等可直接識別你的資訊,且無正當事由(例如不是新聞報導的必要範圍),則該利用行為可能已違反個資法。
更重要的是,針對搜尋引擎業者(如Microsoft Bing),個資法有更直接的適用空間。歐盟法院的「被遺忘權」判決(Google Spain案)在台灣雖無直接法律效力,但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在解釋上已可作為請求搜尋引擎刪除搜尋結果連結之依據。當AI摘要所引用的原始網頁含有你的個資,而該個資因時間經過或目的消失不再有正當性,你可以請求微軟移除該搜尋結果的連結與相關摘要。金管會、法務部與學說多數認為,搜尋引擎業者作為個資之「利用者」,負有依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之義務。
3-5 著作權法:特殊情況的破口
倘若誹謗文章內無授權使用了你擁有著作權的照片、影片截圖或文字,你可以直接以著作權受侵害為由,向微軟或原始平台發送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通知。微軟對於著作權侵權通知的處理速度通常遠快於一般內容檢舉,因為這有明確美國法律責任。這招對純文字誹謗未必有用,但若文章搭配盜用你的照片,就是一條捷徑。
3-6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與現行實務的真空地帶
台灣至今尚未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因此無法像歐盟《數位服務法》(DSA)那樣,要求大型平台負擔高強度的內容審核義務與透明度報告。目前的狀態是,微軟等跨國平台多半依循其全球統一的使用者條款與內容政策,來決定是否移除AI摘要或搜尋結果,而非完全依照台灣法律主動作為。因此,你的請求必須同時滿足「台灣法律上站得住腳」與「符合微軟內部政策定義的違規」,才能在最短時間內見效。
法律主張與可能請求對象對照表
| 請求權基礎 | 訴求內容 | 可請求對象 |
|---|---|---|
| 民法第18條 | 刪除原始網頁、斷開連結 | 發文者、網站管理員 |
| 民法第195條 | 金錢賠償、回復名譽 | 發文者 |
| 刑法第310條 | 刑事處罰、查出匿名身分 | 發文者(告訴對象) |
| 個資法第11條 | 刪除個資、停止利用、移除搜尋連結 | 網站管理者、微軟(Bing) |
| 著作權法 | 下架侵權內容 | 微軟(Bing)、原始平台 |
四、微軟Bing的內容政策與檢舉機制解剖
要讓微軟移除Bing AI摘要中源自誹謗文章的內容,必須先搞懂它內部的遊戲規則。微軟對於Bing搜尋服務有一套全球性的「內容政策」與「檢舉機制」,其核心精神與Google類似,但介面與審查邏輯略有差異。
4-1 Bing如何看待誹謗內容?
微軟的使用者條款與Bing內容政策明確禁止利用其服務散播「虛假、誤導、誹謗、騷擾或威脅性內容」。當內容涉及對個人的不實攻擊且已造成名譽損害,通常落在「誹謗」或「騷擾」類別。但微軟的AI摘要生成邏輯又增加了複雜度,因為AI可能會「改寫」原文,如果改寫後看似中立的敘述,審查人員不易判定為誹謗。因此,檢舉時必須清楚證明原始網頁本身構成誹謗,且AI摘要直接反映了該不實指控,並附上對比。
4-2 正式的檢舉管道與所需文件
Microsoft提供「Bing內容移除」表單,網址通常為:https://www.microsoft.com/zh-tw/concern/bing
(實際路徑可能隨微軟政策更新,請以官方最新頁面為準)
填寫時你會被要求選擇「移除原因」,常見相關選項包含:
- 誹謗/不實資訊(Defamation / Misinformation)
- 隱私權侵害(Privacy violation)
- 著作權侵害(Copyright infringement)
- 其他法律問題
對於誹謗類,表單會引導你提供:
- 你的姓名與聯絡方式。
- 遭誹謗的對象(也就是你自己)及為何你是當事人。
- 誹謗內容所在的Bing搜尋結果網址(務必附上AI摘要出現的截圖與該摘要的來源網址,因為Bing的AI摘要通常會有「來源」連結,你需要將那個來源網址一併提供)。
