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防止賄賂條例」被控報導|廉署調查終結後嘅下架申請
法庭線「防止賄賂條例」被控報導|廉署調查終結後嘅下架申請

法庭線《防止賄賂條例》被控報導|廉署調查終結後嘅下架申請
一宗本來只係小範圍關注嘅區域法院案件,點解會演變成傳媒倫理、公眾知情權同網絡私隱嘅激烈碰撞?當廉署拉埋閘、控方唔再提證供,一個已經「無罪在身」嘅人,有冇權要求傳媒將當年嘅起訴報導從互聯網上徹底抹走?法庭線企硬拒絕刪文,背後牽涉嘅唔單止係一條《防止賄賂條例》,更加係數碼時代底下,每一個人都可能要面對嘅「永遠記憶」難題。
一、開端:一篇報導,一個要求,一場風波
2022年秋天,專門跟進法庭新聞嘅非牟利媒體「法庭線」刊登咗一篇案件報導,標題大致係一名事務律師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控佢涉嫌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報導按慣例寫明案件編號、提堂日期、被告姓名、代表律師以及控罪詳情,資訊全部來自公開嘅法庭聆訊同司法機構案件列表。呢類報導對法庭線嚟講係日常操作,幾乎每個星期都有幾單。
案件進入法律程序之後,大約過咗半年,廉政公署同律政司經過檢視,決定「終結調查」,最終喺區域法院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獲撤銷所有控罪,法官頒令控方支付訟費。事情去到呢度,法律程序已經畫上句號,但對於被告人——即係嗰位執業律師——嚟講,數碼世界嘅「程序」先啱啱開始。
2023年春天,被告人透過律師行向法庭線發出正式信件,要求將當年嗰篇被控報導下架,即係從網站上完全刪除,並提出若干理由:廉署調查已終結,被告冇被定罪;報導繼續存在令佢承受持續嘅名譽損害,影響職業生涯同心理健康;搜尋引擎只要打佢個名,就會第一時間彈出「被廉署起訴」嘅標題,構成「網絡標籤效應」。信件更暗示,如果法庭線唔主動刪文,或會考慮法律途徑。
法庭線冇妥協。佢哋將事件公開,發出一篇題為〈廉署終止調查後 被控律師要求法庭線下架報道 法庭線:基於公眾記錄 不會刪除〉嘅文章,詳細交代來龍去脈,連同部分信件內容(遮蔽個人資料)一併公開,隨即喺法律界、傳媒界同公眾之間引爆極大迴響。贊成者有之,批評者有之,一場圍繞「被遺忘權 vs 新聞自由」嘅辯論隨即由線上蔓延至法庭、立法會同大學課室。
呢件事嘅獨特之處,係佢觸及咗幾個重疊嘅敏感範疇:《防止賄賂條例》案件嘅特殊公共性、廉政公署調查終結嘅法律含義、傳媒報導刑事案嘅責任,以及香港一直未有明確立法嘅「被遺忘權」。要全面理解呢場風波,就一定要由嗰條「起訴底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開始講起。
二、《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行賄與受賄之間嘅傳媒視角
香港嘅反貪法例以嚴厲著稱,其中《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嘅係「私人機構」同「公共機構」之間嘅貪污交易,特別係第9(2)款,就係本案被告人面對嘅控罪:「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簡單講,就係代理人(例如律師、金融從業員、公司僱員)收受利益,而有關利益同佢職務有關。
傳媒之所以高度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案件,原因有三。第一,貪污案件本質上具有極強嘅公共性,每一宗起訴都代表住公共資源嘅投放、廉署嘅執法方針,以及司法制度嘅運作。第二,被告嘅身份往往牽涉專業人士、公職人員或者大公司高層,呢啲人嘅誠信直接影響公眾利益,傳媒有責任記錄。第三,廉署落案起訴本身已經有一定嘅證據門檻——唔係求其去舉報就會告得入,必須經過律政司詳細審視,所以一單「被控」嘅新聞本身,就係一個重要嘅公共紀錄。
法庭線嘅報導正係秉承呢種理念。佢哋並冇誇大,亦冇武斷判定被告有罪,而係如實記錄「某人被落案起訴某條罪名」,讀者可以從中知道司法程序嘅推進,記者亦會持續跟進案件結果。如果日後法庭線報導咗「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獲撤控」,咁就形成咗一條完整嘅新聞鏈,由起訴到終結都有得睇。呢個就係傳媒所講嘅「第一稿歷史」。
