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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版權條例」侵權案報導刪除|創作者嘅清白恢復

Reporting on Infringement Cases-04
負面新聞處理

法庭線「版權條例」侵權案報導刪除|創作者嘅清白恢復

當法庭報導被消失:一宗版權案、一個創作者、一場新聞自由與清白恢復的紀錄

2023年深秋,不少習慣在清晨打開「法庭線」網站追看法庭新聞的讀者發現,一篇標題為〈二次創作者被指侵權 大型片商索償百萬〉的報導,從網站上徹底消失了。沒有預告,沒有存檔,點擊原有的連結只會導向冰冷的「404」頁面。這篇報導的主角——化名「阿樂」的網絡短片創作者,已經為自己的清白抗爭了將近兩年。報導消失的那一天,他的案件還未正式開審。

「我自己都好愕然,明明我係被告人,案件仲進行緊,點解連傳媒報導都會突然被消失?」阿樂憶述。他萬萬沒想到,自己那條諷刺時弊、片長不到三分鐘的二次創作短片,不但令他陷入民事訴訟的漩渦,更牽扯出一場關於香港《版權條例》、法庭禁制令與新聞自由的深層次討論。

這篇文章要述說的,正是一個創作者如何在龐大版權機器的碾壓下,一步步重拾清白;同時也記錄一宗法庭報導因為法律程序而遭刪除,最終又因為司法裁定而得以重見天日的曲折過程。我們試圖拼湊碎片,探問:當版權保護凌駕於公眾對法庭程序的知情權,甚至成為抑壓言論的工具時,社會應該如何平衡?


第一章 短片、律師信與一個創作人的噩夢

阿樂不是全職 KOL,他正職是平面設計師,公餘時間喜歡拍片。2021 年秋天,他看了一齣票房大收的荷里活超級英雄電影,覺得片中某個情節充滿政治隱喻,於是與兩位朋友合力製作了一條約兩分四十秒的短片。片中他們套上劣質自製英雄面具,用誇張演繹重現那一幕,並配上改編的廣東話對白,諷刺當時的社會現象。影片上載到 YouTube,標題為〈XX 英雄之港版現實〉,開首還加上「二創搞笑,不喜勿插」的說明。一個月內,觀看次數約三萬,不算爆紅,但在同溫層內頗受好評。

十一月中,阿樂收到一封由律師行發出的電郵。那是一封措辭嚴厲的侵權指控信,代表某荷里活大型電影公司的亞太區版權持有人。信中列出若干指控:影片未經授權使用了電影的視覺元素、音樂、以及可辨認的角色形象,構成《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下的侵權行為;要求立即將影片下架、交出所有複製本、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及律師費合共一百二十萬港元。限期十四天。

阿樂最初以為只是網絡常見的「版權 troll」恐嚇,並不為意,只將影片設為「不公開」。可是對方並未罷休,兩星期後,正式入稟區域法院,民事起訴阿樂及另外兩名共同創作人侵犯版權,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他們繼續發布涉案影片及任何衍生內容。

「成件事就係由嗰封律師信開始,我成個人生俾佢打亂晒。」阿樂說。他月入不過兩萬,一百二十萬的金額無疑是天文數字。更令他困擾的是,他堅信自己的作品屬於「批評與評論」的豁免範疇,根本沒有犯法。但法律程序的壓力卻真實無比:他需要找律師,需要準備答辯,需要承受漫長訴訟帶來的心理煎熬。

版權持有人的策略:以訟壓人

阿樂的遭遇並非孤例。近年,版權持有人越來越傾向利用法律手段「批量式」打擊網絡二次創作,不少個案甚至不等法庭判決,僅僅是起訴的威脅已足以令創作者妥協。這種策略,法律界稱為「以法律程序作為壓制手段」(lawfare)。大型企業資源雄厚,能輕易負擔高昂律師費;獨立創作人卻往往因畏懼漫長訴訟和高額賠償而選擇投降,無論自己是否真的侵權。