- 法律依據說明:你需要簡述該內容在台灣構成誹謗或侵害個資的理由,最好附上相關法條。例如「該文章宣稱本人涉及詐欺,此為全然不實之指控,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民法名譽權侵害,並包含本人全名等個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請貴公司依據內容政策與適用法律移除該搜尋摘要及其來源網頁索引。」
- 宣誓聲明:微軟通常要求你出具一份聲明,保證所提供資訊真實,且你確實認為該內容違法,願承擔不實檢舉的法律責任。
4-3 審查流程與常見拖延原因
提交後,會收到一個案件編號。微軟的內容審查團隊(可能位於美國或印度)會先進行形式審查,判斷是否屬於其政策範圍。如果文件不齊,或法律依據過於籠統(例如只寫「這傷害我名譽」卻未指出具體不實處),很容易被退回。審查時間從數天到數週不等。若涉及複雜的跨國法律判斷,微軟有時會要求你取得台灣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作為強制移除的依據。這會讓只想快速刪除的人感到無比沮喪。
因此,實務上建議「法律函件與平台檢舉並行」。一面由律師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微軟台灣分公司(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援引民法、個資法請求移除,副本寄給微軟美國總部法務部門;另一面持續在線上表單提交,並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台灣微軟雖未必直接處理內容移除,但正式法律信函會讓你的案件在內部系統被升級為「法律請求」,不再是一般客服處理。
五、請求刪除來源的完整十步驟(從證據保全到強制執行)
底下將流程拆解為可依序操作的十個步驟,每一步都對應到你能使用的工具或文件,並提供對應策略。
步驟1:完整截圖與時間戳記保全
別急著通知任何人。先用乾淨的瀏覽器,登出所有帳號,使用無痕模式重新搜尋一次,確認AI摘要依然出現。然後對「整個螢幕」進行截圖,務必包含:
- 瀏覽器網址列(顯示bing.com)
- 搜尋關鍵字
- AI摘要文字區塊與其下方的「來源」連結
- 系統時間(畫面右下角)
- 使用瀏覽器開發者工具擷取網路請求與回應(若能力許可)
建議使用具有時間戳記公證效力的第三方存證服務,例如台灣的「區塊鏈存證」服務或民間公證人對網頁進行體驗公證。這會大幅增加證據在法院的證據能力。
步驟2:判斷誹謗內容的性質與所涉法條
逐一列出AI摘要中的不實陳述,並對應到法律定性。例如:
- 「○○網紅賣假貨」→ 涉及具體事實的不實指控 → 刑法誹謗、民法名譽侵害。
- 「他是個騙子、敗類」→ 抽象侮辱 → 公然侮辱。
- 文中揭露你的本名、住址、電話 → 侵害隱私與個資,違反個資法。
- 文中使用你的照片 → 若照片為你拍攝,可主張著作權;若為你的肖像,則可主張肖像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隱私權之範疇)。
建立一個清單,將每項不實敘述對應到具體法條,這份清單後續會反覆使用。
步驟3:找出原始來源的網站管理者與主機位置
原始網站的網址會揭露許多資訊。使用Whois查詢網域註冊者(若未隱藏),可能顯示註冊國家、註冊商。使用主機查詢工具查IP,看主機位於哪個國家,主機商是誰。若為台灣常見的部落格平台(如痞客邦、隨意窩、方格子),則平台方負有依其服務條款處理的義務。若主機位於美國,則DMCA通知會特別有效。這些資訊也決定了後續訴訟是否可能跨國。
步驟4:對原始網站發送正式移除請求(存證信函)
針對原始網站的負責人或平台,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於文到三日內移除系爭文章,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製、散佈」。內容必須包含:
- 你的身分與遭侵害的名譽事實。
- 文章網址與不實內容具體描述。
- 法律依據(民法第18條、第195條、個資法第11條等)。
- 屆期未移除將提起民刑事訴訟及向平台檢舉之聲明。
若為境外平台,使用中英文雙語發函。此步驟不僅為了實際移除,也是後續向微軟證明「你已向源頭請求但無效果」的證據。
步驟5:向平台檢舉(若原始網站在可控平台)
