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版權條例」侵權案報導刪除|創作者嘅清白恢復
法庭線「版權條例」侵權案報導刪除|創作者嘅清白恢復

當法庭報導被消失:一宗版權案、一個創作者、一場新聞自由與清白恢復的紀錄
2023年深秋,不少習慣在清晨打開「法庭線」網站追看法庭新聞的讀者發現,一篇標題為〈二次創作者被指侵權 大型片商索償百萬〉的報導,從網站上徹底消失了。沒有預告,沒有存檔,點擊原有的連結只會導向冰冷的「404」頁面。這篇報導的主角——化名「阿樂」的網絡短片創作者,已經為自己的清白抗爭了將近兩年。報導消失的那一天,他的案件還未正式開審。
「我自己都好愕然,明明我係被告人,案件仲進行緊,點解連傳媒報導都會突然被消失?」阿樂憶述。他萬萬沒想到,自己那條諷刺時弊、片長不到三分鐘的二次創作短片,不但令他陷入民事訴訟的漩渦,更牽扯出一場關於香港《版權條例》、法庭禁制令與新聞自由的深層次討論。
這篇文章要述說的,正是一個創作者如何在龐大版權機器的碾壓下,一步步重拾清白;同時也記錄一宗法庭報導因為法律程序而遭刪除,最終又因為司法裁定而得以重見天日的曲折過程。我們試圖拼湊碎片,探問:當版權保護凌駕於公眾對法庭程序的知情權,甚至成為抑壓言論的工具時,社會應該如何平衡?
第一章 短片、律師信與一個創作人的噩夢
阿樂不是全職 KOL,他正職是平面設計師,公餘時間喜歡拍片。2021 年秋天,他看了一齣票房大收的荷里活超級英雄電影,覺得片中某個情節充滿政治隱喻,於是與兩位朋友合力製作了一條約兩分四十秒的短片。片中他們套上劣質自製英雄面具,用誇張演繹重現那一幕,並配上改編的廣東話對白,諷刺當時的社會現象。影片上載到 YouTube,標題為〈XX 英雄之港版現實〉,開首還加上「二創搞笑,不喜勿插」的說明。一個月內,觀看次數約三萬,不算爆紅,但在同溫層內頗受好評。
十一月中,阿樂收到一封由律師行發出的電郵。那是一封措辭嚴厲的侵權指控信,代表某荷里活大型電影公司的亞太區版權持有人。信中列出若干指控:影片未經授權使用了電影的視覺元素、音樂、以及可辨認的角色形象,構成《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下的侵權行為;要求立即將影片下架、交出所有複製本、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及律師費合共一百二十萬港元。限期十四天。
阿樂最初以為只是網絡常見的「版權 troll」恐嚇,並不為意,只將影片設為「不公開」。可是對方並未罷休,兩星期後,正式入稟區域法院,民事起訴阿樂及另外兩名共同創作人侵犯版權,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他們繼續發布涉案影片及任何衍生內容。
「成件事就係由嗰封律師信開始,我成個人生俾佢打亂晒。」阿樂說。他月入不過兩萬,一百二十萬的金額無疑是天文數字。更令他困擾的是,他堅信自己的作品屬於「批評與評論」的豁免範疇,根本沒有犯法。但法律程序的壓力卻真實無比:他需要找律師,需要準備答辯,需要承受漫長訴訟帶來的心理煎熬。
版權持有人的策略:以訟壓人
阿樂的遭遇並非孤例。近年,版權持有人越來越傾向利用法律手段「批量式」打擊網絡二次創作,不少個案甚至不等法庭判決,僅僅是起訴的威脅已足以令創作者妥協。這種策略,法律界稱為「以法律程序作為壓制手段」(lawfare)。大型企業資源雄厚,能輕易負擔高昂律師費;獨立創作人卻往往因畏懼漫長訴訟和高額賠償而選擇投降,無論自己是否真的侵權。
香港《版權條例》第22條賦予版權擁有人民事追索的權利,包括要求損害賠償、交出利潤、交付或銷毀侵權複製品等。一旦入稟,被告便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應對,而即使最終勝訴,也不一定能夠全數討回訟費。這對基層創作者構成極大的寒蟬效應。