問題在於,當事人嘅立場係:既然「終結」咗,點解仲要留低「起訴」嗰篇?佢哋認為,廉署終止調查、撤銷控罪,等於佢「從未被定罪」,甚至暗示指控可能不成立,網上嘅「殘留報導」會變成不公嘅烙印。不過,法律上「不提證供起訴」同「無罪」之間,始終有一條隙縫——呢一點,我哋稍後會詳細剖析。
三、案件關鍵時間線:由起訴到要求下架
為咗令讀者更清晰掌握成件事嘅脈絡,下面用時間線方式列出關鍵事件。全部資料均源自法庭公開紀錄及法庭線嘅公告。
| 日期 | 事件 |
|---|---|
| 2022年8月 |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陳姓事務律師(下稱陳律師),控告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涉嫌向一名警務人員提供利益。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毋須答辯,獲准保釋。 |
| 2022年8月下旬 | 法庭線根據公開嘅法庭案件列表及提堂程序,刊登報導,列出被告全名、年齡、職業、控罪內容及案件編號,並清楚標明「案件押後至X月X日再訊」。 |
|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 | 案件多次在裁判法院提訊,進行文件轉介及等候轉介區域法院。法庭線每次均有簡短更新,相關報導累積數篇。 |
| 2023年2月 | 律政司及廉署經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檢視後,決定「終結調查」,及後在區域法院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撤銷所有控罪,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
| 2023年3月 | 陳律師委託一家律師行,去信法庭線,要求將所有與該案件相關嘅報導「永久下架」,信件長達四頁,詳列理據,並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歐洲「被遺忘權」案例。 |
| 2023年4月 | 法庭線經過內部詳細討論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拒絕刪除要求,並以公開文章形式解釋決定,同時將律師信部分內容(隱去足以識別個人嘅資料)刊出,供公眾討論。 |
| 2023年5月及以後 | 事件引起法律界、新聞界、學者及立法會議員關注,多場研討會及媒體評論圍繞「香港應否確立被遺忘權」展開。有法律學者發起聯署支持法庭線,亦有聲音呼籲媒體應設立「更新及檢討機制」。 |
呢條時間線可以睇到,成件事嘅核心矛盾並唔係報導內容失實,而係報導「仲存在」本身,被視為一種傷害。咁到底法律點樣界定呢種「存在」嘅責任?
四、廉署調查終結:唔等如「無辜」嘅法律宣告
好多人一聽到「終結調查」、「不提證供起訴」,就會直覺認為「即係冇事啦」、「告錯人」。呢個理解唔完全錯,但法律現實遠比呢個複雜。廉政公署作為執法機構,當佢決定唔繼續檢控,可以透過律政司以「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方式終結案件,法官跟住就會撤銷控罪。呢種做法喺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入面相當常見,背後原因可以好多:
- 證據不足達至合理定罪標準:調查後發現,雖然有可疑之處,但冇足夠證據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嘅刑事定罪門檻。
- 證人唔可靠或者唔願意合作:案件關鍵證人可能改變說法、失去聯絡,或者可信度受質疑。
- 不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嘅檢控守則,要求檢控唔單止證據充分,仲要符合公眾利益。某啲情況下,即使證據足夠,基於被告背景、案發時間久遠、罪行輕微等因素,可能決定唔繼續。
- 法律觀點改變:例如有新嘅上訴法庭判例影響咗對某條文嘅解釋。
