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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網紅造假負評攻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請求的項目與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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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 / 網路誹謗 / 負面評論處理

收到網紅造假負評攻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請求的項目與金額計算

遭網紅造假負評攻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項目與金額完整分析

當你苦心經營的餐廳、工作室或個人品牌,突然被一位擁有數萬甚至數十萬粉絲的網紅,以「親身經歷」的方式發布造假負評影片,指控你的產品不實、服務惡劣,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有來過,或者刻意扭曲事實,瞬間導致生意一落千丈,除了憤怒與委屈,更應該冷靜思考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完整地將損害討回來。本文由執業律師以實際辦案經驗,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請求的每一個項目、計算方式與法院最新見解,進行地毯式說明,並附上判決行情與實戰策略,讓你不再被網紅牽著鼻子走,拿回該有的賠償與公道。


一、網紅不實負評,踩到哪些刑事紅線?

網紅透過YouTube、Instagram、TikTok或臉書發布不實的負面評論,首先面臨的是刑事責任。刑事追訴不但能懲罰對方,更是後續附帶民事求償的基礎,因此必須先理解對方可能涉及的罪名。

1.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為之,則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網紅錄製影片、發布貼文,無論是以口述搭配影像,或是在限時動態加上文字,都該當「文字、圖畫」的要件。只要其內容是「具體的事實陳述」,例如「這家餐廳廚房有老鼠」、「某公司賣的保養品含重金屬」、「設計師抄襲我的作品」,而這些陳述被證明為假,或網紅根本沒有進行合理查證就惡意散布,就可能成罪。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時會先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如果網紅說「我覺得這家店很難吃,服務態度讓我很不舒服」,屬於主觀意見,較難成立誹謗;但若他明確指稱「這家店使用過期食材導致客人食物中毒」,這就是可證明真偽的事實陳述。一旦證明該內容不實,且網紅對此不實具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或輕率不顧真假),便構成加重誹謗。

2.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信用,指的是個人或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可靠性與支付能力,例如按時交貨、履約品質等。網紅若散布「這家公司根本是詐騙集團,收了錢不出貨」、「這間店會偷改發票金額」等不實言論,直接打擊商譽與交易安全,便會同時觸犯本罪。相較於誹謗罪,妨害信用罪更側重「經濟性評價」,兩罪可同時成立,以一罪處理或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3. 其他可能罪名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若網紅純粹以抽象謾罵,如「這老闆根本是垃圾、人渣」,而沒有具體事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此罪刑度較輕,通常與誹謗罪併存時,會被吸收。
  • 恐嚇、強制罪:若網紅夾帶威脅,例如「不給錢就繼續發影片抹黑到你倒店」,將涉及恐嚇取財或強制罪,情況更為嚴重。

4. 提出刑事告訴的時機與方式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在發現不實負評的第一時間,就將所有相關影片、貼文、留言、轉發數據進行截圖與螢幕錄影(保全證據),連同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應詳載犯罪事實、網紅帳號、影片網址、不實內容與證明其為虛假的證據,並指明涉犯法條。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即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零裁判費的聰明選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被害人利用刑事程序,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法院審理中,附帶請求被告賠償因犯罪所生的損害。這個制度最大好處在於「免徵裁判費」,而且可以利用刑事案件的證據調查結果,省去另提民事訴訟的重複勞費。

1. 程序簡介與優點

  • 提起時點: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若檢察官尚未起訴,只能先提刑事告訴;若一審判決後才想到,也可在二審(通常為高等法院)審理中補提。
  • 管轄法院: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由刑事庭的法官一併審理民事請求,但依法需由同一法官或合議庭處理,若過於複雜也可能裁定移送民事庭。
  • 狀紙內容:起訴狀須寫明「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網紅應賠償的金額、刪除影片、刊登判決書等)、「原因事實」(網紅的犯罪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以及各請求項目的計算方式。
  • 證明度與舉證責任:附帶民事本質仍是民事事件,原則上由原告(被害人)負舉證責任,但可援引刑事案的卷證資料,包括檢察官起訴書、被告自白、證人筆錄等,對被害人相當有利。

2. 範例:訴之聲明怎麼寫?

