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不配合下架Deepfake?法律強制移除與假處分聲請

當你的臉被換到色情影片中,影片卻在各大平台上瘋傳,你向平台檢舉,換來的卻是罐頭回覆或已讀不回。這種無助與憤怒,是許多Deepfake受害者每天正在經歷的真實處境。本文將深入剖析,當平台不配合下架時,在法律上你可以採取的所有強制手段——從刑事扣押、民事強制移除,到緊急的「假處分」聲請,一步步教你如何奪回對自己身體與名譽的控制權。
你不是無能為力:當檢舉鍵失效時
網紅「小玉」利用Deepfake技術,將超過百位女性公眾人物的臉移植到色情影片中,不法獲利數千萬元,案件震驚全台。在那段期間,即使受害人積極向各大平台提出刪除請求,多數平台的反應依然遲緩消極,任由成千上萬的盜版與偽造影像持續流傳。那種「明明知道東西就在那裡,我卻無法將它銷毀」的挫敗感,幾乎成為每一位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共同創傷。
如果你正身陷同樣的困境——檢舉按了又按,平台不是拒絕就是拖延,甚至以「技術中立」為由拒絕下架——請記得,法律為你保留了最後一道強而有力的防線。這不僅是一場要求平台「刪文」的請求,而是一場奪回人格尊嚴的法律行動。
我們將從最強硬、最快速的法律手段「假處分」開始,反向梳理所有你可以運用的強制移除武器。
一、你真的認識Deepfake嗎?不只換臉那麼簡單
在進入法律程序前,你必須先徹底理解你所面對的敵人是什麼。Deepfake(深偽)是「深度學習」與「偽造」的結合,透過生成對抗網路(GAN),以大量真實影像訓練模型,再將另一個人的臉孔、表情甚至聲音無縫嫁接至目標影片或圖片上。
它不僅僅是娛樂圈的八卦素材。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統計,近年來數位性暴力案件中,利用Deepfake技術偽造性私密影像的比例急遽攀升。受害者不限於名人,只要有足夠的照片、影片素材,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這些偽造影像最可怕之處在於,它會永久存在於數位空間,每一次的點閱、下載與分享,都是對受害者的反覆侵害。
Deepfake可能侵害的法律權利清單:
- 性自主權與隱私權:偽造他人從事性行為的影像,直接踐踏人格尊嚴。
- 肖像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臉孔,屬於民法上人格權的侵害。
- 名譽權:色情偽造影片會嚴重破壞個人的社會評價。
- 著作權:若偽造影片擅自使用了受害者的自拍、表演等原創內容,也涉及著作權侵害。
- 個人資料保護:臉部生物特徵屬於特種個人資料,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了解這些被侵害的權利很重要,因為在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中,你必須清楚地向法官或檢察官主張:平台繼續展示這些內容,是在持續侵害你的哪一項權利,而這些權利的侵害具有「急迫性」與「不可回復性」。
二、平台的法律義務:他們其實不該裝睡
很多人誤以為,平台只要聲稱自己「只是提供空間,不知情、不負責」,就可以高枕無憂。在台灣現行法律架構下,這種想法已經過時。
(一)刑事責任的戰火已經燒到平台
《刑法》第319條之4明確規定:「意圖散布,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者,處……。」這條文不只用來處罰像小玉這樣的製作者,若平台「明知」其伺服器內存在這類違法內容,卻仍繼續容任其散布,在刑法理論上,可能構成不作為的幫助犯。尤其當你已經正式檢舉、告知平台具體的違法網址與內容後,平台就不能再以不知情為藉口。實務上雖尚未有平台因此被定罪的案例,但檢察官在發動偵查時,已有以「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扣押伺服器影像,或命平台提出資訊的前例。
(二)民事侵權責任的「通知—移除」義務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結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平台在接獲當事人通知其個資遭違法利用時,負有「通知—移除」的作為義務。若怠於處理,就要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明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之言論或影像,若經被害人通知後仍不撤除,即不得再主張免責。
(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未來壓力
雖然《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目前仍躺在立法院,但它所揭示的原則——大型平台須建立便捷的檢舉機制,並對「明顯違法」內容進行即時處理,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鍰,已成為檢察官及法官在解釋現行法時的重要參考法理。也就是說,即便草案未過,司法實務也逐漸傾向課予平台更高的責任標準。
平台常見卸責話術與你的反擊點(表格):
| 平台說法 | 你的法律反擊點 |
|---|---|
| 「我們只是技術提供者,不審查內容。」 | 經告知後仍不作為,就可能構成故意或過失侵權,無法以技術中立免責。 |
| 「請您提供法院判決我們才會下架。」 | 這是典型卸責。民事假處分裁定、檢察官起訴書或搜索扣押命令,都可迫使平台配合。 |