正因為「不提證供起訴」背後原因眾多,法律上佢並唔等同法庭宣告「無罪」(Acquittal after trial)。經過審訊後嘅無罪判決,係法官或陪審團喺聽晒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被告係「清白」(innocent)嘅。而「不提證供起訴」,嚴格嚟講只係「控方唔再追究」,被告嘅法律狀態係「未被定罪」(not convicted),但唔會有一份判決書寫住「無辜」。呢個差別,喺名譽層面極為關鍵。
對傳媒嚟講,佢哋記錄嘅係「某人曾被控告」呢個事實,而唔係「某人係罪犯」。被控告係一個確實發生過嘅歷史事件,有案件編號、有法庭程序,唔會因為後來撤控就等於事件冇發生過。正如法庭線喺公開聲明所講:「我哋報導嘅係法庭程序,唔係定罪紀錄。程序本身就係公共紀錄,唔應該被抹走。」呢種立場同歐美主流新聞機構處理「逮捕紀錄」嘅做法一致。
但要完全說服公眾,特別係當事人,並唔容易。數碼時代,搜尋引擎一打個名就彈「被廉署起訴」,對當事人而言,呢種壓力同標籤效應係非常真實。所以接下來,就要細心分析下架申請一方嘅理據。
五、下架申請嘅核心論點:私隱、更生與數碼烙印
陳律師一方嘅信件,據法庭線引述,提出咗五項主要理由,每一項都有一定嘅社會土壤同法律論述支持。呢度我哋將佢歸納,並逐一剖析。
1. 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
信件引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認為法庭線收集及持續發布當事人嘅姓名、職業、控罪等資訊,即使當初係合法收集(公開法庭資訊),但當調查終結、案件撤控之後,繼續保留同展示呢啲資料,目的已經同當初嘅新聞報導目的「不相符」,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嘅損害」,構成不公平。佢哋要求法庭線作為「資料使用者」,應該遵從資料當事人嘅刪除要求。
2. 「被遺忘權」嘅國際趨勢
信中多次提及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確立嘅「被遺忘權」(Right to erasure),以及歐盟法院2014年「Google Spain案」嘅標誌性裁決,指出數碼時代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或內容提供者刪除「不充分、不相關或過時」嘅個人資料。雖然香港未有相關立法,但信件認為法庭線作為負責任媒體,應該參考國際最佳做法。
3. 更生機會被扼殺
律師強調,當事人係一名專業人士,案件已經終結,理應有權重過新生活。但只要有潛在客戶或僱主上網搜尋,第一個結果就係「被廉署起訴」,等同永遠被剝奪更生機會,構成長期心理壓力,甚至影響專業資格續期。呢點同香港懲教制度強調「更生」嘅精神一脈相承。
4. 無罪推定被網絡侵蝕
「不提證供起訴」雖然唔係正式無罪判決,但控方唔再追究,社會應該視當事人為「無辜」。報導繼續存在,等於令公眾不斷重溫一宗「未被證明嘅指控」,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嘅精神。佢哋認為,傳媒唔應該令未經定罪嘅人永久孭住「嫌疑」嘅烙印。
5. 報導已經失去時效性同公共性
信件亦質疑,案件完結後,嗰篇報導嘅新聞價值已經消失。法庭線可以選擇刊登「調查終結」嘅更新,但冇必要保留當初純粹記錄提堂嘅舊文。佢哋甚至建議,如果真係要保留歷史紀錄,可以用「隱去姓名」嘅方式處理,達到記錄司法程序而又唔傷害當事人嘅雙贏。
呢五點聽落相當有說服力,特別係「更生」同「無罪推定」兩點,擊中好多人嘅情感。然而,法庭線嘅反駁同樣擲地有聲,而且建基於一套深厚嘅新聞哲學。
六、法庭線嘅立場:記錄歷史,不審查過去
法庭線嘅公開回應可以話係近年香港媒體界關於編輯自主同公眾記錄最重要嘅文獻之一。佢哋冇迴避,直接將成個決策過程、內部掙扎同法律考量攤晒出嚟。以下整理佢哋嘅核心論點:
1. 報導真確、資訊源自公開法庭
呢個係最強嘅防線。法庭線強調,佢哋嘅報導由頭到尾都係基於公開嘅司法程序,內容準確冇誤,冇添加任何主觀評論,完全符合負責任新聞報導嘅標準。「我哋冇製造新聞,我哋只係如實記錄公開嘅司法程序。」如果要刪除一篇真實而合法嘅報導,無異於篡改歷史。
2. 法庭程序係永久公共紀錄