一份具體的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可參考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發布於YouTube頻道「○○○」之影片(網址:○○○)永久刪除。
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案由、主文及事實摘要,以14號字體刊登於其Instagram帳號「○○○」貼文頁面,連續三十日。
四、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 風險與限制

若刑事案件最終獲判無罪、不受理或免訴,法院會以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此時被害人可選擇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聲請將案件移送民事庭,但要補繳裁判費。另一限制是,附帶民事請求範圍必須是「因犯罪所生的損害」,例如誹謗罪侵害名譽,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回復名譽處分;但如果商家主張因負評導致合作廠商解約的「純粹經濟損失」,是否屬於犯罪所生損害,可能存有爭議,但實務多半從寬認定,只要與犯罪事實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可。


三、求償項目總覽——哪些錢、哪些作為可以主張?

遭遇網紅造假負評,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下將請求項目分為三大區塊: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一)財產上損害賠償

1. 營業損失
這是最直接、也最需要詳細舉證的項目。網紅的不實負評若造成客人驟減、訂單取消,這些損失皆可求償。計算上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例如為澄清事實而支出的廣告費、公關費、因退貨重製的成本等。
  • 所失利益:依民法第216條,指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可得預期的利益,因侵害行為而喪失。例如餐廳原本每天平均營業額為3萬元,在不實負評影片發布後一個月內,營業額陡降至每日1萬元,每日短少2萬元,一個月合計60萬元,就可列為所失利益。若無法精確證明數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請求法院綜合一切情況酌定損害額。

舉證文件清單

  • 負評發布前後6個月的每日營收報表或POS系統紀錄。
  • 稅捐稽徵機關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Google商家檔案或粉絲專頁的流量分析、來客數變化。
  • 因不實內容而取消訂位的簡訊、電子郵件或對話紀錄。
  • 與去年同期比較的營收差異表。

2. 商譽減損
品牌價值或商譽受到打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上損害,但在計算上十分困難。實務上法院多半不願單純以「商譽損失」這個抽象概念判賠,除非被害人能提出具體鑑價報告,證明品牌價值因網紅行為而具體下滑,例如原本有投資者願以一定金額入股,事後因此取消。否則,法院傾向將此部分損害涵蓋於「營業損失」或「回復名譽處分」中處理。對個人或獨資商號而言,商譽損害經常與精神慰撫金合併考量,一併以非財產損害賠償。

3. 澄清及回復名譽費用
為了消除網紅負評的負面影響,你可能被迫投放廣告、請公關公司處理、購買媒體聲明版面,甚至是支付予平台的法律支援費用,這些都屬於實際的財產支出。但須注意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費用,避免浮報。例如,網紅影片點閱50萬次,你花了3萬元在Facebook投放觸及率相當的澄清廣告,這筆費用通常可被法院接受。

4. 律師費?
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無法請求律師費,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律師費不被認為是必要損害。但有兩個例外:

  • 若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因該審級強制律師代理,所支出的第三審律師費可列入損害賠償。
  • 若雙方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如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無關,僅是舉例),目前多數裁判仍不許將一、二審律師費轉嫁給對造。因此,你必須有心理準備,律師費需自行吸收。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向網紅請求金錢賠償的核心項目。

1. 誰可以請求?

  • 自然人:個人商家、公司負責人、設計師等,只要名譽被侵害,就有權請求慰撫金。
  • 公司法人:這是實務上最大的爭議。過去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認為,公司名譽受損無精神痛苦,不得請求慰撫金。但近年許多判決已變更見解,認為法人名譽被侵害,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但仍以精神慰撫金名義,僅能請求「商譽損失」的賠償,性質上接近財產損害的擬制。目前多數法院仍不許法人直接請求「慰撫金」,但會准許以「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來救濟。因此,如果你是公司,在訴之聲明上應著重於營業損失與回復名譽處分,避免直接以公司名義聲請慰撫金;但負責人個人名義則無此限制。

2. 法院量定慰撫金的因子
法官會綜合審酌下列項目,以「相當金額」定之:

  • 加害人(網紅)方面
    • 粉絲數、訂閱數、影片點閱率、分享數(影響力與散布廣度)。
    • 攻擊言論的內容(純屬捏造、用詞激烈程度、是否夾帶人身攻擊)。
    • 發布的則數與持續期間(一次性的限動 vs. 連續多則影片追殺)。
    • 行為動機(是否受競爭對手委託、為博取流量、挾怨報復)。
    • 犯後態度(有無道歉、主動下架、偵審中陳述)。
    • 經濟能力(職業、收入、財產,可向國稅局查調)。
  • 被害人方面
    • 個人學經歷、社會地位、職業。
    • 商家的規模、商譽、消費者評價。
    • 實際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否出現失眠、焦慮、就醫等情形)。
    • 經濟狀況。