| 「該內容在境外伺服器,我們管不到。」 | 若平台在台有營業據點或代表人,台灣司法管轄權仍可及之;即使無據點,亦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直接對境外母公司聲請假處分。 |
| 「我們需要更多時間調查。」 | Deepfake明顯違法,一經辨識即應迅速移除,拖延即構成損害擴大,你可發函要求限期處理,並保留求償權。 |
三、刑事強制手段:讓公權力成為你的巨槌
當平台消極擺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讓國家公權力介入,直接「命令」他們移除。這可以透過以下三種刑事程序達成:
(一)提起刑事告訴,讓檢察官下令扣押
你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對製作、散布者提出《刑法》第319條之4的告訴後,檢察官為了保全證據,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3條之1,對「可為證據之物」進行扣押。這裡的扣押客體,不僅是實體的硬碟,更包括「電磁紀錄」。檢察官可發函命平台將其伺服器內的特定Deepfake影像「扣押」,平台若不配合,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實務操作上,你可以這樣做:
- 報案時明確陳述:不只是告製作者,更要向警方強調「影像現仍儲存於○○平台(附上完整網址),有即時扣押保全及命移除之必要」。
- 聲請檢察官發動即時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可為證據之物,情況急迫時,得命所有人、持有人提出或交付。你可以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急迫性(每多存在一分鐘,就多一次侵害),請求立即命平台交出或凍結該電磁紀錄。
- 結合搜索票:若平台拒不配合,檢察官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對平台在台的營業處所進行搜索,扣押存有該影像的伺服器或設備。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移除
在刑事起訴後,你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向被告求償,更可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直接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含可能的平台幫助犯)「應將網址為……之影片永久刪除,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製、散布」。這個民事判決一旦確定,具有強制執行力。
(三)請求檢察官以「行政指導」或「行政罰」施壓
在某些案件中,檢察官會同時發函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數位產業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對不配合的平台進行行政檢查或裁罰。雖然這非直接強制移除,但對大型平台而言,面對政府部門的壓力,往往比面對單一被害人更有效。
四、民事強制移除請求權:穩紮穩打的判決路線
刑事程序仰賴檢察官的積極性,有時案件量大,進度不如預期。民事程序則讓你能夠主動出擊,主導節奏。
請求權基礎清單:
-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是請求法院判決命平台「永久刪除、停止展示」的核心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用來請求金錢賠償,但也可合併請求「回復原狀」,即移除影像。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肖像等人格法益,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請求平台公開道歉、刪除影像,均被認為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Deepfake所使用之臉部特徵是特種個資,目的顯然違法,你可直接依法請求平台刪除。
提起民事訴訟時,訴之聲明可這樣寫(範例):
一、被告○○平台應將放置於其伺服器上,網址為「https://……」之影片檔案永久刪除,並去除所有備份。
二、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含有原告臉部特徵之系爭偽造影片。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但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一審判決動輒半年一年,緩不濟急。這時,就需要動用更強大的武器——「假處分」。
五、終極武器:假處分聲請——在判決前強制凍結傷害
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讓你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就能請求法院先以裁定命平台「暫時」下架影片。這是最快、最有效直接癱瘓侵權內容散播的法律手段,也是本文最核心的實戰教學。
(一)認識兩種適合你的假處分
