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為「新聞機構」,其報導是否享有絕對特權而無法刪除?
法庭線為「新聞機構」,其報導是否享有絕對特權而無法刪除?

《法庭線》報導的法律特權與刪除義務:新聞自由、誹謗法與私隱法的交匯點
摘要
《法庭線》(The Witness)作為專注法庭報導的香港新聞機構,其報導是否享有「絕對特權」而無法刪除?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本文從香港《誹謗條例》第13條、第14條及附表出發,系統梳理「絕對特權」與「受約制特權」的本質差異,指出媒體對法庭程序的報導所享有的是受約制特權,而非絕對特權。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分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新聞豁免範圍、香港法下「被遺忘權」的缺失、以及報導超出「公正準確」範圍時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文章亦提供實務層面的刪除請求策略與常見問答,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清晰、準確且可操作的法律理解框架。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法庭線負面報導 …
一、問題的緣起:「絕對特權」一詞的常見誤解
「法庭線報導享有絕對特權,所以無法刪除」——這個說法在網絡討論中時有出現,但它在法律上存在一個關鍵的混淆。
香港法下的「特權」(privilege)分為兩個層次: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與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又稱有條件的特權)。兩者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絕對特權意味著無論陳述是否虛假、是否出於惡意,都不構成訴訟因由;受約制特權則附帶條件,一旦證明發布者出於惡意,或報導不符合「公正和準確」的要求,特權便會消失。
媒體對法庭程序的報導,恰恰落在受約制特權的範疇之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文件明確指出,絕對特權主要適用於議會程序、司法程序中的陳述、高層行政通訊及婚姻通訊,其目的是讓相關人士在這些場合能夠無所顧忌地發言。記者在法庭公眾席上聆訊,並不享有絕對特權;記者事後將聽到的內容寫成報導發布,更是另一層次的法律行為。
二、《誹謗條例》第13條:法庭報導特權的法律基礎
2.1 條文的核心要求
香港《誹謗條例》(第21章)第13條規定:
「就在任何法院席前公開聆訊的法律程序而在任何報刊或廣播所作的公正和準確報導,如是在該等法律程序進行的同時發布的,即享有特權:但本條並不授權發布任何褻瀆神明或不雅的事項。」
這條條文揭示了媒體法庭報導特權的三個核心條件:
| 條件 | 內容 | 實務意義 |
|---|---|---|
| 公正 | 報導須平衡呈現控辯雙方的陳述,不得選擇性偏重一方 | 只引述辯方陳詞而略去控方回應,可能被質疑不公正 |
| 準確 | 報導內容須忠實反映庭上所說的話 | 曲解證人證供或法官裁決,即失去特權保護 |
| 同時發布 | 報導須與法律程序「同時」發布 | 審訊結束後才發布的深入分析,不自動享有此特權 |
2.2 「同時發布」的靈活理解
「同時發布」並不要求逐字即時轉播。實務上,法庭記者在聆訊當日或翌日發布的報導,通常被視為符合「同時發布」的要求。但若報導是在審訊結束數週後才發布,且包含了對庭上內容的重新詮釋或額外評論,則可能被視為脫離了第13條的保護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第13條明確排除「褻瀆神明或不雅的事項」的發布。這意味著即使報導在公正性和準確性上沒有問題,若內容涉及法例禁止發布的不雅細節,特權亦不適用。
2.3 第13條與第14條的區別
第13條針對的是法院公開聆訊程序的報導,而第14條則處理更廣泛的「受約制特權」——涵蓋立法會程序、法定機構會議、公司股東大會等場合的報導。兩者的共同點是:特權都附帶「無惡意」的條件。若發布被證明為惡意作出,特權即告喪失。
所謂「惡意」,在法律上並非僅指情緒上的敵意,而是指發布者明知陳述虛假,或出於不正當動機而罔顧事實真偽。對於專業新聞機構而言,嚴格遵守採訪和編輯流程,正是防範「惡意」指控的最有效方式。
三、《法庭線》的機構定位與法律適用
3.1 機構背景
《法庭線》由一群前法庭記者創立,自2022年5月開始運作,專注於法庭現場記錄及報導。其宗旨是「秉持獨立、準確和持平的新聞原則,透過在香港和法庭實地採訪,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利益」。營運模式依賴讀者訂閱,報導全部免費向公眾開放。