3. 慰撫金行情與案例參照
為讓你有具體概念,筆者統整近年類似案件判決金額(案例均已化名,金額為新臺幣):

被害人身份網紅規模與行為傳播實績法院判賠慰撫金
個人烘焙工作室老闆IG 5萬粉,限動指稱抄襲瀏覽3萬次,多則私訊辱罵8萬元
小型餐廳負責人YouTube 15萬訂閱,影片捏造食物中毒點閱35萬次,媒體報導25萬元
獨立設計師臉書社團直播,誣指使用盜版軟體直播同時觀看2,000人15萬元
連鎖飲料店加盟主(自然人)TikTok 20萬粉,連續發布5支抹黑短片總點閱超過200萬50萬元
某品牌創辦人(個人)YouTube百萬網紅,於業配競爭產品時編造其品牌負評影片點閱100萬,引發退貨潮60萬元

從上表可看出,法院對於惡意重大且傳播廣泛的案件,慰撫金並不會太低,足以發揮懲戒效果。

(三)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提供非金錢的救濟方式。但要注意111年憲法法庭作出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若涉及強制個人表態、表達其內心不認同的意見,即侵害憲法保障的不表意自由,屬違憲。因此,現在已不能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公開道歉」。可以請求的回復名譽處分轉為:

  1. 刪除不實內容:請求網紅永久刪除該影片、貼文、限時動態等。
  2. 將判決書內容刊登:請求網紅自費,在其發布不實內容的同一平台、以同等顯著方式,刊登判決書的當事人、案由、主文及事實摘要,並指定字體大小與刊登天數(例如14號字刊登30天)。這既能揭露事實,也不強迫網紅發言,已被法院認可為合憲處分。
  3. 負擔費用刊載澄清啟事:部分法官允許命網紅負擔費用在報紙或網路媒體刊登「澄清啟事」,但內容必須限於客觀事實敘述,不可要求其署名或夾帶道歉文字,以免觸及違憲紅線。

因此,你可以請求一個具體金額,作為網紅應負擔的刊登費用,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作為原告於《自由時報》全國版刊登如附件所示澄清啟事之費用」;或者直接請求行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判決主文刊登於其YouTube社群頁面三十日。」這樣的設計兼具執行力與合憲性。


四、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從舉證到說服法官

接下來,將前述求償項目變成具體的數字,並透過證據說服法官,是求償成功的關鍵。

1. 營業損失的精算與替代方案

如果你有完整帳務資料,最佳做法是委請會計師出具「營業損失鑑定報告」,計算不實負評事件前後同期的營收差異,再扣除外部因素(如季節波動、整體景氣)。報告應列出原始數據與統計方法。若無會計師報告,可自行整理Excel圖表,連同原始憑證提交,並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

注意:須證明營收下滑與網紅負評的因果關係。可以提出Google評論區在該時間點突然出現大量一星負評、臉書專頁遭受洗版、客戶私訊表示因看到影片不敢消費等對話紀錄。這些證據能補強因果鏈。

2. 慰撫金的「量化」藝術

法官裁量慰撫金時,本質上沒有固定公式,但你可以用「評分比較法」來說服法官提高金額。以下是一個你可以自行製作的評估表,附在書狀中:

精神慰撫金審酌因子檢核表

加重因子(對被害人有利)勾選說明與舉證方法
網紅粉絲訂閱數達10萬以上提供頻道首頁截圖
影片點閱數超過20萬次後台數據或公開顯示數字截圖
不實言論極具攻擊性且連續發布整理發布時間軸
網紅曾收受利益或惡意打擊若為競爭對手業配,提供相關對話或金流證據
被害人因事件出現身心症狀診斷證明書、心理諮商紀錄
事件經新聞媒體轉載新聞連結與截圖
網紅犯後毫無悔意、持續嘲諷後續貼文截圖
減輕因子
被害人本身部分言論可受公評例如你先前有消費糾紛,對方部分言論有據
網紅事後主動刪除並公開澄清但此僅能降低賠償額

綜合上表,你可以具體主張:「被告為百萬訂閱網紅,影片點閱超過80萬次,經媒體報導,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原告為獨立經營之甜點師,因本事件出現焦慮、失眠,就醫達5次,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應屬相當。」這種有層次的主張遠比空泛陳述有力。