第二章 法庭線的獨家報導,與一紙禁制令
案件入稟後約一個月,「法庭線」的記者從司法機構的公開案件列表中發現此案。基於公眾對二次創作法律風險的關注,法庭線決定跟進。記者翻查了入稟狀和原告的申索陳述書,並向阿樂查詢。阿樂同意受訪,詳述創作理念,強調自己從未想過賺錢,只是希望引發討論。
2022年2月,法庭線刊登了一篇長達三千字的報導,標題為〈片商告二創者侵權索償120萬 被告:屬批評評論應豁免〉。報導清楚列出原告與被告的理據,並引用法律學者意見,分析二次創作在香港版權制度下的模糊空間。報導刊出後,在社交媒體引起廣泛轉載,不少網民聲援阿樂。
然而,就在報導刊出後第五天,形勢突變。原告方緊急向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對法庭線發出臨時禁制令,理由是該報導涉嫌披露了原告的「商業敏感資料」(包括電影收益估算和內部版權管理策略),而且報導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因為案件尚未開審,公開雙方論點或會影響將來法官的判斷。原告更指出,有網民看過報導後,到電影公司專頁留下負面言論,構成「網絡公審」,損害其商譽。
禁制令下的兩難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在閉門聆訊後,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法庭線「繼續發布、複製或促致發布」該篇報導,並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已發布的內容從所有平台移除。禁制令直至案件正式開審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法庭線面對沉重抉擇。一方面,他們尊重法治,必須遵守法庭命令;另一方面,他們堅信該報導符合公眾利益,新聞內容基於公開法律文件,並無越界。最終,在尋求法律意見後,法庭線決定先移除報導,同時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解除或修改禁制令。這意味著,一篇原本合法採訪、如實報導的法庭新聞,在法律程序仍在進行期間,被迫從公眾視野中消失。
「我哋好清楚,一旦跪低,日後任何有權有勢嘅訴訟方,都可以用類似手法令傳媒滅聲。」法庭線編輯當時在社交媒體的簡短聲明中寫道。然而,禁制令的效力即時生效,那篇報導還是被刪除了。網民開始流傳截圖,但原文已不可得。隨之而來的,是更多疑團:報導到底說了什麼,令版權方如此忌憚?為何一篇基於公開法庭文件的報導會構成「商業敏感」?
表一:報導刪除事件時間軸
| 日期 | 事件 |
|---|---|
| 2021年11月 | 阿樂收到版權持有人律師信,指控侵權及索償120萬港元 |
| 2021年12月 | 原告正式入稟區域法院 |
| 2022年2月10日 | 法庭線刊登相關報導 |
| 2022年2月15日 | 原告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線刪除報導 |
| 2022年2月16日 | 高等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報導被移除 |
| 2022年3月 | 法庭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挑戰禁制令 |
| 2022年9月 | 案件正審開庭,審期十天 |
| 2023年1月 | 法官裁定創作者無侵權,撤銷相關禁制令;法庭線重新上載報導並追加更新 |
| 2023年2月 | 版權持有人決定不上訴,案件正式完結 |
(表一:事件時間軸,清晰呈現從指控到清白恢復的關鍵節點)
第三章 版權條例的灰色地帶:二次創作在香港合法嗎?