司法機構嘅案件紀錄、判決書同聆訊程序,本身就係社會公共紀錄嘅一部分,唔會因為當事人要求而銷毀。傳媒報導等同將呢啲紀錄傳播開去,係民主社會監督司法嘅基石。如果每當案件結局「理想」,就要刪走「過程」紀錄,咁將來所有「不起訴」、「撤控」、「上訴得直」嘅案件都要刪,傳媒嘅資料庫將會千瘡百孔,公眾永遠睇唔到司法制度全貌。
3. 「更新」而唔係「刪除」
法庭線表明,佢哋嘅慣例係,當案件有最終結果,會喺原有報導頂部或底部加入「更新:本案已於X月X日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獲撤銷控罪」等字句。如果可能,更會另發一篇報導交代結局,並互相建立超連結。呢種做法確保讀者可以睇到完整嘅事件流程,唔會斬頭斬尾。佢哋願意優化,但拒絕消失。
4. 刪除要求是「擦除公共記憶」
回應信中直接指出,如果應允今次要求,將會開咗一個極壞先例:任何有財力聘請律師嘅人,只要案件最終唔定罪,就可以用「私隱」或「更生」為名,要求傳媒刪除報導。屆時,公眾將無法追查某大財團高層係咪曾被起訴行賄、某政治人物係咪曾被控欺詐——因為通通被「下架」。呢個唔單止損害新聞自由,更會削弱公眾知情權,令傳媒變成「可被操控嘅記憶體」。
5. 言論自由與編輯自主
法庭線強調,編輯決定——包括保留邊啲報導——係傳媒嘅核心自主權利。如果因為一封律師信就跪低,將來任何報導對象都可以用法律威脅干預新聞內容,對獨立媒體營運構成極大壓力。佢哋寧願企硬,承受可能嘅訴訟風險,都要捍衛呢條底線。
有趣嘅係,法庭線嘅決定獲得唔少本港同國際新聞組織支持,包括香港記者協會同無國界記者組織,佢哋都指出,傳媒歸檔(archive)係言論自由嘅重要體現,唔能夠因為事後「唔鍾意」就銷毀。
呢場交鋒,直接將一個本來仲係學術討論嘅命題——「香港應唔應該有被遺忘權?」——掟咗上公共議程。咁到底香港法律現時係點樣處理呢樣嘢?
七、香港現行法律框架:冇「被遺忘權」,但有「資料刪除」之爭
香港冇成文法確立「被遺忘權」,呢個係法律界普遍共識。不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若干條文,以及普通法嘅誹謗同侵權法,仍然畀到當事人一啲工具去嘗試。要判斷陳律師嘅要求有冇法律基礎,就要睇清楚三層法律關係。
第一層:《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刪除要求」
條例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即係法庭線)在達到收集資料目的之後,除非有法律例外,否則應該刪除唔再需要嘅個人資料。但同一條例第61條同第62條,就訂明咗「新聞活動」嘅豁免:如果資料係「純粹為新聞活動(包括向公眾發布新聞)而收集、持有或使用」,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發布該資料係符合公眾利益」,咁就可以免受若干保障資料原則(包括刪除要求)所限。法庭線就係用呢個豁免作為尚方寶劍。佢哋認為持續保存同展示該報導,係為咗完整記錄司法程序,符合公眾利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過往處理類似投訴時,亦相當審慎,傾向唔干預新聞機構嘅編輯判斷,除非報導有明顯誤導或不公平。
第二層:普通法誹謗
如果篇報導繼續存在,而當事人認為佢嘅含義構成誹謗(例如令人誤會佢仍然在嫌疑中,或有罪),理論上可以告誹謗。但誹謗嘅一大抗辯理由就係「真確」(justification)同「特權」(privilege)。法庭報導受「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保護,只要係對法庭程序嘅公正準確報導,即使內容對當事人不利,都不能構成誹謗。再者,報導已被更新講明撤控結果,好難話會令讀者誤會。因此誹謗呢條路極難行得通。
第三層:歐洲「被遺忘權」嘅影響力
雖然香港法庭唔受歐洲法院裁決約束,但律師信經常引用GDPR同Google Spain案,目的係製造輿論壓力,以及推動香港法庭喺詮釋《基本法》同《人權法案》嘅私隱權條款時,參考歐洲標準。事實上,香港法院過去喺處理私隱相關司法覆核時,確實會參考歐洲人權法院嘅法理。但至今未有案例將「被遺忘權」完全引入香港普通法。2019年「張健華訴谷歌」一案,申請人要求谷歌移除有關其刑事定罪嘅搜尋結果,原訟法庭雖然冇直接確立被遺忘權,但認為谷歌作為資料使用者有責任處理刪除要求,呢單案顯示香港司法有空間探討,但就集中喺搜尋引擎,而非新聞網站。