3. 回復名譽處分費用的估算

若要請求刊登判決書的費用,可先向報社或網路媒體索取廣告報價單,一併附上。例如,在《蘋果新聞網》或特定臉書社團刊登廣告的費用,作為請求金額。如果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在其IG頁面刊登判決主文」,因該執行方法不涉及對第三人給付,你不需要先預估金額,只需在訴之聲明中描述清楚行為內容即可,未來若網紅不履行,可由法院執行處代履行並向其收取費用。


五、網紅最常用的抗辯與你的破解之道

訴訟過程中,網紅幾乎都會祭出下列抗辯,你必須準備好回應。

1. 「我是在發表消費心得,屬合理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破解:抓住「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界線。如果網紅根本沒有到店消費,他的評論連「事實基礎」都沒有,當然無從主張合理評論。即使他真的有消費,但故意扭曲事實(例如餐點正常卻說「像餿水一樣」),此時已脫離合理範圍。你可以透過監視器畫面、當日訂位紀錄等證明他根本不在場,或證人證詞證明內容虛假。法院向來認為,基於虛假事實的惡意評論不受保障。

2. 「我只是轉貼別人的說法,沒有查證義務」

破解: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後續判決指出,傳述事實的行為人至少需「合理查證」,若完全未查證就散布,仍具真實惡意。網紅身為公眾人物,其查證義務更高。若他主張是聽粉絲說的,應要求他提出與該粉絲的對話紀錄,證明他曾要求確認;若拿不出來,即屬輕率。

3. 「我說的都是事實」

破解:你必須提出反證。例如網紅說你的餐廳有蟑螂,但事實上衛生局最近稽查紀錄完全合格,或你可提出當日廚房作業影片。對於具有專業性的指控(如「使用含重金屬原料」),可委請SGS等檢驗機構出具報告,直接推翻其說法。

4. 證明「造假惡意」的關鍵證據

若能證明網紅是為特定利益造假,惡性情節會大幅加重賠償。可用證據包括:

  • 網紅與競爭對手的對話訊息、轉帳記錄。
  • 網紅在事件前後與他人的對話中承認「只是為了流量」。
  • 若發布的時間點恰好在競品上市或網路聲量操作期間,亦可作為間接事實。這部分有時仰賴刑事偵查的搜索扣押,若能扣得手機對話,勝算大增。

六、實戰教戰:從蒐證到假扣押的行動清單

為確保求償能貫徹到底,建議你在發現網紅攻擊後,依照下列步驟操作:

步驟一、立即全面保全證據

  • 針對所有負評影片、貼文、限時動態,以螢幕錄影方式完整記錄,避免對方刪除。
  • 錄影時要帶到「發布者帳號名稱」、「發布時間」、「觀看次數、留言數」。
  • 下載留言區網友的負面回應,證明其影響層面。
  • 使用Google Takeout或相關工具備份商家評論區資料。

步驟二、發存證信函並通知平台

  • 寄發存證信函給該網紅,要求其於限期內刪除不實內容並採取補救措施,此舉可作為日後證明其「知悉卻仍不作為」的惡意證據。
  • 同時向YouTube、Facebook、IG等平台檢舉該內容違反社群守則(欺騙行為/騷擾),促使其下架,降低損害擴散。

步驟三、評估聲請假扣押

  • 若網紅有可能脫產(例如突然關閉頻道、宣布退出、名下無固定資產),在你提出刑事告訴的同時,應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
  • 你需要釋明假扣押原因(例如網紅已停止更新、傳出財務問題等),並提供損害金額的初步證據。法院裁定後,可聲請查封其存款、房產等,防止求償落空。

步驟四、同步進行刑事告訴與附帶民事

  • 將蒐集的證據整理成刑事告訴狀,儘速遞交地檢署。
  • 等檢察官起訴,立刻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把你在前面計算好的損害金額與請求項目完整寫入。
  • 若希望在短期內獲得賠償,也可在附帶民事中表明願接受調解,司法實務上不少網紅為求刑事輕判,會在此階段和解賠償。

七、常見問答(FAQ)

Q1:網紅在YouTube發佈不實影片罵我的餐廳,但他根本沒來過,可以告什麼?
A:可以提告刑法加重誹謗罪(散布不實影像文字),若其內容損及商譽,也可一併告發妨害信用罪。刑事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請求賠償營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Q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等多久才能拿到錢?
A:整個流程,刑事偵查約3到8個月,法院一審刑事連同附帶民事通常需6個月至1年多。若案件不複雜,從提告到一審判決約1年到1年半。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不付,還需強制執行。