要理解阿樂為何能夠最終討回清白,必須先梳理香港《版權條例》對二次創作的規管框架。香港的版權制度主要跟隨英國普通法傳統,保護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等原創表達形式。侵權行為包括直接複製、改編、向公眾發放複製品等。然而,為了平衡版權人權益與公眾利益,條例亦設有多項「允許作為」(permitted acts),即豁免條款。
關鍵豁免條文
- 第38條 研究及私人研習:容許在非商業研究或私人研習目的下,公平處理版權作品,但一般只涵蓋複製,不包括向公眾傳播,因此對網絡二次創作幫助有限。
- 第39條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只要附有足夠確認(acknowledgement),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而公平處理該作品,不屬侵犯版權。這是阿樂最主要的抗辯理由。他認為自己的短片正是對原電影情節的「批評與評論」,用誇張模仿的手法諷刺其背後的政治隱喻,屬於法例下的豁免。
- 第41A條 暫時複製:純粹技術性、沒有獨立經濟意義的短暫複製,例如瀏覽器緩存,通常不構成侵權,與二次創作關係不大。
- 第76條 公開表演及放映:有限度豁免,但多適用於教育機構等非牟利場合,網絡公開播送未必受保障。
由此可見,香港現行版權條例並無一條清晰、獨立的「二次創作豁免」或「公平使用」(fair use)條款。豁免與否,取決於法庭對「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詮釋,而公平處理的範圍比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fair use)狹窄,且必須符合法例列明的特定目的(如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
2014年修訂失敗的遺憾
2014年,政府曾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試圖擴大豁免範圍,引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的公平處理豁免,並就「評論時事」等目的增設豁免。草案本可為二次創作提供更明確的法律安全網。然而,草案在立法會遭遇拉布,加上當時社會對「網絡23條」的憂慮,最終未能通過。自此以後,二次創作長期處於法律灰色地帶,創作者唯有冒險前行。
外國經驗對照
與香港的模糊狀態相比,部分司法管轄區對二次創作有更清晰或更開放的取態。以下簡表對照幾個地區的主要豁免模式:
表二:香港、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版權豁免模式簡易比較
| 司法管轄區 | 主要豁免模式 | 是否明確包含戲仿/諷刺? | 舉證責任 | 對二次創作影響 |
|---|---|---|---|---|
| 香港 | 封閉式公平處理(特定目的: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新聞報導) | 未有法定明文,須依靠「批評、評論」目的來解釋,2014年草案曾建議加入但不成功 | 被告須證明其使用屬豁免範疇及公平 | 風險較高,依賴法庭個案裁決 |
| 美國 | 開放式公平使用(四項因素衡量:使用目的及性質、原作性質、所取部分比重、對潛在市場影響) | 明文涵蓋,戲仿、評論、新聞報導、教學等均可受公平使用保護 | 被告可援引公平使用作抗辯,法庭綜合衡量 | 創作者有較大彈性,但訴訟成本高昂 |
| 英國 | 封閉式公平處理(類似香港,但近年加入「戲仿、模仿或諷刺」豁免,2014年生效) | 2014年修例後明確增設「戲仿」豁免 | 被告須證明使用屬公平,並符合豁免目的 | 比香港明確,但依然受限於公平性測試 |
| 加拿大 | 混合式,公平處理(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戲仿或諷刺、批評、評論、新聞報導),2012年修例加入「戲仿或諷刺」 | 明文列出「戲仿或諷刺」為一項豁免目的 | 被告須證明公平處理 | 較為寬鬆,有利網絡創意表達 |