總括嚟講,現行法律底下,陳律師要強制法庭線刪文,成功率好低。但件事嘅意義遠遠超出法律勝負,而係社會價值嘅抉擇。
為咗更清晰呈現各地差異,可以參考下表:
| 地區/法律 | 被遺忘權立法 | 新聞報導豁免 | 關鍵案例/備註 |
|---|---|---|---|
| 歐盟 (GDPR) | 第17條明確賦予資料當事人要求刪除權 | 有新聞、學術、藝術等例外,需平衡言論自由 | Google Spain (2014):搜尋引擎須移除過時不相關連結;但原新聞網站可保留 |
| 英國 | 脫歐後保留英國GDPR,類似歐盟 | 新聞豁免明確,媒體歸檔通常受保護 | NT1 & NT2 v Google (2018):英國高等法院駁回刪除犯罪紀錄要求,強調公眾知情權 |
| 美國 | 無聯邦層面被遺忘權,第一修正案極強 | 言論自由壓倒性保護,幾乎不可能強制刪除真實報導 | 多數州份有「逮捕紀錄」公開法,媒體刪除與否純屬自願 |
| 香港 | 無成文法,《私隱條例》有刪除要求但新聞豁免廣泛 | 第61-63條新聞豁免,公眾利益為關鍵 | 張健華訴谷歌 (2019):法院著眼搜尋引擎責任,惟未確立被遺忘權;法庭線事件屬傳媒自主 |
睇完法律,下一步就係要進入編輯部內部,睇下傳媒面對呢類要求時,實際上係點樣做決策。
八、傳媒內部嘅天人交戰:刪除、更新、隱名還是原封不動?
法庭線嘅決定看似決絕,但根據佢哋公開文章透露,內部其實經過長時間討論。事實上,全球新聞機構對於「舊聞下架」要求,從來冇單一標準。大致可以歸納為幾種處理策略,而每一種都有利有弊,我哋用清單方式列出:
傳媒處理下架要求常見選項及考量
- 全面刪除(Unpublish)
- 做法:直接從網站移除文章,令連結失效。
- 優點:徹底滿足要求者,消除私隱疑慮。
- 缺點:破壞歷史紀錄,開危險先例,可能被指「自我審查」。多數嚴肅媒體極少採用,除非報導本身有事實錯誤或法律問題。
- 實例:少數美國地方報紙設有「刪除申請」機制,酌情處理輕微罪行或年少時犯案嘅舊聞。
- 更新報導(Update & Annotate)
- 做法:保留原文,在顯眼位置加入更新方塊,說明後續結果(例如「本案已於X年X月撤回控罪」)。
- 優點:平衡歷史紀錄同當事人權益,讀者見到完整故事線。被視為最佳做法。
- 缺點:更新未必即時被搜尋引擎擷取,搜尋結果摘要仍可能顯示舊標題。
- 實例:法庭線現行做法;BBC、衞報等國際媒體普遍採用。
- 隱去姓名(Anonymization)
- 做法:將報導中當事人嘅全名改為「一名男子」或「陳先生」,刪除部分識別資訊。
- 優點:既可保留案件程序紀錄(對司法研究有價值),又可避免個人被永久標籤。
- 缺點:改動歷史紀錄,執行標準難以一致(邊啲案要隱?邊啲唔使?),可能影響新聞可信性,亦涉及大量人力覆核舊文。
- 實例:德國部分媒體有時會在法院命令下進行隱名;日本部分新聞網站會對少年案件或輕微罪行在若干年後隱去姓名。
- 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Delisting)
- 做法:當事人向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申請,根據當地法規(例如歐盟GDPR)要求針對搜尋其名字嘅結果移除該報導連結,但原報導依然存在。
- 優點:內容無損,但大幅度降低被輕易搜出嘅機會,歐洲常見折衷方案。
- 缺點:香港冇相關法律強制搜尋引擎執行;實務上Google亦會考慮公眾利益而拒絕。
- 實例:Google透明度報告顯示,香港用戶提出的移除要求,成功比率極低,多涉及私隱外泄而非新聞報導。
- 原封不動,不加干涉
- 做法:完全拒絕,一切以原始記錄為準。
- 優點:最維護新聞完整性,唔會因為壓力而改動歷史。
- 缺點:可能被批評冷漠,缺乏對當事人實際困難嘅同理心。
- 實例:部分美國新聞機構,如《紐約時報》,極少刪文,但近年都開始內部討論「right to be forgotten」政策。
法庭線嘅選擇係「更新+原封不動」。佢哋認為,只要加上清晰更新,就已經履行咗傳媒責任,無必要亦唔應該刪除原文。佢哋甚至喺公開信提到:「如果連一單如實記錄公開法庭程序嘅文章都要被消失,咁將來大家仲可以信賴邊一啲歷史檔案?」呢個立場,得到唔少檔案管理員同歷史學者共鳴。
但係,隨住數碼時代演進,全球都面對緊一個更根本嘅問題:點樣喺「永不忘記」嘅網絡世界,幫人保留「被遺忘」嘅空間?