Q3:沒有實際金錢損失,只有名譽受損,可以求償嗎?
A:當然可以。只要你是自然人,名譽權被侵害,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不必一定要證明營業損失。

Q4:網紅說他的言論是「言論自由」,法官會採信嗎?
A: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若內容不實、未經合理查證或純屬惡意攻擊,法官不會採信其抗辯。法院會審查他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Q5:我是公司負責人,但以公司名義提告,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目前多數法院不認同公司法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但你可以同時以「公司」請求營業損失與回復名譽處分,並以「個人」名義(負責人自己)請求慰撫金,最好分列清楚。

Q6:網紅人在國外,或只在境外平台發文,我能告嗎?
A:只要犯罪行為的結果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例如商譽受損、消費者看到),我國法院即有審判權。只是執行上會較困難,你仍可取得勝訴判決,待網紅入境或於當地承認判決時執行。

Q7:我可以要求網紅刪除影片並公開道歉嗎?
A:可以請求刪除影片。但「強制公開道歉」目前已被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你可以改請求網紅負擔費用,將其發布平台的頁面刊登「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摘要」,達到相同效果。

Q8:如果檢察官最後不起訴,我還能民事求償嗎?
A:可以。若刑事不起訴,附帶民事訴訟會被駁回,但你可以於10日內聲請移送民事庭,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要繳納裁判費。民事庭法官仍可獨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與否。

Q9:刑事附帶民事真的完全免裁判費嗎?
A:是的,依法免徵。但若案件移送民事庭後,你針對移送前已提的請求追加或擴張,該部分可能需要補費。若未來上訴二審、三審,也可能產生裁判費。

Q10:我該如何證明營業損失?一定需要會計師鑑定嗎?
A:不一定。如果只是小型商家,可提出自己的帳本、每日結算單、電子支付紀錄、同期比較表。法院若認為數額難以證明,可依職權酌定。會計師報告是加強證明力的工具,但不是必要。

Q11:單純網路一星負評,寫「這家店超雷」,構成誹謗嗎?
A:「超雷」屬於主觀意見表達,較難成立誹謗。但如果他捏造具體事實,例如「店員偷錢」、「吃到蟑螂」,就可能成罪。

Q12:如果網紅在偵查中就道歉,我可以撤回告訴嗎?
A: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你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此時附帶民事也會失效。但你可以選擇不撤回刑事,僅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讓他以和解換取較輕的刑事處分。

Q13:請求刊登判決書的費用大概多少?法院會准嗎?
A:刊登費用取決於媒體,若以個人社群頁面刊登,執行費用不高。法院通常會斟酌手段的必要性,若影片散布極廣,命其刊登主文以回復名譽,多會准許。

Q14:攻擊我的是匿名帳號或假帳號,找不到人怎麼辦?
A:你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調取IP紀錄,或由警方協助查緝。若查出真實身分,一樣可以提告。若短期內無法查獲,建議先請平台下架內容,並保留將來追訴的權利。

Q15:選擇附帶民事與獨立提民事訴訟,哪個比較好?
A:附帶民事免裁判費、能利用刑事證據,初期負擔小,是首選。但若擔心刑事程序太久,或民事請求有2年時效壓力,也可直接提獨立民事訴訟,只是要先繳裁判費(通常為請求金額的1%左右)。


結語:站穩腳步,讓造假網紅付出代價

網路聲量常讓被害人誤以為自己勢單力薄,但法律的天秤上,正義從來不是按讚數決定的。面對網紅造假負評,悲傷和憤怒之餘,請用這篇文章提供的方法,有步驟地保全證據、劃出刑事與民事兩條求償軸線,善用刑事附帶民事這項免成本的武器,將你受到的營業損失、精神痛苦,轉化成對方無法逃避的賠償數字。近來法院判決已釋放明確訊號——惡意的網路抹黑不是零成本,無數店家與個人正用勝訴判決重新擦亮自己的名號。你,當然也可以。


作者簡介
陳正義,現任政平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執業12年,專注於網路誹謗、數位侵權、個人資料保護與智慧財產權訴訟,處理過數十件網紅與店家間的爭議案件,擅長將複雜的數位證據轉化為法庭上的有力武器,並時常受邀於各公協會講授企業商譽維護實務。堅信法律不應是正直者的枷鎖,而是讓造假者現形的照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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