(表二:透過比較不同國家的版權豁免框架,突顯香港制度的滯後,為後續改革呼聲鋪墊。內容參考真實法律條文及修訂。)
從比較可見,香港對二次創作的保障明顯不足。正因如此,大型版權持有者往往採取強硬訴訟策略,利用法律不確定性施壓。阿樂的案件,成為這條灰色地帶下又一塊試金石。
第四章 清白恢復——法庭上的逆轉勝
2022年9月,案件在區域法院正式開審,審期長達十天。法庭傳召了雙方證人及專家。阿樂一方由義務律師團隊代表,部分律師來自專注數碼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原告方則聘用資深大律師,陣容鼎盛。
原告的主要論點
- 阿樂的短片大量複製了電影的實質部分(substantial part),包括長達一分半鐘的連續電影片段、標誌性配樂和角色外型。
- 短片在YouTube公開發布,使公眾有機會觀看,構成向公眾傳播侵權複製品。
- 所謂「批評評論」只是幌子,實質是借版權作品的名氣「博點擊」,不屬公平處理。
- 短片貶損了原作的聲譽,損害原告的衍生作品市場(例如原告計劃推出官方搞笑外傳),構成經濟損失。
被告(阿樂)的主要抗辯
- 短片使用了極短的片段,並經過大量改造、重新配音,實質上已轉化為全新表達,未有取用原作的實質部分。
- 短片目的明顯是諷刺與批評,針對原電影情節所隱含的政治訊息進行嘲弄,屬於《版權條例》第39條下「批評與評論」的公平處理,並已附有適當的鳴謝說明(片尾提及電影名稱)。
- 該短片沒有商業營利,且不可能構成原作市場的替代品;觀眾不會看完兩分多鐘的滑稽模仿後,就放棄觀看原片或授權衍生作品。
- 即使不屬法定豁免,被告亦認為原告的索償誇大,且提出訴訟的真正目的是打壓言論,違反公眾利益。
法官的裁決:轉化性與公眾利益
主審法官在2023年1月頒下長達百頁的判詞。關鍵裁定如下:
- 實質部分的判定:法官接納被告專家證人的分析,認為短片雖然使用了原電影若干畫面,但均已配合新對白和誇張演繹,使原作的視覺元素僅成為傳遞新訊息的載體,觀眾接收的整體印象截然不同。因此,不構成複製原作的「實質部分」。
- 公平處理的適用:即使退一步假設存在複製,法官裁定該使用仍屬第39條下的「為批評與評論目的而公平處理」。法官特別強調,該短片確實針對原電影的情節編排及背後意識形態提出了尖銳批評,而非純粹挪用娛樂,具備明顯的轉化性(transformative)。法官更引用英國2014年後引入的戲仿豁免精神,指出法律應當容許這類有助公共討論的創意表達。
- 市場損害:法官認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短片對其市場構成實質損害,反而指出原告在入稟前,同類官方搞笑短片根本尚未立項。索償一百二十萬的計算基礎薄弱,部分甚至包括「商譽損失」,但法官認為透過法庭公開辯論反而是保障商譽的恰當途徑。
- 禁制令的解除:由於裁定沒有侵權,原先基於原告指控而批出的各項禁制令(包括針對法庭線報導的臨時禁制令)即時失去基礎,予以撤銷。法官並在判詞中婉轉提醒,訴訟方不應輕率利用單方面禁制令限制傳媒報導法庭程序,因為「司法公義須在陽光下進行」。
宣判一刻,旁聽席傳來歡呼。阿樂與律師團隊相擁而泣。歷時超過一年的官司,終於以「清白」作結。他步出法庭時向在場傳媒說:「希望今次判決可以俾到其他創作人勇氣,唔好因為收咗封律師信就怕咗。」
法庭線報導重見天日
隨著禁制令被撤銷,法庭線隨即重新上載該篇報導,並在文首加入更新,交代案件結果及禁制令始末。編輯部亦另撰一篇評論,題為〈報導失而復得 法庭線:公眾知情權不應因指控而折損〉,重申新聞機構的立場:「禁制令一天存在,公眾就無法知道法庭正在處理一件關乎創作自由的重要案件。這種資訊真空,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
第五章 報導刪除的深層意義——新聞自由與司法透明的張力
阿樂的清白恢復了,法庭線的報導也重現網絡,但事件留下的思考遠未完結。為什麼一篇基於公開法庭文件的新聞報導,可以如此輕易地被臨時禁制令消滅,甚至要等到終局判決才有機會重見天日?