九、數碼時代嘅烙印:「永遠記憶」同「更生」嘅永恆矛盾
有法律學者指出,陳律師嘅困境,其實係數碼時代一個普遍現象。以前報紙時代,即使有案件報導,過咗幾日報紙就變成廢紙,一般市民唔會再去圖書館搵微縮菲林,除非刻意搜尋。但而家互聯網係一個巨大、永久且可即時檢索嘅資料庫,任何一個名字被紀錄,都會跟住一世。呢個轉變對刑事司法系統帶嚟深遠衝擊。
- 刑事定罪紀錄:社會普遍接受,嚴重罪行定罪紀錄應該公開,保障公眾安全。但對於輕微罪行,特別是年輕時犯下、已服刑完畢嘅人,永久嘅網絡記錄會唔會構成「終身監禁」?
- 未被定罪紀錄:即係今次事件嘅情況。一個人被拘捕或起訴,最終無罪或撤控,呢啲「被捕紀錄」或「被控紀錄」喺唔少國家都係一個大議題。美國有「mugshot websites」(被捕照片網站)專門收集警局資料,即使案件撤銷,都可以收錢先幫你刪相,被批評為敲詐。香港雖然冇咁猖獗,但法庭新聞嘅永久存檔,本質上效果類近。
- 更生理想與公眾知情權:懲教署成日講「協助更生」,社會都有共識俾改過自新嘅人重投社會。但網上嘅永久標籤往往令僱主、房東可以一click拒諸門外。呢度就出現尖銳矛盾:傳媒完整記錄司法,係公眾知情權嘅體現;但同樣嘅記錄,正正阻礙緊當事人更生。
呢種矛盾冇容易嘅答案。部分歐洲國家嘗試立法,例如法國、西班牙,允許當事人向法官申請,要求新聞網站刪除或隱去涉及輕微罪行或撤銷案件嘅舊報導,但必須逐案審查,平衡各方利益。呢種「司法授權刪除」機制,有別於當事人直接去信媒體要求,好處係有獨立第三方判斷,缺點係可能對媒體構成訴訟壓力。
香港目前正正欠缺呢種清晰嘅遊戲規則。廉政公署有內部守則,列明調查終結後如何處理被調查人嘅紀錄,但呢啲守則唔約束傳媒。立法會過去曾經討論過「被遺忘權」,但始終未有法案出台。私隱專員公署曾發出指引,建議資料使用者(包括傳媒)應「定期檢視」所持有嘅個人資料是否仍屬必需,但呢個指引對傳媒歸檔政策冇強制力。
十、業界同公眾嘅分歧:幾個核心追問
法庭線事件曝光後,社會輿論並非一面倒。我哋可以從幾個核心追問,睇到公眾對此事嘅分歧。
追問一:傳媒係咪應該有「道德責任」而非法定責任去刪文?
有評論認為,法律上法庭線固然站得住腳,但「可以做」唔等於「應該做」。如果陳律師嘅人生真係因為一篇舊文被摧毀,傳媒係咪可以多啲同理心?對此,法庭線支持者反駁:道德責任係對公眾,唔係對個別當事人。如果因為同情一個人而犧牲咗整體記錄嘅完整,就係對公眾唔道德。
追問二:報導標題應唔應該改?