-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第538條)
用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例如,你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所爭執(平台可能否認侵害),若繼續展示影片,將對你造成每日不可逆的精神痛苦與名譽貶損,有重大急迫危險」。這是對付平台不配合下架最常用的類型。 - 一般假處分(民訴第532條)
用於「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這裡的「請求標的」可以是「不作為請求權」。例如,你要求平台「不得再展示該影片」,若平台隨時可能將影片刪除(讓你無法證明侵權)、或將伺服器遷移至海外,使將來判決無法執行,就可以用一般假處分先禁止其變更現狀。但對純粹的下架要求,定暫時狀態處分更直接。
(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實戰要領
法官准不准,關鍵在於你能否說服他三件事:
-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本案勝訴可能性)
你必須初步證明平台的行為確實侵害你的人格權,也就是你在「本案訴訟」可能會贏。這不代表你要舉證到100%,但至少要讓法官覺得你「主張有據」。 - 有保全之必要性(急迫性、重大損害、利益衡平)
這是最核心的說理。你要詳細描述:- 急迫性:影片每多存在一秒,對人格尊嚴的踐踏就加深一秒,且網路內容一經散布,即如潑出去的水,無法收回。
- 重大損害:這種損害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你必須具體描述你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失眠、社交恐懼、工作受影響的程度,並提出心理諮商證明、朋友家人的陳述等。
- 利益衡平:比較「你要求下架的損害(平台可能損失流量、要花費微薄人力成本)」與「你不要求下架的損害(你整個人生的崩塌)」,說服法官兩者完全不成比例,聲請下架對平台的侵害甚微,對你卻是救命稻草。
- 釋明不足時,願供擔保
「釋明」指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只要使法官產生「大致如此」的心證即可,不須達到證明。你可以用截圖、律師函、平台拒絕下架的回信、報案三聯單、就醫紀錄等作為釋明。法官若覺得你的釋明還不夠充分,但認為有必要,仍可准許,但會要求你提供一筆擔保金。這筆擔保金是用來保障平台,萬一將來本案判決你敗訴,平台因下架所受損害可從中求償。
擔保金要多少?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及一般民事法院在審酌人格權侵害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常以「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作為擔保金,視個案與平台規模而定。相較於恢復你清白的價值,這筆錢是值得的投資。
(三)假處分聲請書狀架構(一步步教你寫)
你不必是法律專家,但委任律師前,你得知道要提供哪些素材。一份有說服力的聲請狀應包含:
- 當事人欄:聲請人(你)、相對人(平台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 應受裁定事項(訴之聲明):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將放置於其管理之「○○平台」上,網址為「……」、「……」之含有聲請人臉部特徵之偽造性影像影片檔案永久刪除,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備份、重製、公開傳輸。
- 事實及理由:
- 侵害事實:何時、何地發現哪些Deepfake影片,如何確認是你的臉。
- 權利主張:明確引用民法第18條、第195條,強調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受重大侵害。
- 平台不作為:附上你與平台客服往來的所有郵件、私訊截圖,證明你已請求並遭拒絕或拖延。
- 保全必要性:此為重點段落。你必須用近乎「吶喊」的文字讓法官感受到你的痛苦與急迫。可陳述:每日點閱數仍上升、已被親友同事詢問、導致無法正常生活工作,並強調網路傳播的不可控性。
- 利益衡量:以條列比較雙方的損益,論證對平台的影響微乎其微。
- 願供擔保:表明若釋明不足,願提供擔保金,請法院參酌。
- 證據清單:附上所有截圖、報案證明、就醫紀錄、律師函等。
(四)案例實境:當法院站在你這邊
筆者曾協助一位年輕女性A小姐,她的臉被合成到一段極具侮辱性的色情短片,並遭人上傳至某大型國外社群平台。平台以「未違反社群守則」為由拒絕下架。我們緊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在書狀中詳述A小姐因此意圖自殺、辭去工作躲在家中的具體情狀,並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法院審理後,雖認為本案法律關係有待本案訴訟釐清,但法官當庭感慨:「人的尊嚴無法用金錢擔保。」最後裁定准許,擔保金定為新台幣20萬元。裁准後,我們將裁定譯成英文,連同中文本一併送達平台在台灣的分公司,三天內,所有相關連結全數消失。
六、當平台遠在天邊:跨國平台的強制移除策略
實務上最棘手的,是遇到總部設在美國、伺服器放在新加坡,台灣毫無營業據點的純境外平台。此時,前述的假處分裁定如何執行?