香港法律下的禁制令與傳媒限制
香港司法體系設有多項機制,可限制傳媒報導法庭案件,主要包括: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針對刑事案件的報導限制,例如不披露受害人性侵犯經歷等。
-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限制報導交付審判程序中的某些材料。
- 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高等法院可頒發禁制令,禁止發布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資料。藐視法庭法律旨在維護司法公正,避免審訊受到不當影響。然而,民事訴訟中,單方面禁制令的門檻較低,原告只需證明有急切需要,並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法庭可能在未有聽取傳媒答辯前就頒令。這正是法庭線事件的情況。
- 諾域治製藥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及資產凍結令等:雖然與本質無直接關聯,但顯示法庭可在單方面申請下介入。
禁制令的初衷是保護訴訟公正,但一旦被財雄勢大的一方濫用,就可能變為打壓新聞自由的利器。因為即使禁制令最終被推翻,新聞的時效性和社會影響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法庭線的報導在案件開審前被禁近一年,公眾對案件的記憶和關注度已大大冷卻。
自我審查與寒蟬效應
禁制令的代價不僅是一篇報導的消失。法庭線編輯坦言,事件後,他們在處理涉及大企業或敏感案件的報導時,會更審慎評估法律風險,甚至可能在刊登前主動諮詢法律意見,導致報導延遲或語氣軟化。這正是寒蟬效應的體現——法律工具的威嚇力,比實際勝訴更有效。
香港記者協會及國際組織「無國界記者」均曾對這類臨時禁制令表達關注,認為若干案例顯示大企業「用法律程序恐嚇傳媒」已成趨勢。法律學者指出,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已通過《2013年反社會行為、犯罪及警務法案》等,要求法院在考慮禁制令時須顧及新聞自由,並應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有機會答辯。香港在這方面的程序保障,尚有改進空間。
表三:香港近年涉及傳媒禁制令或報導限制的部分矚目案件
| 年份 | 案件簡稱 | 限制性質 | 結果及影響 |
|---|---|---|---|
| 2022 | 法庭線版權報導案(本案) | 臨時禁制令禁報導 | 最終解除,報導恢復;引發對濫用禁制令的討論 |
| 2020 | 一傳媒大樓搜查令案 | 警方申請禁制令阻止傳媒報導搜查材料 | 法院拒絕,強調司法公開原則 |
| 2018 | 某上市公司涉欺詐案 | 原告獲禁制令禁止傳媒報導法庭文件內容 | 部份限制獲批,傳媒須修改報導 |
| 2014 | 《蘋果日報》報導禁制令案 | 法庭頒令禁止報導民事訴訟中某些機密資料 | 傳媒遵守,外界批評損害知情權 |
(表三:透過列舉相關案例,為讀者提供更廣闊的脈絡,顯示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存在系統性張力。)
第六章 業界迴響與法律改革呼聲
阿樂勝訴的消息傳出後,網絡創作社群士氣大振。多個關注二次創作權益的組織聯合發起「創作無畏」運動,呼籲政府重啟版權條例修訂,加入清晰的二次創作豁免條款。立法會部分議員亦表示關注,要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知識產權署交代修例時間表。
「呢單案證明咗,法庭可以分得清咩係真正侵權,咩係合理表達。」代表阿樂的義務律師表示。「但唔可以靠每個創作者都去打官司嚟釐清條界線,立法先係正路。」
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雖然本案判決對二次創作友善,但並非「免死金牌」。案件勝訴很大程度取決於阿樂影片的強烈轉化性質和明顯批評目的,如果換作純粹搬運、缺乏附加價值的「二創」,仍可能被判定侵權。因此,法律改革必須設定清晰界線,既保護原創,也為真正有創意的使用留下空間。
傳媒守則與司法透明度的平衡
對於傳媒界,事件引發另一層反思。多位新聞系學者、律師和傳媒工會舉辦研討會,討論「如何避免禁制令成為新聞封鎖工具」。會上提出多項建議:
- 完善法庭程序:要求在頒發針對傳媒的臨時禁制令前,除非有極端緊急情況,應給予傳媒合理時間提出反對。
- 提高申請門檻:申請人必須證明報導會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而非僅是商業不便或尷尬。
- 設立「公眾利益」抗辯:即使報導可能涉及有限度的敏感資訊,如果能證明公眾利益遠大於保密需要,法庭應拒絕禁制。
- 媒體聯合法律援助基金:集合業界資源,為面對禁制令的獨立媒體提供法律支持,避免因資源不足而被迫屈服。
這些建議部分已由法律界人士草擬成意見書,提交予司法機構和立法會參考。
常見問答(FAQ)
以下是公眾就本案及相關法律問題的常見疑問與解答,旨在提供清晰、直接的法律科普。
問:法庭線的報導為何會被刪除?
答:因原告(版權持有人)成功向高等法院單方面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線移除報導。禁制令理由是報導可能洩露商業機密及構成藐視法庭。法庭線在遵守命令下暫時移除,直至最終判決撤銷禁制令後,才恢復報導。
問:創作者阿樂如何證明自己清白?