有提議話,法庭線可以保留內文,但修改標題,例如由「律師被控行賄」變成「曾遭起訴律師獲撤控」之類。技術上可行,但新聞倫理上,修改已發布嘅標題係大忌,因為標題係文章一部分,反映出版當刻嘅事實。除非有重大事實錯誤,否則改標題會被視為竄改。最多只可加「更新:」前綴。
追問三:廉署應唔應該出聲?
有輿論認為,既然係廉署決定唔告,解鈴還須繫鈴人,廉署係咪可以發聲明澄清,甚至要求傳媒配合?實際上,執法機構甚少干預傳媒報導內容,否則會構成另一種壓力。但實務上,廉署如果喺案件完結後發放簡短新聞稿,傳媒跟進報導,會有助公眾了解事件全貌,間接紓緩當事人壓力。
追問四:Google搜尋結果點算?
呢個係最棘手嘅現實問題。即使法庭線唔刪文,陳律師仲可以向Google申請移除香港搜尋結果,但Google會按內部政策決定。過去,Google喺亞太區只係跟從有法律強制力嘅要求(例如日本、台灣有啲案例),喺香港,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好少會主動移除新聞連結。因此,陳律師嘅困境可能有部分係搜尋引擎演算法嘅問題,多過係法庭線嘅問題。
十一、國際比較視野:英國、德國同日本點做?
要深化討論,可以參考幾個同香港法制有淵源或類似挑戰嘅國家,睇下人哋點平衡。
英國:普通法與 GDPR 嘅混合體
英國脫歐後仍保留類似GDPR嘅數據保護法。2018年有兩單標誌性案件:NT1 同 NT2 控告 Google,要求刪除關於佢哋舊有刑事定罪嘅搜尋結果。高等法院駁回NT1(涉及較嚴重商業詐騙)嘅申請,認為公眾有權知;但批准NT2(涉及較輕、已服刑且真心悔改)嘅申請,理由係資訊已過時,繼續出現不合比例。英國法院採取「逐案權衡」方式,考慮罪行嚴重性、當事人公眾角色、資訊時效等。不過,呢啲判決只針對搜尋引擎,冇要求新聞網站刪文。呢個模式顯示,英國傾向用「delisting」(移除搜尋連結)作為主要救濟,而非要求原內容下架。
德國: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嘅長期拉鋸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有著名判決,一名被判謀殺罪成嘅男子服刑完畢後,要求新聞網站隱去其姓名。法院裁定,個人私隱權隨著時間過去會增加份量,媒體必須在「時間流逝」後重新審視舊報導,可能須隱名。因此德國有唔少媒體會在特定年期後,將罪犯姓名改為縮寫,但程序紀錄照舊。呢個做法對香港有參考價值,但執行上非常複雜,而且門檻極高。
日本:少年法與「更生」文化
日本社會極重視「更生」同「社會復歸」,媒體對少年案件幾乎一律匿名報導。對成年人,近年都有案例係地方法院應原告要求,頒令Google移除關於舊案嘅搜尋結果,特別是賣春、輕微盜竊等。日本最高裁判所2017年確立一項標準:當「不公開個人資訊嘅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公開利益」時,可以要求刪除搜尋結果。呢個標準同樣適用於新聞網站。反映日本文化對「唔再被過去束縛」有較大包容。
綜合睇,國際趨勢並非一刀切容許或禁止「被遺忘」,而係建立一個有清晰準則嘅平衡機制,而且多數將責任重心放喺搜尋引擎,減低對新聞網站嘅直接干預。香港如果將來要立法,呢啲比較法源係重要參考。
十二、對未來嘅啟示:法庭線事件嘅餘波
呢件事雖然暫告一段落,但影響深遠,可能改寫香港媒體生態同私隱討論嘅幾個方向:
- 獨立媒體嘅底氣:法庭線嘅處理手法,為其他獨立媒體以至主流媒體提供咗一個「點樣回應下架要求」嘅參考藍本。透明、公開、解釋編輯方針,會成為往後嘅金科玉律。
- 推動修法討論:有立法會議員已經表示,會在私隱條例檢討中提出研究「被遺忘權」嘅立法需要,特別係針對搜尋引擎責任同新聞豁免嘅清晰化。雖然未必即刻有結果,但議題已進入正式議程。
- 廉署及執法機構嘅資訊發放:事件令人反思,執法機構在案件完結後,係咪可以更主動公布結果,例如在官方網站刊載「不提證供起訴」嘅通告(隱去部分個人資料),協助沖淡舊聞嘅影響。目前香港呢方面做得好少。
- 媒體自我約章:新聞界可能會自發訂立一套處理陳年報導嘅實務守則,例如幾時應加更新、幾時考慮隱名、點樣處理「撤回控罪」要求等,減少逐單應對嘅壓力同不一致。
- 公眾教育:最後亦係最重要,市民要明白網絡記錄嘅特性,以及傳媒存檔嘅社會功能。一個人名留喺法庭新聞資料庫,唔一定係污點,而係香港司法歷史嘅一部分。培養公眾對「程序紀錄」嘅尊重,同樣重要。
常見問答(FAQ)
問1:當事人係咪可以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強制法庭線刪文?