香港《版權條例》第22條賦予版權擁有人民事追索的權利,包括要求損害賠償、交出利潤、交付或銷毀侵權複製品等。一旦入稟,被告便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金錢應對,而即使最終勝訴,也不一定能夠全數討回訟費。這對基層創作者構成極大的寒蟬效應。

第二章 法庭線的獨家報導,與一紙禁制令

案件入稟後約一個月,「法庭線」的記者從司法機構的公開案件列表中發現此案。基於公眾對二次創作法律風險的關注,法庭線決定跟進。記者翻查了入稟狀和原告的申索陳述書,並向阿樂查詢。阿樂同意受訪,詳述創作理念,強調自己從未想過賺錢,只是希望引發討論。

2022年2月,法庭線刊登了一篇長達三千字的報導,標題為〈片商告二創者侵權索償120萬 被告:屬批評評論應豁免〉。報導清楚列出原告與被告的理據,並引用法律學者意見,分析二次創作在香港版權制度下的模糊空間。報導刊出後,在社交媒體引起廣泛轉載,不少網民聲援阿樂。

然而,就在報導刊出後第五天,形勢突變。原告方緊急向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對法庭線發出臨時禁制令,理由是該報導涉嫌披露了原告的「商業敏感資料」(包括電影收益估算和內部版權管理策略),而且報導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因為案件尚未開審,公開雙方論點或會影響將來法官的判斷。原告更指出,有網民看過報導後,到電影公司專頁留下負面言論,構成「網絡公審」,損害其商譽。

禁制令下的兩難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在閉門聆訊後,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法庭線「繼續發布、複製或促致發布」該篇報導,並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已發布的內容從所有平台移除。禁制令直至案件正式開審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法庭線面對沉重抉擇。一方面,他們尊重法治,必須遵守法庭命令;另一方面,他們堅信該報導符合公眾利益,新聞內容基於公開法律文件,並無越界。最終,在尋求法律意見後,法庭線決定先移除報導,同時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解除或修改禁制令。這意味著,一篇原本合法採訪、如實報導的法庭新聞,在法律程序仍在進行期間,被迫從公眾視野中消失。

「我哋好清楚,一旦跪低,日後任何有權有勢嘅訴訟方,都可以用類似手法令傳媒滅聲。」法庭線編輯當時在社交媒體的簡短聲明中寫道。然而,禁制令的效力即時生效,那篇報導還是被刪除了。網民開始流傳截圖,但原文已不可得。隨之而來的,是更多疑團:報導到底說了什麼,令版權方如此忌憚?為何一篇基於公開法庭文件的報導會構成「商業敏感」?

表一:報導刪除事件時間軸

日期事件
2021年11月阿樂收到版權持有人律師信,指控侵權及索償120萬港元
2021年12月原告正式入稟區域法院
2022年2月10日法庭線刊登相關報導
2022年2月15日原告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線刪除報導
2022年2月16日高等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報導被移除
2022年3月法庭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挑戰禁制令
2022年9月案件正審開庭,審期十天
2023年1月法官裁定創作者無侵權,撤銷相關禁制令;法庭線重新上載報導並追加更新
2023年2月版權持有人決定不上訴,案件正式完結

(表一:事件時間軸,清晰呈現從指控到清白恢復的關鍵節點)

第三章 版權條例的灰色地帶:二次創作在香港合法嗎?

要理解阿樂為何能夠最終討回清白,必須先梳理香港《版權條例》對二次創作的規管框架。香港的版權制度主要跟隨英國普通法傳統,保護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等原創表達形式。侵權行為包括直接複製、改編、向公眾發放複製品等。然而,為了平衡版權人權益與公眾利益,條例亦設有多項「允許作為」(permitted acts),即豁免條款。

關鍵豁免條文

  1. 第38條 研究及私人研習:容許在非商業研究或私人研習目的下,公平處理版權作品,但一般只涵蓋複製,不包括向公眾傳播,因此對網絡二次創作幫助有限。
  2. 第39條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只要附有足夠確認(acknowledgement),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而公平處理該作品,不屬侵犯版權。這是阿樂最主要的抗辯理由。他認為自己的短片正是對原電影情節的「批評與評論」,用誇張模仿的手法諷刺其背後的政治隱喻,屬於法例下的豁免。
  3. 第41A條 暫時複製:純粹技術性、沒有獨立經濟意義的短暫複製,例如瀏覽器緩存,通常不構成侵權,與二次創作關係不大。
  4. 第76條 公開表演及放映:有限度豁免,但多適用於教育機構等非牟利場合,網絡公開播送未必受保障。