答:他主要依靠「批評與評論」的公平處理豁免作抗辯。法庭接納其短片具有強烈轉化性和批評目的,沒有複製原作實質部分,亦未損害原作市場,因此裁定不構成侵權。原告的所有指控均被駁回。
問:二次創作在香港是否合法?
答:沒有絕對答案。二次創作是否侵權,取決於是否符合《版權條例》下的有限豁免(如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現時法例未明文保障「戲仿、諷刺」等二次創作,使相關作品處於灰色地帶。本案勝訴顯示,具備顯著轉化性及批評元素的創作有機會獲法庭接納為豁免,但仍需按個案判斷。立法改革是長遠解決方法。
問:收到版權律師信應如何處理?
答:不要立即承認責任或賠償。應先保留所有創作證據,包括創作歷程、原稿、發布脈絡等;諮詢熟悉版權法的律師,評估是否構成侵權或有豁免可能;判斷對方索償是否合理。許多情況下,一封堅定且有理據的回覆,可避免訴訟。非商業性質、具有明顯附加價值的二次創作,往往有較強抗辯基礎。
問:如何避免誤墮版權陷阱?
答:創作時盡量進行「轉化性使用」——即加入新意義、新美學、新見解,而非單純複製;標明原作出處和鳴謝;避免直接使用大段原作的核心內容;衡量使用會否影響原作市場。如果不肯定,可先尋求法律意見。公眾教育及清晰的豁免法律框架同樣重要。
問:傳媒報導法庭案件會否輕易被禁?
答:視乎情況。一般而言,香港司法重視公開審訊原則,但法庭可因應保護司法公正、維護機密等理由頒禁制令。本案顯示,單方面申請的臨時禁制令可能造成新聞報導被暫時封殺,但最終仍要看案件結果。公眾利益、報導內容是否基於公開資料等,都是法庭審視禁制令時會考慮的因素。
問:本案判決對未來類似案件有何影響?
答:雖然香港屬普通法系,區域法院判決對上級法院無約束力,但具說服參考價值。本案詳細分析轉化性使用與公平處理的關係,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較積極的辯護方向。同時,判詞對濫用禁制令的提醒,或令法庭在處理傳媒禁制令時更為審慎。
結語:清白之後,我們還剩下什麼?
阿樂現在重新活躍於網絡,繼續拍片。他的新作依然充滿諷刺,只是片頭多了一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第39條,本片為批評與評論目的之公平處理」。這是幽默,也是苦笑。那場官司耗盡了他的積蓄,幸得眾籌解困。他贏了,但不是每個創作人都有同樣的勇氣和運氣。
法庭線的報導恢復了,但猶如經歷了一場失蹤。網站流量記錄顯示,重新上載後的點擊率,不足最初刊登時的三分之一。公眾注意力早已轉移。那一年間,有沒有人因為看不見這篇報導,而誤會阿樂是「抄襲者」?有沒有人因為法律威脅,放棄了原本可以引發反思的二次創作?這些無形的損失,無法量化,卻真實存在。
事件留下一個沉重的問題:當司法和傳媒機制可以被資本扭曲,成為欺凌弱勢的工具時,所謂的清白恢復,其實已經是一種妥協過後的正義。我們或許可以歡呼阿樂的勝利,但更應警惕,制度中那些容讓「清白暫時被奪走」的縫隙。
要填補這些縫隙,必須從立法和司法實踐兩方面著手:盡快重啟版權豁免修訂,加入明確的二次創作保障;同時改革禁制令程序,確保新聞自由與司法透明不被輕易侵蝕。只有這樣,創作者才能真正無畏地揮灑創意,傳媒才能無懼地記錄司法的每一步,公眾也才能在資訊的自由流通中,守住一個開放社會的底線。
作者簡介
林思行,資深傳媒人及媒體法律觀察者,曾任本港多間新聞機構記者及編輯,專注法庭新聞與數碼權利議題超過十五年。他長期追蹤版權法與網絡言論自由的交匯,並參與多項媒體倫理及法律改革倡議。現為獨立撰稿人及大學新聞系兼任講師。文章旨在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記錄被主流遺忘的重要法庭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