從法律角度而言,《法庭線》作為在香港運作的媒體機構,其發布的內容受到香港法律管轄。它與傳統報刊在《誹謗條例》下的地位並無本質區別——「報刊」(newspaper)的定義涵蓋「任何載有公共新聞或對其評論的刊物」,網絡媒體的發布行為同樣落入規管範圍。
3.2 機構自律與法律風險的關係
《法庭線》在其網站上聲明:「報道如有錯漏,會盡快修正」。這種自律機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當報導出現不準確之處時,迅速更正不僅是新聞倫理的要求,也在誹謗訴訟中構成減輕損害賠償的因素——《誹謗條例》允許被告以「已作出或提出道歉」作為減低損害賠償的證據。
更重要的是,更正機制有助於在法庭外化解爭議。對於希望刪除或修改報導的當事人而言,向媒體提出具體的更正要求,往往比直接訴諸訴訟更為高效。
四、新聞報導「無法刪除」的法律迷思
4.1 特權保護的是「不承擔法律責任」,而非「不得刪除」
這裡需要釐清一個根本性的概念區分:特權的功能是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而非賦予媒體拒絕刪除報導的權利。
當《法庭線》的報導享有第13條的受約制特權時,這意味著即使報導內容對某人名譽造成損害,該人也不能以此為由向《法庭線》提出誹謗訴訟。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庭線》在法律上「必須保留」該報導,或「有權拒絕」任何刪除請求。
刪除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是媒體的編輯自主決定,而非法律義務的問題。法律不會強制媒體刪除一篇享有特權的報導,但法律也不會禁止媒體自願刪除或修改報導。
4.2 香港法下沒有獨立的「被遺忘權」
行政上訴委員會在多個案件中明確裁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沒有獨立的「被遺忘權」。這意味著個人不能僅以「不希望此事繼續在網上流傳」為由,要求媒體刪除準確的報導。
在參考編號2019A07的個案中,上訴人要求跨國科技公司移除與其被捕新聞相關的搜尋結果連結。委員會裁定,條例下沒有被遺忘權,且經該等連結發表的資料「是作傳媒報導之用,當中並無涉及不合法的權益」。
這一立場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例》(GDPR)第17條所建立的「刪除權」形成鮮明對比。在香港,個人資料的刪除請求必須建立在其他法律基礎之上,例如資料不準確,或資料已不再為原本目的所需。
4.3 新聞豁免的範圍與限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為新聞活動提供了有限的豁免:純粹為新聞活動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在發布之前可豁免於查閱資料的要求。
但這項豁免有一個關鍵限制:一旦資料已經發表,豁免即不再適用。換言之,報導刊出後,當事人可以向媒體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媒體須依法回應。然而,查閱權本身並不等同於刪除權——即使當事人查閱了資料,也不自動獲得要求刪除的法律依據。
五、何時報導可能失去特權保護?
5.1 報導超出「公正準確」的範圍
受約制特權的核心在於「公正和準確」。若《法庭線》的報導在以下方面出現問題,特權可能不適用:
(一)選擇性報導。只引述辯方律師的陳詞,而對控方的關鍵證據一筆帶過,可能被視為不公正。法庭報導的專業標準要求記者呈現審訊的整體面貌,而非單一面向。
(二)錯誤陳述庭上內容。將證人「不記得」的證供寫成「否認」,或將法官的「押後裁決」寫成「撤銷控罪」,都構成準確性問題。
(三)添加庭外評論。第13條保護的是對法庭程序本身的報導。若報導在陳述庭上內容之外,加入了記者本人或第三方的評論性判斷——例如「某證人的表現令人懷疑」——這些附加部分可能被視為獨立的誹謗性陳述,不受第13條保護。
5.2 違反報導限制令
香港法例對某些法律程序的報導設有明確限制。例如,《司法程序(報導限制)條例》(第287章)禁止在預審階段發布某些內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6條則保護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
若《法庭線》的報導違反了法庭頒布的禁止披露身份令,當事人可以立即要求刪除,而且這項要求具有法律強制力。在這種情況下,刪除不僅是編輯判斷,更是遵守法庭命令的法律義務。
5.3 報導已進入公共領域後的持續發布
一個較為複雜的情境是:報導在發布時是準確和公正的,但隨着後續法律程序的發展,報導所依據的事實基礎發生了變化(例如被告最終被判無罪)。此時,原始的報導仍然「準確地記錄了當時法庭上發生的事情」,但其對讀者的整體印象可能已經不再反映最終的法律現實。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並不存在強制刪除的義務,但媒體可能需要考慮以「編者按」或更新報導的方式,確保公眾獲得完整的資訊圖景。這更多是新聞倫理和編輯判斷的問題,而非嚴格的法律義務。
六、實務層面:當事人如何處理《法庭線》的報導?