答:可能性好低。因為條例設有「新聞豁免」,只要媒體係為新聞目的發布,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符合公眾利益,就可以保留報導。私隱專員公署過往極少干預傳媒編輯決定。
問2:廉政公署終結調查,係咪代表被告人「無罪」?
答:法律上並不完全等同。不提證供起訴只係控方不再追究,撤銷控罪。被告人冇案底,但亦冇法庭經審訊後正式宣布嘅「無罪」裁決。佢嘅狀態係「未被定罪」。
問3:法庭線點解唔考慮隱去當事人姓名,作為折衷?
答:法庭線及其他嚴肅媒體傾向維持紀錄原貌,因為姓名係案件記錄嘅重要部分,一旦開始隱名,標準難以客觀,容易陷入無止境嘅編輯干預。佢哋認為「更新結果」已經足夠平衡。
問4:我可唔可以向Google要求移除呢類新聞連結?
答:可以。你可以透過Google嘅「個人資料移除申請表」提出。但Google會自行評估,考慮報導是否涉及公眾利益、是否仍然相關等。喺冇法庭命令嘅情況下,香港用戶嘅成功率普遍唔高。
問5:如果媒體願意,主動刪文會有法律問題嗎?
答:一般冇。如果媒體自願刪除,係編輯自主嘅一部分。但可能會引起公眾質疑其公正性同紀錄完整性,長遠損害公信力。
問6:外國有冇強制媒體刪文嘅案例?
答:有,但多數係經法庭命令,且通常集中喺搜尋引擎(delisting),直接命令媒體刪除原報導嘅情況較罕見,多數涉及誹謗、嚴重侵犯私隱或少年案件等特殊情況。
結語:捍衛記錄,都要正視傷痕
法庭線呢場「下架風波」,表面上係一篇報導嘅去留,實際上係全社會喺數碼世代必須面對嘅一場思想實驗。我哋需要一套開放、透明、有規有矩嘅制度,去分辨邊啲記錄應該永遠存檔,邊啲可以隨著時間淡去。冇人想活在一個新聞可以隨便「被消失」嘅社會,同樣,冇人想見到一個真心想重過新生活嘅人,被一個永不熄滅嘅搜尋結果逼埋牆角。
法庭線嘅決定,守護咗新聞紀錄嘅尊嚴,但亦提醒我哋,法律同科技嘅演進,必須為「人的脆弱」留一扇窗。或者,當香港未來認真討論「被遺忘權」嗰陣,呢單案會成為最重要嘅註腳——唔係因為邊個贏咗,而係因為佢逼我哋望清,喺真相同慈悲之間,條線可以畫喺邊。
作者簡介
陳紀言
資深法律記者,曾任職本港多間主流中文媒體,專注報道司法、廉政及人權議題。長期觀察香港法庭新聞生態,對資訊自由、私隱權與傳媒操守有深入研究。現為自由撰稿人及大學新聞系客席講師,文章散見於各大報章及評論平台。深信「陽光係最好嘅防腐劑」,但也明白陽光過猛會灼傷人。