若原始文章發布在Facebook、YouTube、Instagram、Dcard等,先利用該平台的檢舉機制,選擇「騷擾」、「仇恨言論」或「隱私權侵害」等類別。這些平台有一定審查機制。一旦原始內容被平台移除,Bing的索引更新後,AI摘要通常也會在一段時間後消失。這是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的路徑。
步驟6:向Microsoft Bing正式提出內容移除請求(含法律函件)
如前章所述,填寫Bing內容移除表單,並將步驟2的法律清單整理成精簡英文或中文敘述。特別注意:
- 必須明確指出AI摘要的「來源網址」,而不只是搜尋結果頁網址。你可從AI摘要下方的「來源:example.com」點擊取得。
- 闡述時直接引用台灣法條,並輔以說明其精神,例如「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賦予當事人刪除權,歐盟GDPR第17條被遺忘權亦同此理,請求微軟依國際準則移除」。
- 附上存證信函副本、律師函副本以及對方拒絕或未回應的證明。
同時,透過律師發送紙本信函至微軟公司地址,收件人註明「法務長/內容政策處理部門」,這通常能將案件從自動化處理拉出來。
步驟7: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數位發展部陳情(輔助手段)
台灣目前對於境外平台內容移除無直接強制力,但可嘗試向數位發展部、NCC等機關陳情,指稱該平台散佈不實訊息,侵害國民權利,籲請行政部門依政策要求微軟建立更快速處理管道。這不見得能直接移除,但當行政機關發文關切,跨國企業內部的公共政策團隊可能介入,加速處理。
步驟8:提起民事訴訟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若Bing遲遲不移除,而你迫切需要截斷傷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微軟公司「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應暫時移除或隱藏系爭Bing AI摘要及搜尋索引」。這在台灣是創新的法律手段,但已有類似命Google移除搜尋結果的案例。法院會考量是否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聲請人勝訴可能性及公共利益。若AI摘要內容顯然不實且造成商業急迫損害,有機會成功。這需要律師精密操作。
步驟9:刑事告訴查出匿名黑手
同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即使原始網站架設於境外,若發文者IP在台灣,檢警仍可追查。若IP在境外,則難度較高,但仍可嘗試透過司法互助。刑事程序最重要的功能,是讓隱藏幕後的加害人現身,一旦身分曝光,後續可直接對其求償並要求其主動通知微軟撤下內容(因內容違法)。
步驟10:持續監控與通知Bing更新索引
即便原始網頁刪除了,還是要回到Bing使用「移除過時內容」工具,請求清除快取。微軟有提供「Bing快取移除」工具,可提交已經不存在的網頁網址,請求重新抓取。你可以在移除成功後,多次提交以加速索引更新。同時定期搜尋相關關鍵字,確認AI摘要不再出現,並設定Google Alert(或其他監測服務)監控自己名字,以防死灰復燃。
十步驟流程簡表
| 步驟 | 行動 | 關鍵產出 | 預估時間 |
|---|---|---|---|
| 1 | 截圖存證 | 具時間戳的證據包 | 1天 |
| 2 | 法律分析 | 不實陳述與法條對照表 | 1天 |
| 3 | 查原始網站資訊 | WHOIS、主機商資料 | 1-3天 |
| 4 | 寄存證信函給網站方 | 存證信函回執 | 3-7天 |
| 5 | 向原始平台檢舉 | 檢舉編號 | 1-14天 |
| 6 | 向Bing提交法律請求 | 案件編號、律師函 | 7-30天 |
| 7 | 行政機關陳情 | 機關回函 | 14-30天 |
| 8 | 民事訴訟與假處分 | 法院裁定 | 1-3個月 |
| 9 | 刑事告訴 | 報案三聯單、傳喚通知 | 1-6個月 |
| 10 | 監控與重新提交 | 搜尋結果清除確認 | 持續 |
六、這些棘手情境,你該如何拆解?