6.1 刪除請求的法律基礎
若當事人希望《法庭線》刪除或修改某篇報導,可考慮以下法律基礎:
| 法律基礎 | 適用條件 | 成功可能性 |
|---|---|---|
| 報導不準確 | 報導內容與庭上實際情況不符 | 較高——準確性是特權的前提 |
| 報導不公正 | 報導選擇性呈現一方陳詞 | 中等——需證明整體失衡 |
| 違反報導限制令 | 報導披露了受法律保護的身份或細節 | 高——有明確法律依據 |
| 個人資料不準確 | 報導中的個人資料在要項上不準確 | 中等——需證明不準確的「要項」性質 |
| 公共利益刪除 | 資料已不再為原本目的所需 | 低——法院對新聞自由給予高度重視 |
| 「被遺忘權」 | 香港法下不存在獨立權利 | 極低——無法律基礎 |
6.2 請求的實務策略
對於普通市民而言,若認為《法庭線》的報導存在失實之處,最務實的第一步是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的更正要求。有效的更正請求應包含:
- 指出報導中具體哪些陳述不準確
- 提供支持準確版本的證據(如庭上筆記、判詞相關段落)
- 說明請求的性質(更正、澄清、加入編者按,或刪除)
- 設定合理的回覆期限(通常48至72小時)
《法庭線》在其網站上已表明會盡快修正錯漏,這意味著對於確有依據的更正請求,媒體有動機作出回應。若媒體拒絕更正,當事人可進一步考慮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或尋求法律意見。
6.3 禁制令的門檻
在報導尚未發布或剛剛發布的情況下,當事人理論上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進一步發布或要求刪除。然而,香港法院在誹謗案件中對禁制令的門檻設定得相當高——法院不願在訴訟前階段以禁制令限制言論,特別是當發布者表示將在審訊中援引特權抗辯時。因此,禁制令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在實務中並不常見。
常見問答
問:《法庭線》的報導是否享有「絕對特權」,所以任何人都無法要求刪除?
答:不是。《法庭線》對法庭程序的報導所享有的是受約制特權,而非絕對特權。受約制特權附帶「無惡意」和「公正準確」的條件,一旦條件不滿足,特權即告喪失。而且,特權的法律功能是免除誹謗責任,並非賦予媒體拒絕刪除請求的權利。
問:香港有沒有「被遺忘權」?我可以要求《法庭線》刪除關於我的舊報導嗎?
答:香港法下沒有獨立的「被遺忘權」。行政上訴委員會已多次裁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能被解讀為賦予個人要求刪除準確新聞報導的權利。你可以提出刪除請求,但媒體沒有法律義務遵從,除非你能證明報導存在不準確、不公正或違反報導限制令等問題。
問:如果報導準確地記錄了法庭程序,但最終被告被判無罪,可以要求刪除嗎?
答:法律上很難強制刪除。準確報導法庭程序本身享有受約制特權,即使最終結果與報導所呈現的中間階段印象不同。較務實的做法是要求媒體加入更新或澄清,而非要求完全刪除。
問:我向《法庭線》提出更正要求後,對方拒絕了,我可以怎麼做?
答:你可以考慮:(一)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若涉及個人資料不準確的問題;(二)向報業評議會或相關自律機構投訴;(三)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誹謗訴訟的基礎。但須注意,若報導享有受約制特權且無惡意,訴訟成功的可能性有限。
問:如果《法庭線》的報導違反了法庭的禁止披露令,會有什麼後果?
答:違反法庭命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法庭可施加罰款甚至監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立即要求刪除,且該要求具有法律強制力。媒體若拒絕刪除,可能面臨法庭的制裁。
總結
「《法庭線》的報導享有絕對特權所以無法刪除」——這個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準確。正確的理解是:《法庭線》對法庭程序的公正和準確報導享有受約制特權,該特權在報導符合「公正、準確、同時發布」的條件時,為媒體提供了免於誹謗責任的保護。但這項特權並不:
- 賦予媒體拒絕刪除請求的絕對權利;
- 使媒體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關於資料準確性的要求;
- 豁免媒體遵守法庭報導限制令的義務。
香港法下沒有「被遺忘權」,這意味著刪除請求通常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但在報導不準確、不公正或違反限制令的情況下,當事人擁有明確的法律途徑要求更正或刪除。《法庭線》作為專業新聞機構,其自律更正的聲明和實務,為解決爭議提供了一條比訴訟更為高效的途徑。
最終,新聞自由與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並非通過「絕對特權」的二分法來實現,而是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報導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公共利益價值,進行細緻的法律衡量。
作者簡介
陳彥廷,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方向),曾任職於本地新聞機構法庭版,累積超過八年法庭採訪經驗,親身旁聽各級法院的刑事、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現為獨立法律研究者,專注於香港新聞法、誹謗法與個人資料私隱法的交叉領域。文章散見於本地法律評論平台及新聞學期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