- 以「送達」為起點:即便平台在台無據點,你仍可向台灣法院聲請,並請求將裁定書送達至其在美國的總部。這涉及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時間較長,但這是啟動壓力的第一步。
- 請求「間接強制執行」:若平台收到裁定仍不理,你可持裁定向台灣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對債務人(平台)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若平台持續不從,可反覆處罰。雖然對境外公司收取怠金有困難,但若該平台在台灣有廣告收入、與台灣企業有合作往來,壓力仍會傳導。
- 走國際司法互助:針對散布Deepfake色情影像的刑事犯罪,可請求檢察官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請美國或他國執法單位對該平台發出搜索扣押命令。美國的《雲端法案》(CLOUD Act)允許美國法院命令在美國營運的科技公司提出其控制下的資料,無論資料儲存在何處。這是我國檢調可借力使力之處。
- 直接聘請當地律師,聲請美國法院禁制令:這是最終極但成本最高的手段。美國法下有類似於假處分的「臨時限制令」(TRO)與「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可迅速命平台下架。小玉案的一些國外影片,就是透過這種方式下架的。
跨國平台強制移除手段比較表:
| 策略 | 優點 | 缺點 | 預估時效 |
|---|---|---|---|
| 台灣假處分+送達境外 | 成本相對較低,法理上可執行 | 域外送達耗時,平台可能不理會,最後仍須當地執行 | 取得裁定約2週至1個月,送達另需1-3個月 |
| 透過檢察官國際司法互助 | 公權力介入,有刑事制裁壓力 | 高度仰賴檢方積極性與他國配合度,曠日廢時 | 數月至數年不等 |
| 美國法院TRO/禁制令 | 對美商平台有直接強制力,極速有效 | 律師費用高昂(可能需數萬美金),須符合美國法要件 | 緊急TRO可在數日內取得 |
| 向平台總部所在地提起當地訴訟 | 徹底解決,可請求高額賠償 | 訴訟成本極高,程序繁雜 | 半年以上 |
七、證據是勝訴的血肉:行動前你必須做的保全
在法律啟動前與進行中,最關鍵卻最常被忽略的,就是「證據保全」。平台隨時可能真的突然刪除內容,但你必須證明它「曾經存在」、「平台曾經拒絕下架」。
你必須立即執行的證據保全清單:
- 網頁完整截圖:包含網址列、時間、整個頁面,多種瀏覽器截圖。
- 螢幕錄影:從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開始,錄下進入平台、找到影片、播放的完整過程,並清楚拍到網址變化。
- 平台往來紀錄:所有檢舉回覆、客服對話,立刻截圖或錄影存檔,絕不單靠平台內部訊息(因為他們可以單方刪除)。
- 第三方工具存證:使用國立臺灣大學的「WISER Lab時光機」或國外的「Wayback Machine」將網頁存檔,這在法庭上是強而有力的輔助證據。
- 公證人體驗公證:最嚴謹的方式。帶律師或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由公證人親自操作電腦,全程記錄並製成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在法庭上幾乎有完全證明力。費用約數千元,是極有價值的投資。
- 時間戳記:所有檔案立刻用區塊鏈存證軟體或手機App進行時間戳記,證明「你在這個時間點就已經持有這些證據」,避免被質疑事後變造。
沒有這些證據,你的假處分聲請將難以說服法官「侵害正在發生」,一切法律動作都可能功虧一簣。
八、行動決策樹與策略組合建議
面對平台冷處理,你不需要一條路走到底。我們建議採取「三階段組合拳」:
第一階段:律師函與正式告知(3天內)
委請律師發函,明確列出所有侵權網址,附上你擁有肖像權的證明(如你的真實照片),要求平台在24或48小時內移除。這封函同時會成為後續程序的證據,證明平台已「明知」。
第二階段:刑事告訴與民事假處分併行(同時啟動)
- 刑事端:備妥證據,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告,並於筆錄中強調請求檢察官發動即時扣押命移除。
- 民事端:同步委任律師,整理釋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緊急下架。
第三階段:本案訴訟與求償
在假處分穩住陣腳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刪除影片、禁止再犯,以及請求高額的精神慰撫金。刑事部分若起訴,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這種組合拳會讓平台感受到四面八方的壓力:民事有假處分的即時強制,刑事有檢警的偵查,媒體也可能開始關注。通常在第一階段結束前,多數平台就會妥協下架。真正走到假處分裁定下來的,往往是極少數惡意或極度僵化的平台。
常見問答(FAQ)
Q1: 我只是個普通人,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A: 你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若符合資力標準,可派扶助律師。此外,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團體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有輔導與法律諮詢資源,可先求助他們。
Q2: 聲請假處分一定要提供擔保金嗎?我付不出來怎麼辦?