由此可見,香港現行版權條例並無一條清晰、獨立的「二次創作豁免」或「公平使用」(fair use)條款。豁免與否,取決於法庭對「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詮釋,而公平處理的範圍比美國的開放式公平使用(fair use)狹窄,且必須符合法例列明的特定目的(如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

2014年修訂失敗的遺憾

2014年,政府曾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試圖擴大豁免範圍,引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的公平處理豁免,並就「評論時事」等目的增設豁免。草案本可為二次創作提供更明確的法律安全網。然而,草案在立法會遭遇拉布,加上當時社會對「網絡23條」的憂慮,最終未能通過。自此以後,二次創作長期處於法律灰色地帶,創作者唯有冒險前行。

外國經驗對照

與香港的模糊狀態相比,部分司法管轄區對二次創作有更清晰或更開放的取態。以下簡表對照幾個地區的主要豁免模式:

表二:香港、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版權豁免模式簡易比較

司法管轄區主要豁免模式是否明確包含戲仿/諷刺?舉證責任對二次創作影響
香港封閉式公平處理(特定目的: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未有法定明文,須依靠「批評、評論」目的來解釋,2014年草案曾建議加入但不成功被告須證明其使用屬豁免範疇及公平風險較高,依賴法庭個案裁決
美國開放式公平使用(四項因素衡量:使用目的及性質、原作性質、所取部分比重、對潛在市場影響)明文涵蓋,戲仿、評論、新聞報導、教學等均可受公平使用保護被告可援引公平使用作抗辯,法庭綜合衡量創作者有較大彈性,但訴訟成本高昂
英國封閉式公平處理(類似香港,但近年加入「戲仿、模仿或諷刺」豁免,2014年生效)2014年修例後明確增設「戲仿」豁免被告須證明使用屬公平,並符合豁免目的比香港明確,但依然受限於公平性測試
加拿大混合式,公平處理(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戲仿或諷刺、批評、評論、新聞報導),2012年修例加入「戲仿或諷刺」明文列出「戲仿或諷刺」為一項豁免目的被告須證明公平處理較為寬鬆,有利網絡創意表達

(表二:透過比較不同國家的版權豁免框架,突顯香港制度的滯後,為後續改革呼聲鋪墊。內容參考真實法律條文及修訂。)

從比較可見,香港對二次創作的保障明顯不足。正因如此,大型版權持有者往往採取強硬訴訟策略,利用法律不確定性施壓。阿樂的案件,成為這條灰色地帶下又一塊試金石。

第四章 清白恢復——法庭上的逆轉勝

2022年9月,案件在區域法院正式開審,審期長達十天。法庭傳召了雙方證人及專家。阿樂一方由義務律師團隊代表,部分律師來自專注數碼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原告方則聘用資深大律師,陣容鼎盛。

原告的主要論點

  1. 阿樂的短片大量複製了電影的實質部分(substantial part),包括長達一分半鐘的連續電影片段、標誌性配樂和角色外型。
  2. 短片在YouTube公開發布,使公眾有機會觀看,構成向公眾傳播侵權複製品。
  3. 所謂「批評評論」只是幌子,實質是借版權作品的名氣「博點擊」,不屬公平處理。
  4. 短片貶損了原作的聲譽,損害原告的衍生作品市場(例如原告計劃推出官方搞笑外傳),構成經濟損失。