6-1 AI摘要內容是Bing自己「幻想」出來的,根本沒有來源
大型語言模型有幻覺問題。有時AI摘要的誹謗文字,你點擊來源連結進去,卻發現原始網頁根本沒有那段話。這在法律上更複雜,因為誹謗內容是微軟的AI產生的,而非單純引用。此時你的請求對象直接轉為微軟,主張其AI生成不實內容致侵害名譽,屬於系統本身直接侵害,微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且有義務立即修正模型輸出,而非僅移除來源。可發律師函要求微軟說明該段文字的生成邏輯、訓練資料,並依民法第18條直接請求除去。若不理會,可考慮提起訴訟,將微軟列為被告,主張其作為AI服務提供者未盡防範義務。這類型案件在全球都處萌芽階段,你將成為指標個案。
6-2 原始來源是新聞媒體網站,他們以「新聞自由」為由拒絕移除
若報導本身不實,仍構成誹謗,新聞自由不是免死金牌。必須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更正,若不更正,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或向媒體自律機制申訴(如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若媒體為求流量刻意使用聳動不實標題,且Bing AI摘要收錄,你可以在對微軟的請求中強調「該報導經台灣法院認定不實(若已有判決)或該媒體已因不實報導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罰」,這會大幅提高微軟移除意願。
6-3 發文者躲在境外,網站主機在免責天堂
若源頭完全無法觸及,你就必須把所有力量集中在對微軟的請求上。關鍵是強力主張「被遺忘權」精神與個資法第11條,搭配你在台灣提起的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不在台灣,仍可對平台提告)。實務上,微軟等跨國平台為規避全球法律風險,當收到法院命令或有清楚法律依據的正式函件時,會傾向在特定地區移除搜尋結果,即使原始網頁仍在。
常見問答
問:Bing AI摘要顯示的誹謗文字,可以只要求移除摘要而保留原始網頁嗎?
答:可以。你向微軟的請求可以明確劃定範圍,只要求移除AI摘要中那段侵害名譽的生成文字,以及該搜尋結果的連結,而不要求刪除整個原始網頁。但實務上,微軟常會一併將該來源網址從索引中去除,或在搜尋結果中標註已移除。
問:請求微軟刪除AI摘要需要費用嗎?
答:透過官方表單檢舉完全免費。但若委任律師發函、公證存證、聲請法院假處分,則會產生律師費、裁判費等成本。民事訴訟標的金額若可計算損害,可一併請求對方負擔訴訟費用。
問:多久可以移除?
答:最樂觀的狀況是,原始平台檢舉成功或發文者自行刪除,約3至10天內Bing索引更新後消失。透過Bing正式法律請求,處理時間約2週至2個月不等。若進入法院程序,取得假處分裁定可能需要1至3個月,加上技術執行時間。
問:如果微軟不理會我的檢舉,我可以告微軟嗎?
答:可以。在台灣,你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個資法對台灣微軟或其總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移除內容並賠償。微軟在台灣設有分公司,具有當事人能力。實體法上需說服法院微軟對AI生成內容具控制力,且拒不處理構成侵權。此類訴訟門檻較高,但非無可能。
問:刪除後,別人用「頁庫存檔」還是看得到怎麼辦?
答:Bing的頁庫存檔通常也會在索引移除後一段時間內清空。若持續存在,可再針對該庫存檔網址提交移除請求。另外,也可同時向Internet Archive(Wayback Machine)提出隱私移除請求,避免歷史紀錄永久保存。
問:Bing AI摘要引用的是判決書內容,但判決書裡有我的個資,可以要求移除嗎?
答:台灣司法院裁判書公開有一定法規依據,原則上不會刪除。但你可依司法院「裁判書公開除名原則」相關規定,請求隱蔽部分個資(如身分證字號、地址)。若判決書內容因時間久遠,其保留於搜尋引擎的索引已不符個資法利用目的,實務上已有成功請求Google移除搜尋連結的案例,同樣可對Bing提出,主張依個資法第11條請求刪除該搜尋結果連結與AI摘要,而不必刪除判決書本身。
問:我是經紀人,可以代網紅提出請求嗎?
答:可以,但需提出授權委任書。微軟表單通常要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經紀人可作為代理人提交,並附上權利人簽名之委任狀。律師則直接以受任人身分處理。
結語:拿回名字的主導權,不能只靠法律條文
網紅的名譽與形象是資產,也是生計。Bing AI摘要中的一段不實文字,可能在一夕之間摧毀多年累積的信任。法律確實提供了從憲法到個資法的多層次防護網,但實務上最有效的,仍然是「源頭消滅」搭配「平台施壓」的組合拳。不要低估存證信函帶給小型網站的震懾力,也別高估跨國平台主動為你實現正義的意願。
每一次檢舉、每一封律師函,都在幫你建立「這件事我是認真的」的訊號。必要時,讓法院的裁定成為壓垮頑固平台的最後一根稻草。你不是孤軍奮戰,近年來已有數起成功案例,證明台灣的法律足以穿透螢幕,要求演算法世界也尊重一個人的名譽。現在,打開你的截圖工具,開始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