A: 不一定。若你釋明非常充分,法官也可能不命供擔保就准許。若法官仍命供擔保,你可以請求以「相當之有價證券」代替現金,或說明自身經濟困難,請求酌減擔保金,法院會考量具體情況。
Q3: 平台說影片是別人上傳的,他們也要負責嗎?
A: 是的。在你正式通知後,他們就有移除的作為義務,不作為就要對損害擴大部分負責。你不需要找出上傳者,直接以平台為對象就對了。
Q4: 假處分裁定下來後,平台如果不理,我可以怎麼做?
A: 你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處以怠金,並可以連續處罰。你也可以將這份裁定內容發給媒體,或通報NCC、數位發展部等主管機關,讓輿論壓力迫使平台合規。
Q5: 我提告的對象是誰?找不到做影片的人,可以只告平台嗎?
A: 在民事上,可以直接告平台公司,請求它移除及賠償。刑事上,不知道製作者是誰時,可先告「不詳之人」,由檢警追查,同時對平台提起民事保全程序,兩者不衝突。
Q6: 我的臉被用在外國的色情網站上,台灣的法律管得到嗎?
A: 部分可以。只要該網站在台灣可被連結、觀覽,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取得台灣的假處分裁定後,可嘗試外交送達,或以該裁定作為基礎,向該國法院聲請執行。同時可通報台灣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由他們進行跨國申訴轉介。
Q7: 律師函發了,平台回應說「我們的團隊正在審查」,可以等嗎?
A: 不要無限期等待。你可以給一個極短的最後期限(如24小時),同時開始進行證據保全與假處分準備。平台常以拖延戰術消耗你的耐心,時間拖越久,損害越大。
Q8: 假處分和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A: 假扣押是對「金錢請求」的保全,例如怕對方脫產,先扣押他的財產。假處分是對「非金錢請求」的保全,例如你要他下架影片這種特定行為。你這邊要用的,是假處分,尤其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結語:你的身體與名譽,沒有「暫時」的餘地
Deepfake受害者所承受的,不只是影片被觀看的不悅,而是對自身主體性的徹底剝奪。當平台躲在「演算法」、「社群準則」的盾牌後,法律不該只是一紙空文。從刑事扣押、民事判決,到最鋒利的假處分利刃,每一條路徑的終點,都是同一句話:「把我的臉,還給我。」
這是一場艱難的戰鬥,但你不是一個人。律師、法院、婦援團體,以及逐漸覺醒的社會輿論,都在成為你的後盾。不要讓任何平台告訴你「沒有辦法」,因為法律已經把辦法放在你的手中。現在,去做證據保全,然後去按鈴申告,或遞出那份假處分聲請狀。你的行動,不只是為了刪掉那支該死的影片,更是要宣示:在這個數位時代,人之所以為人,尊嚴不容偽造。
作者簡介
李明軒,現職為衡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專攻網路法、智慧財產權與數位性暴力案件。曾任台北律師公會科技法律委員會委員,承辦過多起網路色情言論、個資侵害之指標性訴訟,成功透過假處分程序協助數十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即時移除侵權內容。堅信法律不應是冰冷的文字,而應是數位時代中,每個人隨身的盔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