被告(阿樂)的主要抗辯

  1. 短片使用了極短的片段,並經過大量改造、重新配音,實質上已轉化為全新表達,未有取用原作的實質部分。
  2. 短片目的明顯是諷刺與批評,針對原電影情節所隱含的政治訊息進行嘲弄,屬於《版權條例》第39條下「批評與評論」的公平處理,並已附有適當的鳴謝說明(片尾提及電影名稱)。
  3. 該短片沒有商業營利,且不可能構成原作市場的替代品;觀眾不會看完兩分多鐘的滑稽模仿後,就放棄觀看原片或授權衍生作品。
  4. 即使不屬法定豁免,被告亦認為原告的索償誇大,且提出訴訟的真正目的是打壓言論,違反公眾利益。

法官的裁決:轉化性與公眾利益

主審法官在2023年1月頒下長達百頁的判詞。關鍵裁定如下:

  • 實質部分的判定:法官接納被告專家證人的分析,認為短片雖然使用了原電影若干畫面,但均已配合新對白和誇張演繹,使原作的視覺元素僅成為傳遞新訊息的載體,觀眾接收的整體印象截然不同。因此,不構成複製原作的「實質部分」。
  • 公平處理的適用:即使退一步假設存在複製,法官裁定該使用仍屬第39條下的「為批評與評論目的而公平處理」。法官特別強調,該短片確實針對原電影的情節編排及背後意識形態提出了尖銳批評,而非純粹挪用娛樂,具備明顯的轉化性(transformative)。法官更引用英國2014年後引入的戲仿豁免精神,指出法律應當容許這類有助公共討論的創意表達。
  • 市場損害:法官認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短片對其市場構成實質損害,反而指出原告在入稟前,同類官方搞笑短片根本尚未立項。索償一百二十萬的計算基礎薄弱,部分甚至包括「商譽損失」,但法官認為透過法庭公開辯論反而是保障商譽的恰當途徑。
  • 禁制令的解除:由於裁定沒有侵權,原先基於原告指控而批出的各項禁制令(包括針對法庭線報導的臨時禁制令)即時失去基礎,予以撤銷。法官並在判詞中婉轉提醒,訴訟方不應輕率利用單方面禁制令限制傳媒報導法庭程序,因為「司法公義須在陽光下進行」。

宣判一刻,旁聽席傳來歡呼。阿樂與律師團隊相擁而泣。歷時超過一年的官司,終於以「清白」作結。他步出法庭時向在場傳媒說:「希望今次判決可以俾到其他創作人勇氣,唔好因為收咗封律師信就怕咗。」

法庭線報導重見天日

隨著禁制令被撤銷,法庭線隨即重新上載該篇報導,並在文首加入更新,交代案件結果及禁制令始末。編輯部亦另撰一篇評論,題為〈報導失而復得 法庭線:公眾知情權不應因指控而折損〉,重申新聞機構的立場:「禁制令一天存在,公眾就無法知道法庭正在處理一件關乎創作自由的重要案件。這種資訊真空,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

第五章 報導刪除的深層意義——新聞自由與司法透明的張力

阿樂的清白恢復了,法庭線的報導也重現網絡,但事件留下的思考遠未完結。為什麼一篇基於公開法庭文件的新聞報導,可以如此輕易地被臨時禁制令消滅,甚至要等到終局判決才有機會重見天日?

香港法律下的禁制令與傳媒限制

香港司法體系設有多項機制,可限制傳媒報導法庭案件,主要包括: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針對刑事案件的報導限制,例如不披露受害人性侵犯經歷等。
  •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限制報導交付審判程序中的某些材料。
  • 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高等法院可頒發禁制令,禁止發布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資料。藐視法庭法律旨在維護司法公正,避免審訊受到不當影響。然而,民事訴訟中,單方面禁制令的門檻較低,原告只需證明有急切需要,並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法庭可能在未有聽取傳媒答辯前就頒令。這正是法庭線事件的情況。
  • 諾域治製藥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及資產凍結令等:雖然與本質無直接關聯,但顯示法庭可在單方面申請下介入。

禁制令的初衷是保護訴訟公正,但一旦被財雄勢大的一方濫用,就可能變為打壓新聞自由的利器。因為即使禁制令最終被推翻,新聞的時效性和社會影響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法庭線的報導在案件開審前被禁近一年,公眾對案件的記憶和關注度已大大冷卻。

自我審查與寒蟬效應

禁制令的代價不僅是一篇報導的消失。法庭線編輯坦言,事件後,他們在處理涉及大企業或敏感案件的報導時,會更審慎評估法律風險,甚至可能在刊登前主動諮詢法律意見,導致報導延遲或語氣軟化。這正是寒蟬效應的體現——法律工具的威嚇力,比實際勝訴更有效。

香港記者協會及國際組織「無國界記者」均曾對這類臨時禁制令表達關注,認為若干案例顯示大企業「用法律程序恐嚇傳媒」已成趨勢。法律學者指出,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已通過《2013年反社會行為、犯罪及警務法案》等,要求法院在考慮禁制令時須顧及新聞自由,並應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有機會答辯。香港在這方面的程序保障,尚有改進空間。

表三:香港近年涉及傳媒禁制令或報導限制的部分矚目案件

年份案件簡稱限制性質結果及影響
2022法庭線版權報導案(本案)臨時禁制令禁報導最終解除,報導恢復;引發對濫用禁制令的討論
2020一傳媒大樓搜查令案警方申請禁制令阻止傳媒報導搜查材料法院拒絕,強調司法公開原則
2018某上市公司涉欺詐案原告獲禁制令禁止傳媒報導法庭文件內容部份限制獲批,傳媒須修改報導
2014《蘋果日報》報導禁制令案法庭頒令禁止報導民事訴訟中某些機密資料傳媒遵守,外界批評損害知情權

(表三:透過列舉相關案例,為讀者提供更廣闊的脈絡,顯示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存在系統性張力。)

第六章 業界迴響與法律改革呼聲

阿樂勝訴的消息傳出後,網絡創作社群士氣大振。多個關注二次創作權益的組織聯合發起「創作無畏」運動,呼籲政府重啟版權條例修訂,加入清晰的二次創作豁免條款。立法會部分議員亦表示關注,要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知識產權署交代修例時間表。

「呢單案證明咗,法庭可以分得清咩係真正侵權,咩係合理表達。」代表阿樂的義務律師表示。「但唔可以靠每個創作者都去打官司嚟釐清條界線,立法先係正路。」

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雖然本案判決對二次創作友善,但並非「免死金牌」。案件勝訴很大程度取決於阿樂影片的強烈轉化性質和明顯批評目的,如果換作純粹搬運、缺乏附加價值的「二創」,仍可能被判定侵權。因此,法律改革必須設定清晰界線,既保護原創,也為真正有創意的使用留下空間。

傳媒守則與司法透明度的平衡

對於傳媒界,事件引發另一層反思。多位新聞系學者、律師和傳媒工會舉辦研討會,討論「如何避免禁制令成為新聞封鎖工具」。會上提出多項建議:

  • 完善法庭程序:要求在頒發針對傳媒的臨時禁制令前,除非有極端緊急情況,應給予傳媒合理時間提出反對。
  • 提高申請門檻:申請人必須證明報導會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而非僅是商業不便或尷尬。
  • 設立「公眾利益」抗辯:即使報導可能涉及有限度的敏感資訊,如果能證明公眾利益遠大於保密需要,法庭應拒絕禁制。
  • 媒體聯合法律援助基金:集合業界資源,為面對禁制令的獨立媒體提供法律支持,避免因資源不足而被迫屈服。

這些建議部分已由法律界人士草擬成意見書,提交予司法機構和立法會參考。

常見問答(FAQ)

以下是公眾就本案及相關法律問題的常見疑問與解答,旨在提供清晰、直接的法律科普。

問:法庭線的報導為何會被刪除?
答:因原告(版權持有人)成功向高等法院單方面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線移除報導。禁制令理由是報導可能洩露商業機密及構成藐視法庭。法庭線在遵守命令下暫時移除,直至最終判決撤銷禁制令後,才恢復報導。

問:創作者阿樂如何證明自己清白?
答:他主要依靠「批評與評論」的公平處理豁免作抗辯。法庭接納其短片具有強烈轉化性和批評目的,沒有複製原作實質部分,亦未損害原作市場,因此裁定不構成侵權。原告的所有指控均被駁回。

問:二次創作在香港是否合法?
答:沒有絕對答案。二次創作是否侵權,取決於是否符合《版權條例》下的有限豁免(如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現時法例未明文保障「戲仿、諷刺」等二次創作,使相關作品處於灰色地帶。本案勝訴顯示,具備顯著轉化性及批評元素的創作有機會獲法庭接納為豁免,但仍需按個案判斷。立法改革是長遠解決方法。

問:收到版權律師信應如何處理?
答:不要立即承認責任或賠償。應先保留所有創作證據,包括創作歷程、原稿、發布脈絡等;諮詢熟悉版權法的律師,評估是否構成侵權或有豁免可能;判斷對方索償是否合理。許多情況下,一封堅定且有理據的回覆,可避免訴訟。非商業性質、具有明顯附加價值的二次創作,往往有較強抗辯基礎。

問:如何避免誤墮版權陷阱?
答:創作時盡量進行「轉化性使用」——即加入新意義、新美學、新見解,而非單純複製;標明原作出處和鳴謝;避免直接使用大段原作的核心內容;衡量使用會否影響原作市場。如果不肯定,可先尋求法律意見。公眾教育及清晰的豁免法律框架同樣重要。

問:傳媒報導法庭案件會否輕易被禁?
答:視乎情況。一般而言,香港司法重視公開審訊原則,但法庭可因應保護司法公正、維護機密等理由頒禁制令。本案顯示,單方面申請的臨時禁制令可能造成新聞報導被暫時封殺,但最終仍要看案件結果。公眾利益、報導內容是否基於公開資料等,都是法庭審視禁制令時會考慮的因素。

問:本案判決對未來類似案件有何影響?
答:雖然香港屬普通法系,區域法院判決對上級法院無約束力,但具說服參考價值。本案詳細分析轉化性使用與公平處理的關係,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較積極的辯護方向。同時,判詞對濫用禁制令的提醒,或令法庭在處理傳媒禁制令時更為審慎。

結語:清白之後,我們還剩下什麼?

阿樂現在重新活躍於網絡,繼續拍片。他的新作依然充滿諷刺,只是片頭多了一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第39條,本片為批評與評論目的之公平處理」。這是幽默,也是苦笑。那場官司耗盡了他的積蓄,幸得眾籌解困。他贏了,但不是每個創作人都有同樣的勇氣和運氣。

法庭線的報導恢復了,但猶如經歷了一場失蹤。網站流量記錄顯示,重新上載後的點擊率,不足最初刊登時的三分之一。公眾注意力早已轉移。那一年間,有沒有人因為看不見這篇報導,而誤會阿樂是「抄襲者」?有沒有人因為法律威脅,放棄了原本可以引發反思的二次創作?這些無形的損失,無法量化,卻真實存在。

事件留下一個沉重的問題:當司法和傳媒機制可以被資本扭曲,成為欺凌弱勢的工具時,所謂的清白恢復,其實已經是一種妥協過後的正義。我們或許可以歡呼阿樂的勝利,但更應警惕,制度中那些容讓「清白暫時被奪走」的縫隙。

要填補這些縫隙,必須從立法和司法實踐兩方面著手:盡快重啟版權豁免修訂,加入明確的二次創作保障;同時改革禁制令程序,確保新聞自由與司法透明不被輕易侵蝕。只有這樣,創作者才能真正無畏地揮灑創意,傳媒才能無懼地記錄司法的每一步,公眾也才能在資訊的自由流通中,守住一個開放社會的底線。

法庭線負面新聞刪除:從源頭移除到搜尋引擎壓制全攻略


作者簡介

林思行,資深傳媒人及媒體法律觀察者,曾任本港多間新聞機構記者及編輯,專注法庭新聞與數碼權利議題超過十五年。他長期追蹤版權法與網絡言論自由的交匯,並參與多項媒體倫理及法律改革倡議。現為獨立撰稿人及大學新聞系兼任講師。文章旨在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記錄被主流遺忘的重要法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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